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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A01被上訴人 A02兼法定代理人 A03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追加備位之訴,本院於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變更為上訴人應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未成年子女A02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A02之扶養費新臺幣1萬2,000元予被上訴人A03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一月,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自本項確定之日起,上訴人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十二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上訴人A02(下逕稱其姓名)於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與A02間親子關係存在,上訴人上訴後,另追加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備位請求上訴人應認領A02為其女(本院卷第77至

81、128頁),經核其追加備位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訴之基礎事實相同;又被上訴人A03(下逕稱其姓名)就命給付扶養費部分,原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為請求,改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本院卷第12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A03自上訴人受胎,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下A02,上訴人有長期撫育A02之事實等情。爰先位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求為確認上訴人與A02間親子關係存在;若認無撫育之事實,則備位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認領A02為其女;及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第1項、第1084條第2項規定,酌定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3單獨任之,並命上訴人應自112年12月28日(家事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A02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A02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予A03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自本項確定之日起,上訴人如遲誤1期未履行,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A03因有參與其所舉辦之戶外課程,並曾共同舉辦活動,故偶有攜A02一同前往,而有合影,不足以證明其與A02間具有血緣關係,其基於隱私考量不同意為親子血緣鑑定;且僅係借信用卡與A03刷卡購買A02生活用品,並非有撫育之事實,另若有定A02扶養費之必要時,應先扣除A02按月所領補助金後,再由其與A03平均分攤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追加備位聲明,上訴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A03於與訴外人甲○○婚姻存續期間內受胎生下A02,A02受婚生

推定,經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12年度家調裁字第94號合意裁定確認A02非A03自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確定,並更正戶籍登記A02非甲○○之女。

㈡上訴人之前妻乙○○對上訴人、A03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

訟,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決認定A01及A03自106年起至112年4月間止交往為男女朋友,發生數次性行為,且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而命上訴人、A03應連帶給付乙○○150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6號審理中,與上訴人、乙○○間另案求離婚、離婚損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臺南地院113年度婚字第12號、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89號),合併成立調解(本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46、47號),調解內容略如附件所示。

㈢甲○○對上訴人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及返還A02扶養費訴訟

,經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判決認定A03約自105、106年間即與上訴人發生婚外情,並誕下自上訴人受胎之A02,而命上訴人應給付甲○○60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12號成立調解。

㈣原審於113年4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與A02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接受並完成親子血緣鑑定,並通知上訴人如有爭執,應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訴人於113年4月16日收受該裁定,然其未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迄未至成大醫院採集檢體,A02及A03均已完成親子血緣鑑定。

㈤上訴人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有如附表所示於瀚克寶寶、大樹藥局之消費,係以A03為會員購買A02生活用品。

㈥原審親字卷第119至121頁所示上訴人與A03間對話錄音譯文、

原審司家調字卷第27至28頁、本院卷第83至87頁、第233至235頁上訴人與A03、A02之合影照片、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293號卷第21至135頁所示乙○○與A03間之LINE對話紀錄,形式上均為真正。

㈦A03、A02自111年1月迄今列冊中低收入戶資格,未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A02自111年1月至111年12月止,每月核領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800元,自112年1月至112年12月止,每月核領該款調整為2,047元,自113年1月迄今,每月核領該款再次調整為2,197元(原審親字卷第143頁)。

㈧A03為○○畢業,目前於○○○○○○擔任行政助理,每月收入0萬0,0

00元,110至112年度稅務申報所得為00萬0,000元、00萬0,000元、00萬0,000元,名下有財產0筆,財產總額0元;上訴人為○○畢業,目前兼任體適能教師、辦活動及演講,收入不穩定,110至112年度稅務申報所得為00萬0,000元、00萬0,000元、00萬0,000元,名下有財產00筆,財產總額00萬0,000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被上訴人先位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與A02間有親子關係存在;備位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請求上訴人認領A02為其女,有無理由?㈡如認前項有理由,A02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如何酌定?

