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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上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9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A○1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A○2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黃郁庭律師蔡宜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A○2(下稱A○2)主張: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A○1(下稱A○1)未經其同意,於民國112年2月22日、23日接受媒體採訪前之某日,擅自將其持有其與訴外人A○3於103年12月18日至104年11月16日間使用Viber Messenger通信軟體不連續之非公開對話(下稱系爭對話內容)截圖照片送印製冊成三大本(下稱三大本),並於112年2月22日、23日陸續接受新聞媒體記者訪問,主動揭露如附表所示以底線標示之不實言論內容(拼湊對話截圖或曲解對話意思,並為不當評論),指稱A○2與A○3有瞹眛不倫情事,並提供三大本給媒體記者拍攝或帶回報導,侵害A○2之隱私權及名譽權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㈠A○1應給付A○2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二、A○1則以:鏡週刊已先揭露相關內容,其他媒體於112年2月22日主動採訪,其僅於被動受訪,提示三大本予媒體拍照,然並未讓記者帶回三大本,且系爭對話內容既屬真實,其依三大本內容陳述,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又A○3為知名球星,A○2與A○3間之往來,並非不得受公評;另其於受訪時所言,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A○2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A○1應給付150萬元本息,並附條件准或免為假執行,另駁回A○2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A○1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A○1給付150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2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A○2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A○2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對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1應再給付A○2150萬元,及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A○1對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A○1於112年2月22日(A○1否認有於112年2月23日接受採訪)

接受新聞媒體記者訪問前之某日,將其持有A○2與A○3於103年12月18日至104年11月16日間使用Viber Messenger通信軟體之非公開對話(即系爭對話內容)截圖照片送印製冊成三大本,並於接受新聞媒體記者訪問時,主動揭露如附表之言論,並提供三大本給媒體記者拍攝,媒體記者並作成附表之報導。

㈡A○1取得及揭露前開三大本對話內容,未經A○2同意。

㈢三大本經A○1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5號A○1與A○

2、A○3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95號)提出作為證據,即該案原證三。

㈣95號判決於司法院外網裁判書查詢系統查得之內容如原證6所示,均未提及三大本之具體內容。

㈤鏡週刊112年2月22日出刊標題為「A○3衰捲名醫夫妻婚外情」

之報導內容(即被證一,原審卷第93至101頁)。鏡週刊網路新聞於同日上午5點58分刊出標題「【A○3衰捲緋聞】遭控介入台南名醫婚姻A○3衰捲桃花劫判無辜免賠」之報導內容(即上證1)。報導內容:「A○3對此大嘆無奈,委請律師出庭代為向法官表示這是無妄之災,他與A○2及她丈夫都認識,雙方的通訊對話,純屬朋友之間的閒聊或打諢,彼此毫無傾訴愛念的意思」、「A○2則強調,雙方是基於醫病、球迷、球員及朋友間正常往來,並沒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反控丈夫有小三及小四,…,丈夫為了反擊,才將她與A○3多年前的通訊內容斷章取義或惡意扭曲而提告求償。」、「旅美球星A○3遭求償千萬元案,原告是台南醫師A○1,A○1指控,醫師妻子A○2與A○3互傳訊息及出遊,本刊調查,證據是A○3與A○2間的Viber通訊,內容並沒有提到『我愛你』、『寶貝』等親密字句」。

㈥A○2、A○3針對本件爭議,均未接受任何媒體採訪,惟A○2有於

112年2月23日於臉書上張貼說明,內容略以「很遺憾,家裡的事情,竟然牽連到第三人。…家事佔用媒體版面,非我所願,僅做這次回應,其餘就交由司法公斷語社會公評。」。㈦95號事件之一、二審除一審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外,餘均行不公開審理程序。

㈧95號事件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官當庭勘驗A○1訴訟

代理人提出之原證3隨身碟載具,其勘驗結果如95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五、㈡、2.第3行以下所示。

