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4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
蔡人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明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1日駁回其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上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