未任親權人之一方,應負擔之扶養費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上訴人主張A02與上訴人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

⒈按我國民法親屬編就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血緣上生

父間親子關係之建立,有準正及認領制度。其中認領之請求經生父拒絕者,非婚生子女如認其已經生父認領,或因生父撫育而建立親子身分關係時,得以民法第1065條第1 項規定為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如未經認領或撫育,而認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時,得依民法第1067條第1 項規定,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上開兩種訴訟分屬不同訴訟標的,並有不同之訴訟機能與既判力,負主張與舉證責任一方,須主張與舉證之待證事實,亦有不同。申言之,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之請求認領,以有事實足認被請求認領者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為法定要件事實;至同法第1065條之婚生性取得,其要件事實為該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認領或有撫育之事實。是無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請求強制認領,均以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具有血緣關係為前提。

⒉上訴人為A02之生父:

⑴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物,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第345條亦定有明文。則當事人一造聲請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參照)。亦即倘A02業已提出相當事證,釋明其與上訴人間可能有親子關係存在,上訴人對於是否與A02有父女之血緣關係,即有協力解明事實之義務,倘仍拒絕配合鑑定,自得認A02之主張為真實。

⑵經查:

①觀諸上訴人與A03間之對話錄音及譯文(原審親字卷第119至1

21、122-1頁,不爭執事項㈥),A03曾於112年4月17日質問上訴人有無想起其與A02母女2人,上訴人則表示其有時間而有意願與A02會面交往;又A03於112年5月5日與上訴人討論關於A02之照顧、扶養問題,上訴人表示:「小孩(A02)妳就是…要說不是我的這樣而已啊…,那天講得看我還有沒有能力能私下來。…私下來可以啊。…妳老公在外面跟別人有小孩,她…她受不了,那是、好,就說一說沒事了,以後都沒有往來了就好…妳之前就跟我說好這樣講,就說不是了,就說是別人的,…照這樣處理…妳還可以拿到一百多啦…妳如果這樣,我也不會去顧慮到妹妹長大以後怎樣,心情會怎樣不對…」等語。

②又參以該上訴人與A02及與A03之合影照片(原審司家調字卷

第27至28頁,本院卷第83至87、223至235頁),上訴人於拍照時,或使A02坐於其腿上,或使A02跨坐肩頭,或蹲抱,或與A02牽手,A02亦親密倚靠在上訴人身上或身邊,上訴人之表情愉悅、專注,並未有不悅或排斥等情;上訴人亦有與A0

2、A033人親密合影,或與A03合影等情,應可認定。至上訴人雖辯以:此係團體出遊活動照片,不足以此證明其與A02有血緣關係云云,然審酌上訴人與A03間若僅係共同舉辦活動、團體出遊關係,並未與A02有血緣關係,上訴人與A03當時既均為另有配偶之人,不至於列車上相對而坐,或於戶外相鄰而坐,並同時面對鏡頭,且有多幅單獨與A02之親近合影照片,更不至有上揭對話,並在A03提及A02之照顧扶養問題時,未立即否認、糾正,進而正面回應,欲與A03商議解決之道,足徵上訴人與A03、A02間非單純帶團親師生之情誼。是被上訴人主張A02為A03自上訴人受胎所生之女乙節,尚非無憑。

③另上訴人以其聯邦銀行信用卡、A03為會員,在瀚克寶寶、大

樹藥局為A02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奶粉、食品、藥品及其他嬰幼兒用品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㈤),應可認定。上訴人雖辯以:係借信用卡給A03使用,A03再以現金返還,非為A02購買生活用品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復未對此反於常情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難認其抗辯可採,依上,益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係匪淺。

④本院審酌上訴人與A03間前述對話內容,上訴人與A03、A02之合照,上訴人為A02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生活用品等相關事證,堪認被上訴人已釋明A02與上訴人間可能有親子關係存在,依前揭規定,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負有協力解明事實之義務。

⑶次查,原審於113年4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與A02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至成大醫院接受並完成親子血緣鑑定,並通知上訴人如有爭執,應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訴人於113年4月16日收受該裁定,然其未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迄未至成大醫院採集檢體,而A02、A03均已完成親子血緣鑑定(不爭執事項㈣),致無法檢驗上訴人與A02間之親子血緣關係。依上所述,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血緣檢驗,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

⑷本院斟酌前開事證,認被上訴人已釋明A02與上訴人間可能有親子關係存在,且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血緣鑑定,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即認A02為其母A03自上訴人受胎所生,而與上訴人具事實上之親子血緣關係。

⒊上訴人有無撫育A02而視為認領?⑴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

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撫育,不限於教養或監護,但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即係對親子之血統關係存在事實,為一沈默之確認行為,始生擬制認領之效果。

⑵查,上訴人與A03曾於婚外交往,並與A03、A02多次共同出遊

,上訴人對A02或擁抱,或使跨坐肩頭,或牽手,並為A02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奶粉、食品、藥品及其他嬰幼兒用品,且於A03質問是否不管其母女時,上訴人亦反駁表示非不照顧,並積極表示願意會面交往,業如前述,上訴人對A02有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負擔生活費用,亦即對A02有撫育之事實,堪可認定。

