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93號上 訴 人 黃婉瑄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被上訴人 蕭旭宏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880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擴張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6,689元(即醫療費6萬6,760元、交通費49萬800元、慰撫金60萬元、不能工作損害19萬2,250元、租金收入損失34萬8,000元、財物損失8,879元),其中65萬8,686元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其餘部分自112年8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上訴人⒈先於114年6月10日以民事上訴理由狀擴張請求15萬3,085元(即醫療費1萬1,365元、交通費14萬1,720元),及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再於114年10月27日就原上訴聲明部分,更正其法定利息為:就170萬6,689元其中65萬8,686元部分自112年6月16日、28萬7,887元部分自112年8月25日起、59萬6,966元部分自113年7月2日起、16萬3,150元部分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擴張請求1萬2,160元(即醫療費5,300元、交通費6,860元),及自114年10月27日民事變更上訴聲明暨爭點整理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又於115年4月7日準備期日,請求就原上訴聲明部分,減縮其法定利息為:就170萬6,689元其中65萬8,686元部分自112年6月16日起、28萬7,887元部分自112年8月25日起、59萬6,966元部分自113年7月2日起、16萬3,150元部分自115年4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就其於第二審擴張聲明之部分,減縮法定利息為:就16萬5,245元其中15萬3,085元部分自114年6月14日起、1萬2,160元部分自115年4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分屬聲明之擴張、減縮及更正,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提出病歷資料為證(見上訴人病歷資料卷),然該資料之提出,不甚延滯訴訟,自應准予提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等前為男女朋友,同居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下稱上訴人住所),詎被上訴人竟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先於110年9月22日凌晨12時30分許,徒手毆打伊,致伊受有左臉挫傷併瘀腫、雙上臂挫傷併瘀腫、雙前臂挫傷併瘀腫、雙手挫傷併瘀腫、左膝挫傷併瘀腫、背部、頸部、胸部挫傷等傷害(下稱事實一),復於同年10月24日凌晨2時許,徒手毆打伊之左耳,致伊受有左耳紅腫、疼痛之傷害(下稱事實二),再於111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取物丟擲伊之頭部,及推打伊,致伊受有頭部挫傷併頭皮瘀腫、臉部挫傷、頸部挫傷、左手肘挫傷、雙前臂擦挫傷、雙手挫傷併局部瘀腫等傷害,並毀損伊如附表六所示物品,致令不堪使用(下稱事實三),則被上訴人除應賠償原審已判命給付之25萬7,614元本息外,應再賠償伊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交通費、不能工作損害、租金收入損失、慰撫金共計187萬1,934元(包含於本院追加請求之16萬5,245元部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87萬1,934元,及其中65萬8,686元自112年6月16日起、其中28萬7,887元自112年8月25日起、其中59萬6,966元自113年7月2日起、其中16萬3,150元自115年4月8日起、其中15萬3,085元自114年6月14日起、其餘1萬2,160元自115年4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有關上訴人於原審就逾附表一所示金額以外之請求,或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未經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或經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25萬7,614元本息而未據被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該等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上開部分請求:上訴人所為上開部分請求(含二審追加部分),皆與事實一、二、三並無關聯,上訴人該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又原審判命伊給付上訴人慰撫金20萬元,尚稱妥適,上訴人再請求給付慰撫金60萬元,並無理由等語。【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0萬6,689元,及其中65萬8,686元自112年6月16日起、其中28萬7,887元自112年8月25日起、其中59萬6,966元自113年7月2日起、其中16萬3,150元自115年4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6萬5,245元,及其中15萬3,085元自114年6月14日起、其餘1萬2,160元自115年4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前為男女朋友,並在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
即上訴人住所(下稱上訴人住所)同居。現被上訴人已搬離上訴人住所。
㈡兩造有在上訴人住所內,發生事實一、二、三之爭執及傷害。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兩造涉犯傷害罪
、毀損罪嫌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08號、112年度軍偵續字第2號),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8號、112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犯傷害罪,共3罪,各處拘役30日、10日、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毀損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黃婉瑄犯傷害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及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170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
㈣上訴人大學肄業,獨居未婚無子女,於111年度所得為0萬0,000元,現有房屋5筆、土地18筆,財產總額000萬0,000元。
被上訴人大學畢業,為現役軍人,月薪約0萬0,000元,於111年度所得為00萬0,000元,現有房屋、土地、汽車各1筆,財產總額000萬0,000元。
㈤上訴人自108年6月6日起受雇於訴外人張源益,並從事防水、
油漆工作,日薪1,500元(見原審卷一第389頁),於工作二週後因車禍受傷,未再返回續職。
㈥依勞動部公布所示,111年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5,250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0萬6,689元(即醫療費6萬6,760元、交通費49萬800元、慰撫金60萬元、不能工作損害19萬2,250元、租金收入損失34萬8,000元、財物損失8,879元)本息,及於本院擴張請求16萬5,245元(即醫療費1萬6,665元、交通費14萬8,580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上訴人主張其於事實三所受之傷害,除了事實三所載部
分外,尚有左側第一掌指關節韌帶拉傷、左側第一近端指骨基部隱性骨折、左側第一掌指關節輕微脫位、左側肩膀挫傷、第七頸椎、第一胸椎滑脫等傷害等傷勢,並因該些傷害,陸續支付醫療費用、車資等相關費用,並提出奇美醫院、新樓醫院、王恭亮診所、安田耳鼻喉科診所、聯合中醫診所、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崇德民佑中醫診所、華國診所之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車資證明單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97至416頁、本院卷第61至67頁),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依前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上開傷勢及支出費用與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所為不法傷害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乙節,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上訴人於事實三受被上訴人不法傷害後,因家庭暴力事件
前往郭綜合醫院治療及驗傷,經醫院檢查其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等受傷程度結果,診斷原告受有頭部挫傷併頭皮瘀腫、臉部挫傷、頸部挫傷、左手肘挫傷、雙前臂擦挫傷、雙手挫傷併局部瘀腫之傷害,並就其傷害部分繪製驗傷解析圖,此有郭綜合醫院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見原審附民卷第21、22頁),上訴人於111年3月22日及同月29日至郭綜合醫院門診治療時,亦診斷上訴人僅受有「頭部鈍傷併創傷性頭痛、頭暈、左肩挫傷、左手挫傷」之傷害(見原審卷一第65、66頁)。
由此可知,上訴人當時除頭部、頸部及手部受有上開傷害外,其餘肩部及胸部並未受有傷害,且上訴人於系爭刑案審理中,亦從未主張受有如事實三所示傷害外之其他傷害(見兩造不爭執事實㈢)。⒉上訴人雖主張其於111年4月6日及同月13日前往奇美醫院就
醫時,診斷其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手挫傷」,繼於111年4月21日再度前往奇美醫院就醫時,復診斷出受有「左側第一掌指關節韌帶拉傷」之傷勢,均係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所為不法侵害所致云云。然依上訴人就醫時間及診斷傷勢內容,其中「左肩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勢,於111年3月20日上訴人在郭綜合醫院驗傷時,並未發現有上開傷害,而「左側第一掌指關節韌帶拉傷」,於上訴人111年4月6日及同月13日前往奇美醫院就醫,亦未診斷出有上開指關節韌帶拉傷之傷害;再上訴人雖於奇美醫院診斷出上開傷勢,惟距被上訴人傷害毆打上訴人時間(即111年3月20日)已逾半個月。則上訴人主張「左肩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第一掌指關節韌帶拉傷」之傷害,是否確係遭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毆打傷害所致,已非無疑。
⒊上訴人雖又主張其所受「左側第一近端指骨基部隱性骨折
、左側第一掌指關節輕微脫位、第七頸椎、第一胸椎滑脫、頭部第五六、第六七節椎間盤突出」之傷害,亦係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毆打所致云云。然查,上訴人甫受被上訴人傷害,前往郭綜合醫院、奇美醫院就醫時,並未診斷出其受有上開傷勢,待逾3個月後即111年7月5日、同月7日,始因前述傷勢分別前往新樓醫院、奇美醫院就醫,則前開傷勢是否確為被上訴人所為?與被上訴人不法傷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仍屬有疑。
⒋上訴人另又主張因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不法傷害,受
有眩暈症、頭部未明示挫傷、頭部創後引起之頭痛、頸部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勢云云。惟查,依上訴人提出安田耳鼻喉科診所、聯合中醫診所、康舟診所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僅得證明於前開診所就診時,發現有眩暈症、頭部未明示挫傷之症狀、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而上訴人在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就醫時,診斷之頭部創後引起之頭痛,依醫師囑言記載,係「病患(即上訴人)主訴於111年3月20日男朋友暴力行為致使頭部撞擊牆壁,因頭痛加劇之情形,於111年6月23日起於本院門診就診接受檢查,並診斷為上述之病情。」,是依上訴人所提上開診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認為上訴人所主張眩暈症、頭部未明示挫傷、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頭部創後引起之頭痛,與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不法傷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乃是基於上訴人單方之陳述,尚難據此遽認該部分之病症與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所為不法傷害間,確有因果關係存在。
⒌上訴人復主張因被上訴人於事實三所示行為,致有「頸部
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之初期照護」症狀,前往崇德民佑中醫診所治療云云。然依上訴人所提前開診所診斷證明書記載所示,其治療期間為113年5月14日起至同年6月3日,及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止,在華國診所就醫治療,距離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傷害上訴人之時間,均已逾1年,自難僅憑上開診斷證明書,遽認前開傷勢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示不法侵害有何因果關係。