㈨兩造學歷、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如本院卷第195頁第

11至19行所載(A○2對A○1之資力是否如報稅資料所示有爭執)。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A○2主張A○1故意不法侵害A○2之隱私權及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A○1給付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查A○1未經A○2同意,將系爭對話內容之截圖照片,印製成三

大本,而於112年2月22日接受新聞媒體記者訪問時,主動揭露如附表之言論,且將三大本交給媒體記者觀覽、拍攝,媒體記者並作成附表之報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㈡),堪信為真實。

㈡A○2主張:A○1尚有於112年2月23日接受採訪等情,業據其提

出112年2月23日中時新聞網、鏡新聞新聞為證(原審卷第37至43、45至47頁),A○1初對上情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89至190頁),嗣予否認,惟觀之前述中時新聞網內容有「A○1繼昨天拿出3大本兩人4萬則對話紀錄反擊,今天加碼怒指『 他們的對話内容沒任何添油加醋』 ,美女醫師A○2沉默一天後,今天在臉書發聲了…A○1今天強調,翻閱三大本資料…」,該則報導並報導該日A○2臉書貼文;鏡新聞內容亦有「王醫師今(23日)中午爆料…對此,王醫師太太在臉書上發文反擊…」等語,應可認A○1確有於112年2月23日再次接受上述媒體採訪無誤。

㈢至A○2另主張:A○1有將三大本交給記者帶回云云,並提出112

年2月22日TVBS新聞網新聞為證(原審卷第37至43、45至47、53至55頁)。然依證人顧守昌於本院結證稱:當時長官看到網路新聞,認為有報導價值,要求去採訪,早上幾家媒體記者約好一起過去A○1診所採訪,因A○1在看診,留下名片,中午休息時間才聯絡媒體過去採訪,當時至少有兩、三家媒體一起去,A○1有拿出A○2與A○3VIBER軟體通訊內容給我們看或拍攝,之後就收起來,並無發送資料讓我們帶回,也沒有借給媒體影印,原證4(原審卷第53至55頁)的報導是TVBS同事所寫,不知他們如何拿到資料,也有可能是用別家媒體畫面等語(本院卷第214至220頁),可認乃媒體主動約訪,A○1於受訪時,主動揭露如附表之言論,並將三大本交給媒體記者觀覽、拍攝,然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三大本交付給記者帶回或影印給記者,故A○2上開主張,應屬無據。

㈣A○1是否侵害A○2之隱私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法條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而言。

⒉查A○1未經A○2同意,於112年2月22、23日接受新聞媒體記者

訪問時,主動揭露如附表之言論,且將三大本交給媒體記者觀覽、拍攝,媒體記者並作成附表之報導,業如前述。衡以系爭對話內容,係於私人生活事務領域,可合理期待不受未經同意之公開、使用與遭他人閱覽,而受隱私權保護,則A○1未經A○2同意而將該等隱私對話交給記者觀覽、拍攝,經作成報導而散佈於眾,自屬對隱私權之侵害。

⒊A○1雖抗辯:鏡週刊已先揭露相關內容,且媒體主動採訪,其

僅回應;系爭對話內容為真實,並未侵權云云,惟查:⑴系爭對話內容,其本質上屬私人通訊紀錄,屬個人生活領域資訊,受隱私權保障,A○1未經A○2同意,將之交給記者觀覽、拍攝,經作成報導而散佈於眾,即屬侵害隱私權。⑵系爭對話內容,雖經A○1於95號事件訴訟程序中提出為證據,然該事件之一、二審除一審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外,餘均行不公開審理程序,亦未因判決而將完整內容公開於社會大眾等情(不爭執事項㈢、㈣、㈦、㈧),並有95號事件歷審判決書為證(原審卷第157至179頁);至鏡週刊固然先揭露相關內容,惟亦未有完整系爭對話內容之報導;而A○1於95號事件訴訟外向新聞媒體散布,並提供三大本資料,顯已超出權利保護或訴訟攻防必要範圍。⑶況本件縱然係媒體主動邀訪,然A○1並非被動回應澄清,而係於其受訪時,積極主動地提供系爭對話內容及訊息來源,並提出三大本供記者翻閱、拍攝,已可預見公開系爭對話內容足生侵害A○2隱私權之結果。

