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簡淑枝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被 上訴 人 曾麗香
簡郁珊簡郁軒簡郁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4行、第25行關於「簡耀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簡耀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