⒍綜上,上訴人主張逾事實三所示部分外之傷害,依上訴人
所提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至多僅得認上訴人受有傷害,尚難遽認該等傷害皆係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上開傷勢與被上訴人111年3月20日不法傷害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自難為有利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事實之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即不足採。
㈢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之傷害行為,尚受有如附表二所示
醫療費用、附表三所示就醫車資之損害云云。然查:⒈關於醫療費用部分:
⑴奇美醫院部分:上訴人分別因①「左側第1掌指關節韌帶
拉傷、左手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傷左側、第七頸椎、第一胸椎滑脫」,於111年7月7日、8月2日、8月25日、10月18日、12月1日、112年1月10日、1月24日共門診7次,復健治療27次,目前仍需復健中;②因「左側第1掌指關節韌帶拉傷、左手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第七頸椎、第一胸椎滑脫、頸部第五六、第六七節椎間盤突出」,於111年7月7日、8月2日、8月25日、10月18日、12月1日、112年1月10日、1月24日、2月16日、3月2日、3月23日、4月27日、5月25日、6月6日,共門診13次,復健治療61次;③因「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傷左側、左手挫傷」,於111年4月6日、4月13日門診治療;④因「左側第1掌指關節韌帶拉傷」,於111年4月6日、4月13日、4月21日門診治療,固有上訴人所提出奇美醫院112年1月24日、112年6月6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原審附民卷第13、65頁、原審卷一第75、76頁)。依上開診斷證明書可知,上訴人自111年4月6日起,即係因「左側第1掌指關節韌帶拉傷」,自111年7月7日起復因「左側第1掌指關節韌帶拉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第七頸椎、第一胸椎滑脫、頸部第五六、第六七節椎間盤突出」之傷害,至奇美醫院就診,然上開傷害難認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示之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已如前述,則上訴人因該等傷害所支出之醫療費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無理由。⑵台南新樓醫院部分:上訴人因「左頸挫傷、左肩挫傷、
左手挫傷頭部外傷」於111年5月20日就診;因「左側第1掌指關節韌帶拉傷、左側第一近端指骨基部隱性骨折、左側肩膀挫傷、第七頸椎、第一胸椎滑脫」,於111年7月5日至112年1月26日至復健科就診,共門診7次,實際治療28次,於111年7月5日,左拇指掌指關節彎曲為45度,近端指間關節彎曲為70度;於112年1月26日,左拇指掌指關節彎曲為50度,近端指間關節彎曲為80度,宜繼續復健,固有上訴人所提出111年5月20日、112年1月31日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為證(見原審卷一第93頁、附民卷第15頁、原審卷一第257至303頁)。然上開初次就診日期距事實三發生日已隔2個月,上開傷勢亦與事實三所示傷勢有別,難認此部分傷勢,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行為有關,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此部分之費用,自無理由。
⑶衛生福利部台南醫院部分:上訴人雖提出醫療費用收據
為證(原審卷一第87至92頁),然未證明此部分支出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行為間究有何關連性,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
⑷聯和中醫診所部分:病名為「頭部未明示挫傷」,應診
日期自111年6月7日至8月27日,固有112年1月30日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08、81至86頁)。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可知,上訴人至聯和中醫診所就診之病症,尚與事實三遭被上訴人傷害傷勢有別,且距事實三發生日已逾2月餘,難認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示傷害行為有關,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
⑸康舟診所部分:上訴人因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
礙症就診,固提出康舟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為證(見原審附民卷第33頁、原審卷一第159、323、324頁)。然上訴人不能證明上開病症與被上訴人傷害行為間,究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所為主張自難憑信。
⑹王恭亮診所部分:上訴人因「左側肩部挫傷、左側手部
挫傷、頸部扭傷」,自111年3月25日至6月25日於該診所門診共計5次及復健共計29次,需徒手脊骨矯治復健治療,需體外震波治療,宜休養一週至二週,固有113年4月9日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37、305至322頁)。惟上訴人無法證明上開傷勢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傷害行為間究有何關連性,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給付此部分醫療費用,難認有據。
⑺思元藥局部分:上訴人雖提出111年8月1日收據(原審卷
一第159、323頁)、思元自然坊收據(見原審卷一第324頁),然此部分難認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有關,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⑻成功國術館部分:上訴人雖提出111年4月18、19日收據
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61、325頁),然未證明此部分支出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有關,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⑼安田耳鼻喉科診所部分:上訴人因眩暈症就診,看診日
期111年3月28日、4月8日、6月7日、6月30日、9月1日,有111年4月8日、6月6日、7月16日、9月1日診斷證明書及收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39至344頁),然上訴人未能證明此部分病症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有關,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
⑽崇德民佑中醫診所部分:上訴人因「頸部肌肉、筋膜和
肌腱拉傷之初期照護」,應診日期自113年5月14日至6月3日共10次(原審卷一第347頁),固有113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收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48至350頁)。惟此部分傷勢非事實三所示之傷勢,且已距事實三發生日逾2年,難認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為行為有關。
⒉關於交通費用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其因受被上訴人傷害,至醫療院所治療,尚
有支出本院卷第181至192頁所示之車資云云。經查:上訴人就車資部分僅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單據,則未提出單據部分之主張,已難認有據。
⑵又上訴人所受除「頭部挫傷併頭皮瘀腫、臉部挫傷、頸
部挫傷、左手肘挫傷、雙前臂擦挫傷、雙手挫傷併局部瘀腫」以外之傷害,難認與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示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已如前述,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院卷第181至192頁所示之車資,自無理由。
㈣關於不能工作損失部分:上訴人主張其原從事防水、油漆工作,日薪資1,500元,因被上訴人如事實三所示之不法傷害,依診斷證明書記載合計宜休養145日不能工作,被上訴人應賠償其不能工作之損害21萬7,500元云云,並提出張源益開立之工作證明書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89頁)。經查:
⒈上訴人於111年3月20日受被上訴人不法傷害,除事實三所示之傷害外,其餘傷勢及醫療行為均與被上訴人前開不法傷害無關,業經認定如上。且經函詢郭綜合醫院,就上訴人所受事實三所示之傷害,需休養多久時日,方得恢復工作,依郭綜合醫院以112年12月12日郭綜總字第1120000625號函覆稱「依其傷勢醫師建議自受傷日起算宜休養一個月。」等語(見原卷一第49頁),堪認上訴人不能工作期間應為受被上訴人111年3月20日傷害後1個月(即自111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19日)。
⒉上訴人雖又主張受僱於張源益,從事防水、油漆工作,日薪資1,500元云云。然依證人張源益到庭結證稱,上訴人僅於108年6月6日工作2週,即因車禍受傷,未再返回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二174、175頁),是以上訴人主張於111年3月20日受傷害前,原從事油漆工作,可獲取日薪1,500元乙節,即難採信。惟上訴人受傷害時,年約43歲,並非無工作能力之人,則以其受被上訴人不法傷害時當年度基本工資數額核算其不能工作之損失,應屬適當。又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布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因事實三所示之傷害致其受1個月不能工作之損失25,250元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難認有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不能工作損失19萬2,250元云云,同屬無理由。㈤關於租金損失部分:上訴人雖主張受被上訴人事實三所示之
傷害,致其自111年3月20日至113年5月間無法處理房屋租賃事宜,而受有34萬8,000元之租金收入損失云云。惟承前所述,上訴人因事實三所示之傷害,需休養1個月,而無法工作,然上訴人既主張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之0間房間,於上開期間前後,均已出租他人使用(見原審卷一第353至361頁),自無因其受傷致其受有租金損失之情。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據,並無可採。㈥關於財物損失部分:
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⒉查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如事實三所示之行為,致其所
有十字架、經文桌飾、鞋櫃等物毀損,尚受有財物損害8,879元,固據提出網路列印照片、會員歷史銷售明細表、估價單等為證(見原審附民卷第53至57頁、原審卷一第223至227頁),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兩造因事實三所示之傷害事件,經警方到場處理,並拍攝現場蒐證照片,依該案刑事卷宗警卷現場照片顯示,現場除遭毀損之相框、聖經外,並無上訴人所主張前開遭毀損藝術品存在。至於上訴人所提出之網路列印照片、會員歷史銷售明細表、估價單,亦不足以證明確有除相框、聖經外之物品遭被上訴人毀損之事實,是上訴人主張其尚有藝術品遭被上訴人毀損一節,自屬難予採信。又遭被上訴人毀損之相框,未據上訴人提出購買時間及價格,而聖經部分依上訴人之主張購買價格為323元,然其購買時間為111年7月20日,係在傷害之事實發生後所另購,亦顯非遭被上訴人毀損之聖經。
⒊綜上,上訴人未舉證其有除相框、聖經外之物品遭被上訴
人毀損,並審酌被上訴人確有毀損相框及聖經之事實,復考量目前類似商品合理市價及新舊品之價差與折舊等因素,依前開規定,爰認上訴人請求相框及聖經部分之損害額為300元,尚屬合理,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㈦關於慰撫金部分:
⒈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金額。
⒉本院審酌兩造原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上訴人卻因雙方