⒋從而,A○2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

求A○1賠償因隱私權受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

㈤A○1是否侵害A○2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⒈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意見表達之言論,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再按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A○1於112年2月22、23日接受新聞媒體記者訪問時,主動揭露如附表之言論,且將三大本交給媒體記者觀覽、拍攝,媒體記者並作成附表之報導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A○1雖辯稱:其依三大本內容陳述,已盡合理查證義務;A○3為知名球星,與A○2間之往來,非不得受社會公評;又其於受訪時認系爭對話內容可認A○2與A○3之往來逾越正常社交範圍,屬主觀意見表達,亦為回應澄清云云,惟查:⑴A○1前即曾以A○2與A○3之系爭對話內容、出遊及傳送照片之行為,主張該二人侵害其配偶權而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即95號事件),經法院審理後,均認定尚不足認定其二人間存有男女情愫、親密交往舉止或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行為,而駁回A○1侵害配偶權之請求確定,有歷審判決書可稽(原審卷第157至179頁),其中一審於111年12月30日宣判,A○1於前述接受媒體採訪、主動揭露如附表之言論時,應已知悉95號事件對系爭對話內容及其語意、互動脈絡及是否侵害配偶權等事項實質審理後之結果,仍於訴訟外向新聞媒體揭露相同系爭對話內容,並以二人存在「互訴愛意」、「曖昧」、「不倫」、「彼此定位特殊」、「贈送高價玉石手錶」、「躲廁所聯絡」等如附表所示以底線標示之不實言論內容,已非單純客觀轉述通訊內容之客觀事實,足以導致一般社會大眾認定A○2有婚外情或不正當男女關係之負面評價,多屬個人主觀懷疑,縱有夾雜個人意見表達,然其該部分言論顯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難認其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亦非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合法發表言論。⑵又A○3固屬公眾人物,然A○2並非因公領域活動而接受公評,系爭對話內容與私人交往狀況,仍屬應受保護之私領域事項,非屬可受公評之事。⑶綜上,A○1前述言論,經媒體記者採訪,作成報導而散布於眾,足以貶損A○2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應堪認定。

⒊從而,A○2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

求A○1賠償因名譽權受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亦屬有據。

㈥A○2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其數額為何?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經查,A○1未經A○2同意,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將系爭對話內

容印製成三大本,並主動揭露不實言論內容,指稱A○2與A○3有瞹眛不倫情事,並提供三大本給媒體記者拍攝,作成報導,侵害A○2之隱私權及名譽權,已如前述,A○2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即屬有據。又兩造學歷、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如本院卷第195頁第11至19行所載(不爭執事項㈨

),及A○1接受媒體採訪時所為之侵害行為,屬全國性媒體報導,涉及婚外情、不倫等高度負面指控,侵害A○2之隱私權與名譽權,散布範圍廣泛且持續之手段與態樣等一切情狀,認被A○2得請求A○1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應以150萬元為適當;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至A○1徒以其他不同個案曾獲得法院判決若干賠償數額為由,指摘前開酌定慰撫金數額過高云云,惟慰撫金之審酌因個案當事人之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情況及侵害行為手段、影響範圍等一切情狀或有差異,均因此影響慰撫金數額之酌定,而產生不同之判決結果,自無從單以他案之審酌結果逕予比附援引,A○1此部分抗辯,自無足採。另A○2以A○1資力是否如報稅資料所示有爭執云云,惟就其此部分之主張,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之,自難認有據。故A○2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額應以150萬元為適當,提起附帶上訴請求A○1應再給付150萬元;A○1辯稱該150萬元之金額過高,應再酌減云云,均難憑採。

