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許嘉仁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許嘉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聲請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