發生爭吵,多次動手毆打上訴人,造成上訴人受有事實一、二、三所示之傷害,足認上訴人身心上確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並兼衡上訴人為大學肄業,工作經歷如原證六所示(見原審卷一第363至365頁),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現役軍人,暨兩造111、112年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所得及財產之經濟狀況(見原審限閱卷),及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爰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25萬7,614元本息外,尚求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187萬1,934元,及其中65萬8,686元自112年6月16日起、其中28萬7,887元自112年8月25日起、其中59萬6,966元自113年7月2日起、其中16萬3,150元自115年4月8日起、其中15萬3,085元自114年6月14日起、其餘1萬2,160元自115年4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於本院另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6萬5,245元本息部分,依上說明,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上訴人擴張請求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按當事人欲求利己之裁判,首須主張利己之事實,此為主張責任,而後始生證明其主張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又所謂摸索證明,係指當事人就其主張或抗辯之必要事實、證據未能充分掌握知悉時,藉由證據調查之聲請,企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以該事實或證據作為支持其請求或聲明為有理由之依據。惟在適用辯論主義之程序,某項證據之提出只能就已提出、被爭執且具有重要性之事實(法院裁判上重要之事實)主張為之。某項證據調查之聲請,如欠缺其所欲查明事實之明確性,而欲利用法院之證據調查以導出或摸索出對於訴訟主張必要之事實,或期盼從其調查之結果導出對舉證之人而言可加以評價之資料,則不應被容許,此即所謂摸索證明禁止原則。倘若在財產訴訟事件容許摸索證明,則當事人之主張責任將因而被架空,蓋依辯論主義原則,事實主張及證據方法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提出,且當事人負有具體化之事實提出責任,倘若當事人未具體化其證據聲明之應證事實,即難認為符合具體化義務之要求,則其應不得透過證據之聲請以填補其事實主張之不足,否則將有架空其主張責任與具體事實提出責任之危險,並將造成法院對於證據重要性或關連性審查判斷之困難,致在訴訟程序運作上發生法院介入證據及事實之調查強度增高,有違辯論主義之要求,自不應容許當事人於此情形調查證據。本件上訴人雖請求調取附表九所示之病歷資料,就附表八所示之問題送請鑑定。惟附表九所示之病歷資料業經上訴人自行提出,就病歷資料上所記載之傷勢,核與附表八編號1所示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並無出入,則上訴人請求鑑定附表八編號1所示診斷證明書是否已對上訴人之傷勢詳細記載?是否有其於可能傷勢因時間推移而惡化未被檢出?而未就有無診斷證明書所載以外之傷害?及係何種傷害?均未具體陳明,已難認符合其事實主張具體化義務之要求,則在上訴人未就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盡其具體化義務之情狀下,上訴人欲藉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以導出或摸索出對於其訴訟主張必要之事實,實有違民事訴訟法基於辯論主義之要求。揆之上開說明,自不應被容許。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附表一:上訴人請求項目金額編號 項目 上訴金額(新臺幣,下同) 上訴後追加金額 備註 1 醫療費 6萬6,760元 1萬6,665元 詳見附表二 2 交通費 49萬800元 14萬8,580元 詳見附表三 3 不能工作之損害 19萬2,250元 詳見附表四 4 租金收入損失 34萬8,000元 詳見附表五 5 慰撫金 60萬元 6 毀損相框、聖經、藝術品 8,879元 詳見附附表六 總計 170萬6,689元 16萬5,245元附表二:醫療單據編號 日期 就診醫院 科別 醫療費用 卷證頁碼 備註 1 111年4月9日 王恭亮診所 5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56頁 2 111年4月9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2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56頁 3 111年4月9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2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56頁 4 111年4月9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2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57頁 5 111年4月18日 成功國術館 150元 原證2-8、原審卷一第161頁 6 111年4月18日 成功國術館 200元 原證2-8、原審卷一第161頁 7 111年5月20日 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 門診/神經外科 5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94頁 8 111年5月30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2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5頁 原審僅判准50元,原判決第16頁 9 111年5月30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2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5頁 10 111年5月30日 王恭亮診所 15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5頁 11 111年6月6日 安田耳鼻喉科診所 300元 原審卷一第343-345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卷一第345頁之附表所載 12 111年6月7日至111年10月26日 聯合中醫診所 8,000元 原證2-3、原審附民卷第49頁、原審卷一第81-86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附民卷第49頁之附表所載 13 111年6月11日 聯合中醫診所 170元 原證2-3、原審附民卷第49頁、原審卷一第81-86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附民卷第49頁之附表所載 14 111年6月13日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下稱臺南醫院) 門診/神經科 290元 原證2-4、原審卷一第92頁 15 111年6月23日 臺南醫院 門診/神經科 360元 原證2-4、原審卷一第87頁 16 111年6月28日 新樓醫院 門診/神經外科 42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95頁 17 111年6月30日 安田耳鼻喉科診所 200元 原審卷一第343-345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卷一第345頁之附表所載 18 111年7月5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96頁 19 111年7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20 111年7月1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21 111年7月14日 臺南醫院 門診/神經科 380元 原證2-4、原審卷一第88頁 22 111年7月14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97頁 23 111年7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24 111年7月16日 安田耳鼻喉科診所 300元 原審卷一第343-345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卷一第345頁之附表所載 25 111年7月18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98頁 26 111年7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27 111年7月2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99頁 28 111年7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29 111年7月28日 臺南醫院 門診/神經科 360元 原證2-4、原審卷一第89頁 30 111年7月2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31 111年8月1日 思元藥局 120元 原證2-7、原審卷一第159頁 32 111年8月1日 思元自然坊 800元 原證2-7、原審卷一第160頁 33 111年8月1日 康舟診所 自費診 1,144元 原證2-7、原審卷一第159頁 34 111年8月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0頁 35 111年8月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36 111年8月4日 臺南醫院 門診/神經科 460元 原證2-4、原審卷一第90頁 37 111年8月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38 111年8月1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39 111年8月1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1頁 40 111年8月15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2頁 41 111年8月15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3頁 42 111年8月15日 康舟診所 900元 原證2-7、原審卷一第160頁 43 111年8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44 111年8月18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4頁 45 111年8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46 111年8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47 111年8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48 111年8月29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5頁 49 111年9月1日 臺南醫院 門診/神經科 500元 原證2-4、原審卷一第91頁 50 111年9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51 111年9月5日 臺南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6頁 52 111年9月15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7頁 53 111年9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54 111年9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55 111年10月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56 111年10月5日 王恭亮診所 5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2頁 57 111年10月5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2頁 58 111年10月5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2頁 59 111年10月5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2頁 60 111年10月5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2頁 61 111年10月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62 111年10月17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8頁 63 111年10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64 111年10月2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65 111年10月27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09頁 66 111年10月28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3頁 67 111年10月28日 王恭亮診所 自費徒手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3頁 68 111年10月2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69 111年10月3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0頁 70 111年11月7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1頁 71 111年11月10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2頁 72 111年11月1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73 111年11月14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3頁 74 111年11月16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4頁 75 111年11月17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5頁 76 111年11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77 