⒊依上,A○2得請求A○1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為150萬元

。

六、綜上所述,A○2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A○1應給付A○2150萬元,及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A○1敗訴之判決,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A○2之請求,均無不合。A○1、A○2就前揭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各自指摘原判決該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姿秀附表:

編號 新聞報導 新聞內容 1 中時新聞網112年2月23日18時1分「與A○3『4萬則對話』被截圖 美女醫要告夫:忍無可忍」(原證1) A○1繼昨天拿出3大本兩人4萬則對話紀錄反擊,今天加碼怒指「他們的對話內容沒任何添油加醋」。…A○1…發現妻子與A○3從2014年底到2015年11月間頻繁使用VIBE通訊互訴愛意,還相約出遊,因此向妻及A○3求償1000萬元。A○1今天強調,翻閱3大本資料,裡面充斥「想妳、愛妳」等字眼,他還舉出,蕭曾傳給王「愛你、真的愛,不管如何就是愛、我都會一直等你、我不喜歡你有女朋友」等。A○1表示「夫妻生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錢都是她的,她買了很多東西給A○3,90萬的玉石、手錶等。」 2 鏡新聞112年2月23日19時51分「A○3再捲桃色風波!名醫夫公布對話截圖」(原證2) 棒球投手A○3遭指控和已婚女醫師有染,雖然A○3官司勝訴,但告他的王醫師今日(23日)中午出面爆料,指控A○3明明知道對方是有夫之婦,還大半夜不斷用LINE傳親密對話,王醫師更整理出厚厚3大本,超過萬則太太和A○3的對話紀錄。…但令人驚訝的是,這些對話紀錄並不是原告偷偷蒐集來的,而是被告蕭醫生自己珍藏,原告王醫師:「蕭醫師自己不是用iPhone,我如果印象中沒有錯,她剛開始是用Sony,Sony要換iPhone的時候,她可能怕遺漏掉,把它珍藏,妳為什麼要把這些對話的內容留下來,兩個可能,一個不是最愛,不然就是最恨。」 3 自由時報112年2月22日16時18分「醫師控名醫妻外遇A○3敗訴 鋪4萬則通訊印成3大本厚書」(原證3) 醫師A○1…不平地說,截取○○與妻子從2014年底到2015年11月的對話紀錄共約4萬則訊息,平均每天1百多則,單日通訊最高約800則,常從半夜11點聊到凌晨3、5點甚至7點,這樣會沒有問題嗎?… A○1並質疑A○3敢說自己是衰捲人家的婚外情嗎?○○沒有問題嗎?他擷取的對話紀錄都是證據,… A○3與蕭醫師在對話紀錄中常互訴愛意情衷,2人曾都躲到廁所去聯絡通話,2人都是已婚身分,難道這樣連績幾個月從晚上11點聊到凌晨3、5點甚至7點,這樣沒有問題嗎?若非不倫,2人怎會背著家人半夜頻繁對話,多次暖昧單獨出遊,彼此定位,互贈貴重禮品包括名牌皮箱、手錶、貴重玉石等。 4 TVBS新聞網112年2月22日23時37分「秀3大本、4萬筆對話 一空A○3與妻曖昧仍敗訴」(原證4) …那麼會聊,到底都談些什麼,翻開內容,除了討論名錶,兩人還噓寒問暖,從互道晚安甚至一早問候有沒有睡飽,只是有時候,A○3還貼心的問,有沒有吵到對方,而美女醫師也會疑似撒嬌的說,原本就在等你,兩人交情不言而喻。