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建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立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陳立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佩璇律師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相對人陳立德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原審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上字第4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茲因相對人罹患失智症,已無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施測日期114年5月6日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心理衡鑑轉介及報告單載稱:「行為觀察:…受測配合度尚可,但思考反應遲緩,偶有答非所問或重複發問,儘管過程中偶爾遺忘指導語,仍能堅持完成作答。記得生日、年齡及當天日期,但無法正確說出年份和星期幾。三物記二物,概念推理和基本判斷能力尚可,但簡單運算能力受損。晤談內容:據照護人員示…今年2月發生車禍後安置於安養中心。近來記憶力不穩定,常反覆說相同話語…。認知方面出現混亂,堅信自己仍在工作…。在處理複雜事情上明顯受限,社交互動不合宜,情緒易怒,經常對工作人員謾罵,需哄勸才可配合服藥。…衡鑑總結:1、CASI得分結果為79分,低於界斷分數,個案可能是失智患者。2、換算MMSE得分為21分,低於界斷分數,個案可能有整體認知功能損傷…。目前失智階段:輕度失智。」等語為證(見本院卷第211至221頁),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爰審酌林佩璇律師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29頁),應能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當可保障相對人訴訟上之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