111年12月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78 111年12月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6頁 79 111年12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80 111年12月5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7頁 81 111年12月1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82 111年12月12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8頁 83 111年12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84 111年12月22日 新樓醫院 門鎮/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19頁 85 111年12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86 111年12月26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0頁 87 111年12月3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7頁 88 112年1月5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1頁 89 112年1月9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2頁 90 112年1月1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91 112年1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92 112年1月16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3頁 93 112年1月2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94 112年1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68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95 112年1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96 112年1月26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4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4頁 97 112年1月2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98 112年4月27日 王恭亮診所 100元 原證2-6、原審卷一第143頁 99 112年1月2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00 112年2月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01 112年2月2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5頁 102 112年2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03 112年2月6日 新樓醫院 急診/內科 22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6頁 104 112年2月13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7頁 105 112年2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06 112年2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07 112年2月16日 郭綜合醫院 門診/不分科 100元 原證2-1、原審卷一第74頁 108 112年2月1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09 112年2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0 112年2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1 112年2月2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2 112年2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3 112年3月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8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4 112年3月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5 112年3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6 112年3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7 112年3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18 112年3月15日 新樓醫院 門診/神經外科 36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8頁 119 112年3月1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20 112年3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21 112年3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8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22 112年3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23 112年3月27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29頁 124 112年3月3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25 112年4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26 112年4月10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0頁 127 112年4月1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1頁 128 112年4月1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2頁 129 112年4月1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0 112年4月13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3頁 131 112年4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2 112年4月20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4頁 133 112年4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4 112年4月24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5頁 135 112年4月2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8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6 112年4月2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7 112年4月2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8 112年5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39 112年5月1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0 112年5月11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3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6頁 141 112年5月1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2 112年5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3 112年5月18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5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7頁 144 112年5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5 112年5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60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6 112年5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7 112年5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8 112年5月3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49 112年6月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0 112年6月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1 112年6月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68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2 112年6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3 112年6月7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44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8頁 154 112年6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5 112年6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6 112年6月14日 新樓醫院 門診/復健科 100元 原證2-5、原審卷一第139頁 157 112年6月2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8 112年6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59 112年6月27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20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0 112年6月2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1 112年6月3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2 112年7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3 112年7月3日 奇美醫院 約檢 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4 112年7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5 112年7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6 112年7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8頁 167 112年7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68 112年7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69 112年7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0 112年7月25日 安田耳鼻喉科診所 300元 原審卷一第343-345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卷一第345頁之附表所載 171 112年7月25日 安田耳鼻喉科診所 200元 原審卷一第343-345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卷一第345頁之附表所載 172 112年7月3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3 112年8月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4 112年8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5 112年8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6 112年8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7 112年8月1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8 112年8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20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79頁 