⒋綜上,A02為上訴人與A03所生之非婚生子女,且上訴人對A02

有撫育之事實,依前揭規定,上訴人視為認領A02,A02即視為上訴人之婚生子女。是被上訴人先位請求確認A02與上訴人間有親子關係存在,即屬有據。又本院既認其先位之訴為有理由,即毋庸審酌其備位之訴,附此敘明。㈡酌定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

⒈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A03任之:⑴按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認領A02為其女,既有理由,而上訴人與A03間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能達成協議,則A03聲請酌定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即屬有據。

⑵次按法院為民法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

①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協會就A02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事宜進行訪視調查,據該協會評估認:A03之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與非正式支持系統等各方面能力穩定,且其長期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之成長歷程及個性喜好,有高度掌握,具有親職教養能力,又與未成年子女間長期緊密依附相處,已建構正向親子互動與信任溝通,具備親職能力與熱忱,可兼顧照顧與與情感支持者角色,至上訴人因未接受訪視,故無法評估等語,有該協會114年8月19日函所附訪視報告可稽(本院限閱卷第231至237頁)。

②本院衡諸A03具有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能力及意願,且A02

出生迄今,均由A03照顧,且彼此具有依附情感關係,基於維持現狀、繼續性與最小變動原則,應由A03繼續照顧A02,較有利於A02之成長。至上訴人自A02出生時起,並未負擔實際照顧之責,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親子血緣鑑定,亦不願意接受訪視,可認與A02間之關係,不如與A03間之強烈情感與親密依附關係。是本院參考前上開訪視報告意旨,並綜酌前揭各情,認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A03單獨任之,始符合A02之最佳利益。

⒉關於定給付扶養費部分:

⑴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

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法院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1、2、4項所明定。

⑵查本院既已判決確認上訴人與A02之親子關係,並酌定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3單獨任之,上訴人與A03為A02之父母,對A02均負有扶養義務,則A03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上訴人給付A02之扶養費,自屬有據。

⑶次查,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3任之,惟上訴人既為A02之父,並不因此免予負擔A02之扶養義務,且衡情以觀,主要照顧者多為支出子女生活所需各項費用之人。是以,A03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上訴人給付A02之扶養費,自屬有據。

⑷又關於上訴人與A03對於A02之扶養程度,應按A02之需要及雙

方之經濟能力、身分而為適當之酌定,由本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經查,關於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事項(不爭執事項㈧),基此,堪認上訴人與A03之收入及資力應屬中等且相當之程度。再查,A02現年8歲,與主要照顧者即A03同住於○○○,經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所載,○○○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1,704元,有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表可憑(原審司家調字卷第29頁),及A02每月領取社會福利補助2,197元等情(不爭執事項㈦),暨A02之年齡、各成長階段之日常生活需要、上訴人與A03之身分、經濟能力、近期生活狀況、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等綜合判斷,認A02每月生活所需扶養費以1萬8,000元為適當。再衡以上訴人與A03均正值青壯年,均有相當之工作能力,但A02現由A03任主要照顧者,所付出之勞力非不能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認應由A03、上訴人依1比2比例負擔A02之扶養費,應屬妥適。至上訴人主張應各負擔1/2之扶養費云云,A03主張上訴人應按月負擔1萬6,000元之扶養費云云,均不可採。從而,A03請求上訴人應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A02成年之前1日為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A02之扶養費1萬2,000元(計算式:1萬8,000×2/3=1萬2,000元),予A03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⑸另因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

