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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被上訴人 B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8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婚後兩造與未成年子女、公婆同住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路住處),惟長期以來被上訴人對於諸多家庭事務之立場,未能考慮伊之感受,使伊因如附表一所示諸多事件,長期處於高度壓力、未受尊重、孤立無援、身心失調、遭受責難與懷疑、自我成長受到抑制之狀態,已然無法達到理性有意義之溝通,夫妻間本應有之互愛互信互依已蕩然無存,婚姻關係呈現重大破綻而難以回復,任何人處於此一婚姻境況勢將喪失維繫婚姻之希望,伊希冀重啟人生,擺脫此令人身心俱疲之婚姻束縛,屢邀被上訴人協議和平理性離婚,卻均遭被上訴人藉故推託予以拒絕,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項事由非可歸責於伊,自應准兩造離婚等語。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求為准兩造離婚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08年1月結婚後住在文化路住處,上訴人在家裡有很大的壓力,罹有憂鬱症,伊盡可能鼓勵、包容上訴人,不曾惡言相向,若有所疏忽上訴人之感受,伊願意嘗試改變,上訴人於113年9月21日開始工作前搬回娘家,小孩住在伊家,然伊深愛上訴人,為維持家庭完整,願意搬出去共同生活,故即帶小孩回娘家與上訴人一起居住,讓上訴人與子女維持很好之親子關係,有挽回婚姻之意願與行動,兩造並非已信賴關係蕩然無存、無挽回餘地,且有關產後憂鬱的文獻亦無證明結束婚姻會有更好的結果,甚至出現許多自殺案例,伊希望可以繼續以配偶身分照顧上訴人,待上訴人病情好轉,讓小孩及上訴人有一個完整幸福之家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8年1月8 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C01(女

、000年0月0日生)、D01(女、000年0月00日生),兩造與未成年子女、公婆原同住在○○路住處。

㈡上訴人於113年7月11日即搬回娘家,同年9月初有短暫搬回○○

路住處,但於113年9月21日又搬回娘家,此後由被上訴人陸續攜未成年子女至娘家與上訴人同住。

㈢上訴人於113年6月12日有情緒不適的問題前往診所就診,嗣

於114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8日因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睡眠疾患、焦慮症、鬱症而至佛教慈善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就診。

四、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又婚姻係以夫妻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且無復合之可能,亦無強令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必要,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22所示事件,除附表一

編號6、7所示事件,為被上訴人所明確否認,上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而無可採外,其餘事件,上訴人雖未提出證據以確切證明每個事件之詳情,然參酌被上訴人所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及上訴人所傳送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並綜參兩造於本事件之攻防及舉證,應足認確有如上訴人所述其餘事件,依此可知上訴人於住在文化路住處期間,因生活習性、品味、照顧子女方式與觀念之不同,確有遭受公婆之數落或不同意其之要求,而產生心理壓力,此由被上訴人亦陳稱:「這段時間我也跟父母親溝通很多次,父親也認為如果這段婚姻住在家,讓太太覺得備感壓力,或因為如此造成憂鬱症,也建議我搬出去住」等語(見原審卷第35頁),雖堪認應屬實情,然上訴人卻習於隱忍,不知尋求解決之道,就此上訴人固非無可歸責,惟依上可知兩造與被上訴人父母生活期間,衝突齟齬非一朝一夕,亦非單一突發事件所造成,而係日常生活中點點滴滴日積月累,終於累積致上訴人再也無法負荷之程度,被上訴人與其等生活其中,對於其中事實之發生原因與經過,不可能不知,然其於113年2月間,仍於上訴人與其溝通從以前到現在所發生的事,為什麼都未有所作為,卻回復稱「我以為妳還能忍」(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事實,被上訴人對於有為此回復亦不爭執,僅辯稱伊也有不斷地安慰與提出搬出去與長輩分開住的方案,但上訴人也因一再拒絕,直到後來上訴人又跟伊提起並問伊,伊才有這句話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審酌上訴人生活在文化路住處,可依賴之對象,本就僅有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與其父母之公婆媳問題,理應居間協調,然依上可知,上訴人於與被上訴人生活數年期間,已經因為公婆與小姑、大姑間之齟齬,導致身心俱疲之際,唯一之依靠即被上訴人除口語安慰外,要無實質之作為以體諒其心情,並維護其權益,足以破壞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信任,依此亦顯見被上訴人長期未顧及上訴人之感受,任令此問題日益嚴重,進而影響兩造夫妻情感惡化,終致難以改善,夫妻誠摯互信之基礎發生破綻,而造成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感情完全破滅。至於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兩造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65至75頁),雖可見兩造於113年6月30日前,對話互動仍屬正常,然上訴人習於隱忍其情緒,尚難依此外觀及片面之對話內容,認定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感情仍然如常,未產生破綻。⒉上訴人主張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事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上訴人就此未舉證以實其說,雖非可遽信為真,然上訴人於113年8月27日以LINE傳送:「生三寶 你也挺堅持的不是嗎」等語,於同年11月22日傳送附表三編號14所示內容中,表示「你自己也清楚,想要一件事很久一直要不到,到後面要給的時候通常都會覺得不想要了…就像是之前剛生完云云的時候,你一直跟我討要性行為,但我一直不想要,一直拒絕你,拒絕到後來你生氣,我要給的時候,你的反應是生氣跟不想做了同樣的,我現在的狀況是不管你做什麼,說什麼,我就是不要了…」等語,有LINE對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67、316頁),參酌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被上訴人曾稱:「我為我沒顧慮到妳的感受還想生三寶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可知被上訴人有明知上訴人於生產後不欲從事性行為及其後不想生第三個小孩,卻不顧上訴人之想法與顧慮,欲從事性行為並於其後因生氣而拒絕為性行為,且堅持欲使上訴人生第三個小孩之情形,此將致上訴人產生一定之壓力,而致使雙方感情發生更大之裂痕。