179 112年8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證2-2、原審卷一第80頁 180 112年8月2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1 112年8月3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2 112年9月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3 112年9月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4 112年9月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5 112年9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6 112年9月1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7 112年9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8 112年9月2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89 112年9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0 112年9月2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1 112年10月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2 112年10月1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3 112年10月1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4 112年10月2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5 112年10月2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審卷一第332頁 196 112年11月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197 112年11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112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198 112年11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199 112年11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200 112年11月2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201 112年11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202 112年11月2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203 112年12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690元 原審卷一第333頁 204 113年1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05 113年1月2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06 113年1月2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07 113年1月3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08 113年1月3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09 113年2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0 113年2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1 113年2月1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2 113年2月2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3 113年2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4 113年2月2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5 113年3月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6 113年3月1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7 113年3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8 113年3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69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19 113年3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0 113年3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1 113年3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2 113年3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10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3 113年3月2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4 113年3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5 113年3月28日 400元 原審卷一第343-345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僅引用上訴人於原審卷一第345頁之附表所載 226 113年4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7 113年4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8 113年4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10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29 113年4月1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30 113年4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31 113年5月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32 113年5月1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33 113年5月1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9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34 113年5月14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35 113年5月14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400元 原審卷一第350頁 236 113年5月16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37 113年5月17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38 113年5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39 113年5月18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0 113年5月20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1 113年5月24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5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2 113年5月27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3 113年5月29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4 113年5月3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45 113年6月1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6 113年6月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47 113年6月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9頁 248 113年6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80元 原審卷一第334頁 249 113年6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10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50 113年6月5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51 113年6月6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9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52 113年6月6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5元 原審卷一第350頁 253 113年6月8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54 113年6月12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55 113年6月1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一第348頁 256 113年6月1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50元 原審卷一第349頁 257 113年6月1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5、98頁 過於模糊無法核對,引用原審卷二第98頁附表所載 258 113年6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59 113年7月4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5頁 260 113年7月8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5頁 261 113年7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62 113年7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慢性病處方簽 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63 113年7月12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6頁 264 113年7月1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6頁 265 113年7月17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6頁 266 113年7月18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6頁 267 113年7月20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6頁 268 113年7月23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50元 原審卷二第97頁 269 113年7月27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7頁 270 113年7月29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7頁 271 113年8月1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7頁 272 113年8月2日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 100元 原審卷二第97頁 273 113年8月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74 113年8月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75 113年8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慢性病處方簽 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76 113年8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77 113年8月3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78 113年9月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79 113年9月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0 