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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再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劉麗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玉山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