需求係陸續發生,並非應一次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得命分期給付,屬定期金性質,為維護A02之最佳利益,並使上訴人切實履行給付子女扶養費之義務,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4項之規定,併諭知如上訴人前開給付如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以確保A02即時受扶養之權利。至A03請求逾前開部分,因此部分為法院職權酌定事件,不受當事人請求之拘束,本院自無庸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與A02間親子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第1項、第1084條第2項規定,請求酌定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3任之,上訴人應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A02成年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A02扶養費1萬2,000元予A03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自本項確定之日起,上訴人如遲誤1期未履行,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酌定對於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3單獨任之,命上訴人按月給付扶養費,暨就扶養費如遲誤1期未履行,其後12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關於給付扶養費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法院自得斟酌一切情況,酌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方式,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復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縱未依當事人聲明之方式或原裁判所為酌定,亦無廢棄原裁判之必要,爰就原判決主文第3項變更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追加備位請求部分,因先位有理由,而毋庸審酌,併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日期 消費商店 消費金額 A03會員購買明細(與A02有關部分之項目) 1 111年5月30日 瀚克寶寶 1,200 2 111年6月27日 大樹藥局(○○○○○○) 3,499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寶寶專用肉鬆1盒、麥精-彩藜1罐、寬口奶嘴1個、幼兒洗髮露1瓶、保濕幼兒泡泡慕斯沐浴乳1瓶、兒童漱口水1瓶、3號奶粉1罐、極淨濕巾-加厚1袋 3 111年7月4日 瀚克寶寶 1,200 4 大樹藥局(○○○○○○) 1,924 寶寶潔膚濕巾1包、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3號奶粉1罐 5 111年7月14日 大樹藥局(○○○○○○) 2,289 寶寶潔膚濕巾1包、奶瓶清潔劑1瓶、多功能趣味鋼琴1個、3號奶粉2罐、多穀麥精1罐 6 111年7月25日 大樹藥局(○○○○○○) 32 海綿奶瓶刷1支、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3號奶粉1罐 7 大樹藥局(○○○○○○) 2,030 8 111年7月29日 瀚克寶寶 1,200 9 111年8月8日 大樹藥局(○○○○○○) 2,347 寶寳潔膚濕巾1包、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奶瓶蔬果洗潔液1瓶、幼兒洗髮露1瓶、極淨濕巾-加厚1包、極淨濕巾-加厚1袋、彩藜麥精1罐 10 111年8月15日 大樹藥局(○○○○○○) 3,181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奶瓶蔬果洗潔液1瓶、抗病毒濕巾10抽-腸病毒2包、草本驅蚊貼片15枚1盒、極淨濕巾-加厚1袋、小童醫用立體口罩30入盒、一級幫巧虎安睡褲1包 11 111年8月22日 大樹藥局(○○○○○○) 578 好奇濕巾1袋、NUK濕紙巾3包、精油防蚊貼12枚1盒 12 111年8月29日 大樹藥局(○○○○○○) 3,441 好奇濕巾1袋、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婴兒防蚊貼片1盒、精油防蚊貼12枚1盒、3號奶粉3罐、恐龍歷險驚喜公仔組1個 13 111年9月5日 大樹藥局(○○○○○○) 1,485 寶寶潔膚濕巾2包、奶瓶蔬果洗潔液1瓶、超厚柔濕紙巾1袋、小鹿山丘驅蚊貼片12枚1盒、NUK濕紙巾2包、兒童漱口水1瓶 14 111年9月12日 大樹藥局(○○○○○○) 1,665 寶寶潔膚濕巾1包、奶瓶2清潔劑補充包1瓶、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兒童漱口水1瓶、極淨濕巾-加厚1包、極淨濕巾-加厚1袋、迪士尼驅蚊貼片12入1盒 15 111年9月18日 大樹藥局(○○○○○○) 2,003 寶寶潔膚濕巾1包、奶瓶清潔劑補充包1瓶、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麵包超人牙膏1條、NUK濕紙巾1包 16 111年9月26日 大樹藥局(○○○○○○) 2,471 好奇濕巾1袋、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奶嘴1個、嬰幼兒洗髮露1瓶、兒童漱口水1瓶、彩藜麥精1罐、迪士尼驅蚊貼片12入1盒 17 111年10月3日 大樹藥局(○○○○○○) 2,063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奶瓶蔬果洗潔液1瓶、小鹿山丘驅蚊貼片12枚1盒、NUK濕紙巾2包、保濕嬰幼兒泡泡慕斯沐浴乳1瓶、3號奶粉1罐、極淨濕巾-加厚1包 18 111年10月14日 大樹藥局(○○○○○○) 3,122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奶瓶蔬果洗潔液1瓶、超厚柔濕紙巾1袋、NUK濕紙巾2包、3號奶粉2罐、檸檬草精油防蚊貼16枚2盒、極淨濕巾-加厚1包、兒童漱口水1瓶、我的小小藝術大師-認識蕭邦名曲1本 