113年9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1 113年9月1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2 113年9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3 113年9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4 113年9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5 113年9月2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6 113年9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7 113年9月26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8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8 113年10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89 113年10月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0 113年10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1 113年10月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2 113年10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3 113年10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7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4 113年10月19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5 113年10月22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5頁 296 113年10月23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297 113年10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298 113年10月28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8頁 299 113年10月30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0頁 300 113年10月31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0頁 301 113年11月1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1頁 302 113年11月2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1頁 303 113年11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304 113年11月4日 奇美醫院 門診/中醫內科三診 23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305 113年11月5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2頁 306 113年11月5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8頁 307 113年11月7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2頁 308 113年11月8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3頁 309 113年11月9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3頁 310 113年11月11日 奇美醫院 門診/中醫內科三診 23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311 113年11月11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4頁 312 113年11月12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4頁 313 113年11月12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9頁 314 113年11月13日 華國診所 高自費徒手 1,200元 原審卷二第105頁 315 113年11月14日 華國診所 高自費徒手 600元 原審卷二第105頁 316 113年11月14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6頁 317 113年11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68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318 113年11月15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6頁 319 113年11月15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100元 原審卷二第86頁 320 113年11月16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7頁 321 113年11月18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07頁 322 113年11月18日 華國診所 120元 原審卷二第108頁 七醫雪連雙 323 113年11月19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0頁 324 113年11月19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3頁 325 113年11月21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0頁 326 113年11月22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1頁 327 113年11月23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1頁 328 113年11月25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2頁 329 113年11月25日 華國診所 150元 原審卷二第112頁 330 113年11月25日 華國診所 50元 原審卷二第113頁 上訴人就原審上訴金額為6萬6,760元,惟以上單據金額僅6萬919元 331 113年10月28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1.上訴後第二審擴張部分(下同) 2.同編號298,重複提出 332 113年10月29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33 113年10月30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299,重複提出 334 113年10月31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0,重複提出 335 113年11月1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1,重複提出 336 113年11月2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2,重複提出 337 113年11月5日 華國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5,重複提出 338 113年11月5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6,重複提出 339 113年11月6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40 113年11月7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7,重複提出 341 113年11月8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8,重複提出 342 113年11月9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09,重複提出 343 113年11月11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1,重複提出 344 113年11月12日 華國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2,重複提出 345 113年11月12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3,重複提出 346 113年11月13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1,20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4,重複提出 347 113年11月13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48 113年11月14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60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5,重複提出 349 113年11月14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6,重複提出 350 113年11月15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18,重複提出 351 113年11月16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0,重複提出 352 113年11月18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1,重複提出 353 113年11月19日 華國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3,重複提出 354 113年11月19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4,重複提出 355 113年11月20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56 113年11月21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5,重複提出 357 113年11月22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6,重複提出 358 113年11月23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7,重複提出 359 113年11月25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8,重複提出 360 113年11月25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1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29,重複提出 361 113年11月25日 華國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同編號330,重複提出 362 113年11月2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3 113年11月2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4 113年11月2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5 113年11月2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6 113年11月3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7 113年12月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8 113年12月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69 113年12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0 113年12月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1 113年12月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2 113年12月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3 113年12月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4 113年12月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5 113年12月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30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6 113年12月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7 113年12月1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8 113年12月1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79 113年12月1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0 113年12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1 