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7號抗 告 人 許慧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瑞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7號),不服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