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許君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