113年12月2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2 113年12月2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3 113年12月2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4 113年12月24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5 113年12月2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6 113年12月2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7 113年12月2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8 113年12月2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89 113年12月3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0 113年12月3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1 113年12月3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2 114年1月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3 114年1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4 114年1月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5 114年1月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6 114年1月7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7 114年1月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8 114年1月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399 114年1月1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0 114年1月1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1 114年1月1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2 114年1月1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3 114年1月15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4 114年1月1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5 114年1月1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6 114年1月1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7 114年1月1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08 114年1月18日 奇美醫院 急診/醫學部 1,190元 本院卷第61頁 409 114年1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婦產科二診 1,560元 本院卷第61頁 410 114年1月2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11 114年1月2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12 114年1月2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80元 本院卷第61頁 413 114年1月2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14 114年1月2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200元 本院卷第63頁 415 114年1月2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3頁 416 114年1月25日 奇美醫院 門診/婦產科二診 475元 本院卷第61頁 417 114年1月2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18 114年1月2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19 114年1月2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0 114年2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1 114年2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2 114年2月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3 114年2月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4 114年2月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5 114年2月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6 114年2月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7 114年2月1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8 114年2月11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29 114年2月1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0 114年2月1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1 114年2月1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2 114年2月1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3 114年2月1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4 114年2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35 114年2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6 114年2月2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7 114年2月2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8 114年2月2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39 114年2月2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0 114年2月2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1 114年2月27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2 114年2月2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3 114年2月28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4 114年3月1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5 114年3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6 114年3月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7 114年3月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8 114年3月6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49 114年3月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50 114年3月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51 114年3月10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52 114年3月11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53 114年3月1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54 114年3月1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55 114年3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科 560元 本院卷第61頁 456 114年3月14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57 114年3月1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58 114年3月1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59 114年3月20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0 114年3月2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1 114年3月2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2 114年3月2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3 114年3月2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3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4 114年3月2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5 114年3月2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6 114年3月2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67 114年3月3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8 114年4月2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69 114年4月2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0 114年4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1 114年4月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2 114年4月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3 114年4月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4 114年4月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5 114年4月10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6 114年4月1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7 114年4月11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78 114年4月1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79 114年4月1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0 114年4月1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1 114年4月17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82 114年4月18日 奇美醫院 門診/復健療程 50元 本院卷第61頁 483 114年4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4 114年4月21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5 114年4月2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6 114年4月23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7 114年4月2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8 114年4月2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89 114年4月2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0 114年4月30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1 114年5月1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2 114年5月1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3 114年5月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4 114年5月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5 114年5月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6 114年5月7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7 114年5月8日 國華診所 神經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8 114年5月8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499 114年5月12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0 114年5月13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1 114年5月14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2 114年5月15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3 114年5月16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4 114年5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5 114年5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6 114年5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20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7 114年5月19日 國華診所 復健科 50元 本院卷第65頁 508 114年6月6日 奇美醫院 門診/自費 100元 本院卷第61頁 1.