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32號上 訴 人 黃曉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卉姍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0819元【①系爭360-5地號土地:33萬7900元;②系爭349地號土地:62萬3992元;③系爭349-2地號土地:192萬6133元;④請求連帶給付:81萬2794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6萬736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萬6290元(見本院卷第31頁),尚欠5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