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雅銘能源科技企業社即石家銘被 上 訴人 光勝行即柯麗娟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