上訴人之上訴追加金額為16萬6,665元,經核對相符 2.惟扣除重複單據,金額僅1萬3,515元附表三:車資收據編號 日期 出發地-抵達地 車費 卷證頁碼 備註 1 111年3月22日 關廟-郭綜合醫院 500元 原審附民卷第61頁、同原審卷一第326頁 2 111年3月25日 關廟-王恭亮診所 500元 原審附民卷第61頁、同原審卷一第326頁 3 111年3月28日 關廟-安田耳鼻喉診所 520元 原審卷一第346頁 4 111年3月29日 關廟-元品心理諮商所 580元 原審附民卷第62頁、同原審卷一第327頁 5 111年4月6日 關廟-奇美醫院 515元 原審附民卷第62頁、同原審卷一第327頁 6 111年6月7日 關廟-聯合中醫診所 500元 原審附民卷第61頁、同原審卷一第326頁 7 111年6月23日 關廟-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450元 原審附民卷第63頁、同原審卷一第328頁 8 111年7月5日 關廟-新樓醫院 450元 原審附民卷第62頁、同原審卷一第327頁 9 113年5月13日 未記載 580元 原審卷一第352頁 上訴人主張係往返崇德民佑中醫診所之計程車費單據 10 113年10月28日 關廟-華國診所 490元 原審卷二第114頁 11 康舟診所 600元 原審附民卷第46頁 未見相關收據,引用上訴人112年8月24日追加起訴狀之主張 12 成功國術館 360元 原審附民卷第46頁 未見相關收據,引用上訴人112年8月24日追加起訴狀之主張 13 113年11月26日 關廟-華國診所 490元 本院卷第67頁 上訴後第二審擴張部分(下同) 14 114年1月21日 關廟-奇美醫院 515元 本院卷第67頁附表四:不能工作之損失編號 不能工作日數 日薪資 共計 卷證頁碼 1 145日 1,500元 21萬7,500元 原審卷一第389-416頁 備註 就上開部分,原審判准2萬5,250元,上訴人就餘19萬2,250元提起上訴附表五:租金收入編號 房屋 月租金 請求租期 請求租金 卷證頁碼 1 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0000房 每月4,000元 111年8月23日至113年5月25日 8萬4,000元 原審卷一第353-354頁 2 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0000房 每月4,000元 111年7月18日至113年5月25日 8萬8,000元 原審卷一第355-356頁 3 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0000房 每月4,000元 111年7月15日至113年5月25日 8萬8,000元 原審卷一第357-358頁 4 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0000房 每月4,000元 111年7月18日至113年5月25日 8萬8,000元 原審卷一第359-361頁 備註 就上開部分,原審均未判准,上訴人就全部(即348,000元)提起上訴附表六:藝術品、聖經之財物損失編號 毀損物品 金額 卷證頁碼 備註 1 恩典實木十字架 880元 原審附民卷第53頁 2 聖經-SR63AR1.4和合紅字精黑 323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原審判准300元 3 申嘉十字架/金色(NO.511) 207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4 愛篇JT-M06經文桌飾 176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5 標竿直跑CT-G17 125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6 主禱文CT-G04 125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7 耶和華給1133-經文桌飾 167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8 耶和華是JT-M04經文桌飾 176元 原審附民卷第55頁 9 金鑽爐白鞋櫃 7,000元 原審附民卷第57頁 備註 原審僅就相框、聖經判准300元,上訴人就餘8,879元提起上訴
附表七:原審歷次追加擴張:
編號 項目 112年6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原審附民卷第3-11頁) 112年8月24日民事訴之追加狀(原審附民卷第43-48頁) 113年6月28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原審卷一第203-211頁) 113年12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㈡狀(原審卷二第61-72頁) 總額(新臺幣,下同) 備註 1 醫療費 1.+3.=10萬元 5萬3,508元(原審附民卷第59頁) 1萬9,116元(原審卷一第331-334、343-344、347-350頁、卷二第65頁) 1萬200元 *將原10,250元扣除50元 8萬2,874元 1.上訴人加總少50元(與下表對照,原審卷二第66、70頁) 2.經上訴人核算,確實短少50元(本院卷143-144頁) 2 交通費 27萬5,500元(原審附民卷第61-63頁) 7萬8,350元(原審卷一第346、352頁、卷二第65頁) 15萬2,950元 50萬6,800元 3 不能工作之損失 1.+3.=10萬元 6萬6,000元(原審附民卷第59頁) 15萬1,500元(原審卷一第337-342頁) 21萬7,500元 4 租金收入損失 34萬8,000元(原審卷一第353-361頁) 34萬8,000元 5 精神慰撫金 90萬元 80萬元(原審附民卷第65頁) 80萬元 6 毀損相框、聖經、藝術品 9,179元(原審卷第53-57頁) 總額 1,000,000元 8,404,187元 596,966元 163,150元 9,164,353元 備註 1.自112年6月16日起算年息5% 2.僅空泛主張,未就項目為區分 1.應係擴張、追加7,404,187元 2.上開1.之金額7,404,187元自112年8月25日起算年息5% 1.自113年7月2日起算年息5% 2.於113年12月2日擴張訴之聲明㈡狀就醫療費560元、交通費1030元為重複計算,故減縮為596,966元(原審卷二第61、65頁) 1.由原163,200元更正為163,150元(本院卷第143-144頁) 2.利息起算日見備註3. 1.原起訴聲明總額少50元 2.經上訴人確認後,陳報更正最後一次追加金額為163,150元(本院卷第143-144頁) **見註2. 3.由原9,164,353元更正為9,164,303元附表八:上訴人請求調查證據部分編號 上訴人請求鑑定項目 鑑定問題 頁碼 1 鑑定郭綜合醫院111年3月20日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9日診斷證明書(原審附民卷第21至22頁、原審卷一第395至398頁),與111年3月20日「急診」及自111年3月22日至111年4月22日之「神經外科」病歷紀錄 是否已對上訴人之傷勢詳細記載?是否有其於可能傷勢因時間推移而惡化未被檢出? 本院卷第230頁 2 奇美醫院111年4月6日、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21日、111年5月26日、112年1月24日、112年6月6日、112年6月26日、112年12月14日、113年3月19日、113年11月15日診斷證明書(原審附民卷第13、65頁、原審卷一第75至76、405至406、413頁、卷二第117頁),與自111年4月6日至今之「骨科」與「復健科」病歷紀錄 對照如編號1請求鑑定項目欄所載文書之診斷,及編號1鑑定問題欄所示問題中未被記載之傷勢,是否具有同一性或有因果關係? 本院卷第230至231頁 3 臺南新樓醫院111年5月20日、111年7月5日、111年8月15日、112年1月26日、112年1月31日(原審附民卷第15頁、原審巻一93、407、410至412頁)、112年6月14日診斷證明書,與自111年5月20日「神經外科」與111年7月5日至112年6月14日「復健科」之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1頁 4 王恭亮診所113年4月9日診斷證明書、111年3月25日至111年6月25日之病歷紀錄(原審卷一第337、339頁)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2頁 5 安田耳鼻喉科診所111年4月8日、111年6月6日、111年7月16日、111年9月1日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一第339至342、400至403頁),與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1日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2至233頁 6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112年6⽉13日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一第409頁)與自111年6⽉23日至111年9⽉1日之「神經內科」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3頁 7 康舟診所111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原審附民卷第33至35頁、原審卷一第414頁),與自111年8⽉1日至111年8月15日之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3頁 8 崇德民佑中醫診所(現改名為崇德馬光中醫診所)113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一第347、416頁),與自113年5月13日至113年8月2日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3至234頁 9 聯和中醫診所112年1月30日診斷證明書2紙(原審卷一第408、415頁)與自111年6月7日至111年10月26日之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4頁 10 華國診所(已結束營業,病歷資料現存於裕東診所)113年11月25日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二第99頁)與113年10月28日至114年9月29日之病歷紀錄 同編號2所示問題 本院卷第234至235頁附表九:上訴人請求調查證據部分編號 上訴人請求調取資料 待證事實 頁碼 1 向郭综合醫院調取111年3月20日急診、111年3月22日至111年4月22日神經外科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受傷時先是腫脹,後腫脹消失疼痛加遽,並已留下後遺症導致傷處長期疼痛,故上訴人後續就診時間上有接續性,均與被上訴人之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參本院卷第241至261頁傷處照片) 本院卷第235、236頁 2 向王恭亮診所調取111年3月25日至111年6月25日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5、236頁 3 向奇美醫院調取骨科、復健科自111年4月6日至115年至今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5、236頁 4 向新樓醫院調取神經外科(趙家宏醫師)111年5月20日、復健科(林春鶴醫師)111年7月5日至112年6月14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5、236頁 5 向安田耳鼻喉科診所調取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1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5、236頁 6 向臺南醫院神經內科調取自111年6月23日至111年9月1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5、236頁 7 向康舟診所調取自11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15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6頁 8 向崇德民佑中醫診所(現改名為崇德馬光中醫診所)調取自113年5月13日至113年8月2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6頁 9 向聯和中醫診所調取自111年6月7日至111年10月26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6頁 10 華國診所(已結束營業,病歷資料現存於裕東診所)自113年10月28日至114年9月29日止之就診紀錄(含掛號門診、急診、檢驗報告) 同編號1所示待證事實 本院卷第2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