… 有時候聊到較私密的問題,A○3還會調侃女醫師嘴 巴不夠緊,也讓女醫師的先生A○1,氣到列出十大罪狀。 5 TVBS新聞報導影片(原證8) 記者: 翻開厚厚的書 全都是通訊軟體的聊天記錄 其中一張聊到 你比較厲害最強投手 對方說哪有沒有你厲害 又回覆我只是小醫生而已 提供這份對話的就是臺南知名耳鼻喉科王醫師 他指控同為醫師的太太和前旅美投手A○3搞婚外情 攤開兩人對話幾乎都是瑣事 有次A○3傳合照 女醫師說討厭刪掉好醜 A○3說你的臉真奇怪 有時因為訓練沒吃飯 A○3還主動說 等你請我吃飯開玩笑的啦 女醫師說哪有什麼問題可以去哪裡吃飯你告訴我 我求之不得 其實對話都是正常社交内容 不過丈夫指控2014年開始 他們互傳曖昧簡訊 還會相約到臺南漁光島、高雄玩 因此怒告上法院求償1000萬元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 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二人於103年12月間至104年11月間固有通訊往來 然而上無從認定二人間有何男女情愫或親密交往舉 止,難謂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範圍 記者: 法官認為對話沒有曖昧字句 也沒有積極證據判A○3不用赔償千萬 不過王醫師提供對話書 從2014年底到2015年11月 就有多達4萬則訊息 平均每日約170則 最高單日800則 還曾從半夜11點聊到早上1點 這些對話竟然存在光碟 王醫師說他是無意間發現的 認為這樣沒有問題嗎 只是世界棒球經典賽倒數兩週 擔任牛棚教練的A○3 積極在雲林斗六備赛中 捲入緋聞風波後也低調沒出面 法官目前判他勝訴免赔 能專心幫中華隊應戰 不過丈夫也強調再上訴 TVBS新聞 顧守昌 臺南報導 6 華視新聞報導影片(原證8) 記者: 備戰經典賽 中華隊投手教練A○3 前一天在雲林帶球員訓練 對捲入婚姻官司勝訴低調沒發言 不過事隔一天 (A○1在記者面前翻著3大本) A○1: 你還會想到我嗎 蕭醫師說當然會 你不會吧 A○3回也是會啊 A○3送蕭玉 蕭爲什麼沒戴 他說你不是叫我不要戴 會被發現很奇怪。 記者: 臺南醫美診所女醫師的丈夫王姓醫師 現身受訪秀Line的截圖 再控A○3與妻子有曖昧的關係 她就是被捲入風波的事件女主角臺南醫美女醫師 臉書上有多張和A○3的合照 女醫師的丈夫王姓醫師指控 兩人互傳曖昧訊息及多次相約出遊互動不尋常 因此他在2021年提告 而臺南地院審理認為無從認定兩人間有男女間的情愫 判A○3不用賠償千萬 女醫師也在臉書po文 經法院調查審視他們沒逾越分際已經有公斷 而三本資料並非我與第三人對話的全貌 是被斷章取義再加以扭曲解讀的 沒想到對方會狹怨報復到這樣的程度 A○1: 律師團的部分已經有2個新的事證 還有4份資料準備會送上去 記者: 而這起風波 目前A○3勝訴免赔 不過王姓醫師強調手上有新事證 會再上訴 而女醫師也表示會對丈夫王姓醫師提起刑事告訴 這場婚姻法律戰還有延長賽 華視新聞 劉漢生 孫慧娟 簡鉦霖 臺南報導 7 壹蘋新聞網(原證8) (A○1親自翻給媒體拍攝) A○1: 這總整的來講 我們都是依照他們的對話內容去做說明 我不能有任何添油加醋 一切以這三本當reference來說 曾經有一天高達800則 這總整個來講在短短的幾個月 高達快4萬則這個訊息量之大 我覺得普通朋友真的不容易 這5900個截圖 少說你要去截圖 要花兩個小時 你為什麼刻意要把這些對話內容留下來 把這些對話內容留下來兩個可能 一個不是最愛 不然就是最恨 我的看法是這樣 不然你為什麼留這個東西 事實上裡面一些 想你愛你我的 