19 111年10月17日 瀚克寶寶 1,200 20 111年10月24日 大樹藥局(○○○○○○) 1,869 寶寶潔膚濕巾2包、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奶瓶蔬果洗潔液1瓶、奶嘴1個、好奇濕巾迪士尼厚型1包、極淨濕巾-加厚1包、兒童漱口水1瓶、迪士尼公主驅蚊片12入1盒、嬰兒皂3入1盒 21 111年10月31日 大樹藥局(○○○○○○) 2,590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NUK濕紙巾1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3號奶粉3罐、我的小小藝術大師-認識貝多芬的名曲1本 22 111年11月7日 大樹藥局(○○○○○○) 1,886 好奇濕巾-純水1袋、超厚柔濕紙巾1袋、兒童抑菌漱口水-草莓1瓶、NUK濕紙巾2包、保濕嬰幼兒泡泡慕斯沐浴乳1瓶、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蛋黃哥天然防蚊貼8入1包、多穀麥精1罐、善存兒童4D口罩10入1盒 23 111年11月15日 大樹藥局(○○○○○○) 1,962 好奇濕巾-純水1袋、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NUK濕紙巾1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醫療3D立體兒童口罩50入1盒、極淨濕巾-加厚1包 24 111年11月21日 瀚克寶寶 1,800 25 大樹藥局(○○○○○○) 1,965 好奇濕巾-純水1袋、晚安褲-新-女童22片2包、NUK濕紙巾3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兒童漱口水1瓶、美樂蒂天然防蚊貼8枚1包、極淨濕巾-加厚1包 26 111年11月28日 大樹藥局(○○○○○○) 1,968 超厚柔濕紙巾1袋、NUK濕紙巾3包、嬰幼兒洗髮露1瓶、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3號奶粉1罐、冰雪奇緣系列驅蚊貼片12入1盒、含氟蜂膠漱口水-草莓1盒 27 111年12月11日 大樹藥局(○○○○○○) 1,964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麵包超人牙膏1條、NUK濕紙巾2包、嬰幼兒洗髮露1瓶、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牛奶燕麥嬰兒皂75G1個、鴨米餅25入1包、學習牙刷1支 28 111年12月13日 瀚克寶寶 1,200 29 111年12月19日 大樹藥局(○○○○○○) 2,689 寳寶潔膚濕巾1包、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NUK濕紙巾1包、3號奶粉3罐、極淨濕巾-加厚1包、動手玩黏土-我的下午茶時光28色1個 30 111年12月26日 大樹藥局(○○○○○○) 1,611 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超厚柔濕紙巾1袋、NUK濕紙巾2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好奇迪士尼濕紙巾1包、彩藜麥精1罐 31 112年1月2日 大樹藥局(○○○○○○) 1,964 寶寶潔膚濕巾1包、晚安t褲-新-女童22片1包、動物離子牙刷1支、超厚柔濕紙巾1袋、NUK濕紙巾2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HelloKitty驅蚊貼片12入1盒 32 112年1月9日 大樹藥局(○○○○○○) 1,976 好奇濕巾-純水1袋、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NUK濕紙巾2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抗病毒濕巾10抽-腸病毒1包、兒童漱口水2瓶 33 112年1月30日 大樹藥局(○○○○○○) 4,844 好奇濕巾-純水1袋、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幼兒葉黃素粉1盒、NUK濕紙巾12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3號奶粉2權、極淨濕巾-加厚1包、彩藜麥精1罐、滾珠樂園積木桌1盒、兒童3D立體醫用口罩-10入1袋 34 112年2月13日 大樹藥局(○○○○○○) 1,153 旋轉海綿奶瓶刷1支、晚安褲-女童、超厚柔濕紙巾、NUK濕紙巾*2、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500ml、抗病毒濕巾10抽-流感/包 35 瀚克寶寶 1,340 36 112年2月20日 大樹藥局(○○○○○○) 1,882 寶寶潔膚濕巾、晚安褲-新-女童22片1包、含氟牙膏-水果草莓1條、NUK濕紙巾2包、奶瓶蔬果洗潔精補充包1包、3號奶粉1罐、新冠濕紙巾15抽1包、嬰兒米餅(藍莓味)1包、極淨濕巾-加厚1包附件:

一、上訴人、乙○○同意離婚。

二、上訴人願給付乙○○000萬元,給付方式:於000年0月00日前給付000萬元,000年0月00日前給付00萬元。

三、上訴人願於000年0月00日前將坐落○○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建號即門牌號碼同上區○○路000號0樓之0建物、○○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乙○○所有,並願將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市○○區○○里○○○000之0號房屋過戶予乙○○所有(並同意辦理將稅籍移轉予乙○○名下)。相關移轉登記及過戶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四、乙○○願撤回對A03之起訴。

五、乙○○願撤回對上訴人及第三人丙○○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96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

六、上訴人、乙○○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