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柯桃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791,20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8,94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周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