想你愛你的一個字眼或是一些表達還滿多的 你還會想到我嗎 蕭醬師說當然會 你不會吧 A○3回也是會啊 這個部分是A○3的部分 這是蕭醫師提的 愛你真的愛啊不管如何就是愛 不管你將來如何 我都會… ok我就不念了 一直等你 你怎麼對我那麼好 就喜歡的那種喜歡 我不喜歡你有女朋友 A○3問他說你想佔有嗎 看你囉 ok那這是他們之間對話 太多啦 這個很多 你們可以再參考 還有一些情人節對話等等 不想講了 甚至還開彼此定位 彼此有個定位 不是情侣幹嘛要定位 再來裡面還整理了一些 我想這個就不用浪費時間 他裡面是 我想這個夫妻生活 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啦 蕭醫師對家人的態度 他也說他自己很易怒啦很暴怒 蕭醫師說他只會做醫美 其他事情都是王醫師在做啦 錢都是她的 但是 她去買了多少東西給A○390萬的玉,還有買了手錶 裡面多辛酸說我連swatch都沒有 法院判決有它的理由 當然它的理由關於第一個 是說追訴期是否過了 那我們這個律師團的部分已經有2個新的事證 還有這四份資料準備會送上去 這個我們很有信心 那至於他內容說 這是日常瑣事 那這些東西都在這邊 那就由各位自己來做公斷 8 東森新聞報導影片(證物3) (開場畫面:桌上擺著貼著各色便利貼的三大本資料,A○1雙手不停翻閱) 記者: 不滿打官司敗訴蕭姓女醫師的先生 拿出三本厚厚的Viber通訊截圖 指控球星A○3和他的妻子 在11個月內有4萬則Viber通訊 甚至1天還高達800通 兩人不只躲進廁所內通訊 部分的通訊內容透露出交情不單純 (畫面:A○1將三大本資料翻來翻去,一邊用手對三大本的內容東指西指、一邊朗讀以下文字) A○1: 你還會想到我嗎 蕭醫師說當然會 你不會吧 A○3回也是會啊 但是蕭醫師提的愛你 真的愛啊 不管如何就是愛 你怎麼對我那麼好 就喜歡的那種喜歡 我不喜歡你有女朋友 怎麼這麼晚睡? 賭博 你在賭博 對 A○3 輸慘了 拿錢來還 多少 600萬 記者: 女醫師先生指他是打開家用的隨身碟 才發現妻子留下和A○3的對話內容超過了一般朋友 A○3還送了妻子檀香和價值90萬元的玉飾 認為A○3介入了兩人婚姻 (畫面:A○1的手指頭指著他在110年2月5日在 調解庭提出之書狀向記者解釋) A○1: 當然裡面沒有談到沒有直接的愛或想你的字眼 但是裡面表達一些明顯的愛意 這太多了 這個是截圖喔是用截圖、用截圖的方式 這5900個截圖少說你要去截圖 要花兩個小時 你為什麼刻意要把這些對話內容留下來 兩個可能 一個不是最愛 不然就是最恨 記者: 女醫師的先生打一審官司敗訴 目前上訴二審 針對女醫師先生的指控 A○3及女醫師方面則沒有回應 東森新聞 黃琼群 臺南報導 9 聯合新聞網112年2月22日15時50分「A○3捲入不倫風波 4萬則對話截圖證據曝光」(證物9) …他在判決前夕,還寫了一封信給法官,他在文中提到,若非不倫,兩人怎會背著家人半夜頻繁對話,多次曖昧單獨出遊,彼此定位,互相餽贈貴重物器包括名牌皮箱、手表、貴重玉石。 同時,在對話紀錄中,兩人均自承偷偷背著家人躲在 廁所頻繁密切聯互訴情衷,想你,愛你不絕於耳,互傳環抱合照還加開心嗎?換作是他們的另一半如法炮製也是沒事嗎? 王指出,夫妻間的行為舉止,若只是單憑個人所謂「活潑、外向」為藉口,不顧另一半的配偶權恣意妄為,那還有所謂的配偶權可言。他在文中最後還懇求法官大人能頂住強大的外界壓力,做出適當判決。 面對法院判A○1敗訴,且判決內容曝光,他質疑有人在帶風向外,他質疑A○3真的是衰嗎?而被捲入嗎?如今讓事實呈現,讓社會公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