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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金簡易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金簡易字第53號原 告 游小薇被 告 李光華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徴,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或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前,在臺南市○○區○○里公園附近,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與某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自稱「代書」之成年男子,以此方法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嗣該等詐騙成員(人數及組成尚不明)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對原告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並旋即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嗣原告發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經臺南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及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刑案二審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4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詐欺集團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帳戶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縱被告未全程參與詐騙原告之過程,然其與系爭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其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仍應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以,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2月7日,見附民卷第19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附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即原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1 游小薇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底,在臉書上刊登不實索取書籍之廣告,經游小薇瀏覽索取後,即以LINE暱稱「股行者」、「陳怡靜」對其佯稱:加入「九鼎商學院」投資群組,依照其內建議投資標的,依指示操作瑞鑫RUX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游小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2月16日13時35分許/5萬元。 111年12月16日13時36分許/3萬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