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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莊榮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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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泓廷即葉碩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號)提起抗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