⒊上訴人主張有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事件,被上訴人就

此不為爭執,上訴人陳稱:當時伊剛買1台車,是被上訴人要買車,其表示要買1臺高級進口車,伊等已經有車,伊整個爆炸的點是因為伊想存錢買我們的房子,但被上訴人堅持要買那臺車,後來伊才覺得兩造觀念想法都不一樣。本來說好其父親幫忙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請伊回去跟父親借100萬元,後來婆婆跑來罵伊說,為何要聽先生的話買這臺車,其家人也不同意買車,那陣子家裡低氣壓,其姐姐也跟伊說伊怎麼可以回去跟伊父親借錢,其父也覺得為何要沒事找事,其母也因此離家出走,是伊去把婆婆找回來,後來是伊父親出200萬元買下這臺車,登記在伊名下,其母還質疑說為何要登記在伊名下等語(見原審卷第31、34頁);被上訴人則辯稱:買車這件事是岳父主動問伊要不要換車,因為岳父母常要搭機出國,都是由伊跟上訴人接送岳父母去機場,加上有小孩,所以想要換七人座的汽車,伊跟岳父到臺中去看車3次,當下伊也有跟自己的父親講好,由伊父親贊助100萬元,上訴人知道伊的壓力,也主動說要向岳父借錢,第3次看車時付了訂金3萬元,隔天又補了27萬元,後來母親跟上訴人極力反對,伊當下決定要退訂,因此傳訊息告訴岳父,後來岳父說要處理,變成由岳父出錢把車買下來,且車子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買車後主要是伊在使用,伊母親不希望伊買車、為了買車借錢,伊知道上訴人夾在中間,伊有跟岳父母說不想因為車子的關係讓上訴人有壓力,岳父母說這是其等的決定,沒有要伊償還買車的錢,岳母說這是岳父的心意,希望伊收下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就此而言,被上訴人購買該輛車業經上訴人父親出資購買,本無可厚非,然依上開過程觀之,可知被上訴人已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母親反對購買該輛車,且家中已經有1輛車,上訴人並因此遭受被上訴人母親、姐姐責難,上訴人夾在中間,深受一定之壓力,卻仍未充分溝通、協調,非僅被上訴人父親未依約出資100萬元,更由上訴人父親出資多達200萬元,雖車輛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平日卻由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就此過程已然承受被上訴人母親、姐姐之責難,並使其或含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父親200萬元,而承受不小之壓力,此將使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更加失望,感情更趨淡薄,被上訴人對此難認全無可歸責之處。

⒋上訴人主張有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事件,而上訴人於113年

6月12日有情緒不適的問題前往診所就診,嗣於114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8日因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睡眠疾患、焦慮症、鬱症而至佛教慈善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就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並有醫療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可稽(見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63至176頁),又參以上訴人於113年7月11日即搬回娘家,同年9月初有短暫搬回○○路住處,但於113年9月21日又搬回娘家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足見上訴人因前揭各事件所生壓力,於113年6月12日起有情緒不適的問題前往診所就診,可見上訴人面臨婚姻關係中上開各事件令其所生壓力,已然超過其身心所能負荷,然究其成因,殆仍係上訴人長期因居住文化路住處而與公婆日常生活習慣、子女照顧等事項受有委屈,無處排解所致,並非單一之偶發行為,堪認上訴人當係因此離開其壓力來源即兩造之文化路住處,是其與被上訴人分居,難認無正當事由,並因此致夫妻感情產生重大裂痕,已達無法回復之程度。故而分居後,被上訴人雖於上訴人搬離後,陸續並其後固定攜同未成年子女前往上訴人娘家與上訴人同住,然上訴人陳稱:「離家前我有去看諮商,搬離家時我安靜過了一陣子,有工作,慢慢變好,後來跟他有接觸因為婚姻這件事情吵架,再加上父母對我的情緒勒索,我的狀況又復發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佐以被上訴人亦陳稱:「我也知道他(按應為她之誤,指上訴人)看到我會有情緒壓力」等語(見原審卷第35頁),復參酌附表三所示上訴人傳送予被上訴人之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已因上開各事件,認被上訴人未明瞭兩造難以繼續婚姻之癥結,且長期漠視上訴人之痛苦,無法再信任被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毫無感情,故被上訴人於113年8月29日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給上訴人,言語雖情真意切,並於其後更攜同子女搬往上訴人娘家,與上訴人同住,誠屬難能可貴,甚至透過上訴人家人勸說上訴人,亦可見其用心良苦,固均足見其有積極決心修復兩造婚姻關係,但上訴人因上開種種事件,對被上訴人已無夫妻感情,被上訴人堅持以其單方愛戀及等待、維持婚姻外觀即可能改變兩造關係,未能理解上訴人之心理與需求,反而成為上訴人產生心理壓力之所在,甚至發生自殘之情況,被上訴人亦不爭執其知悉上訴人有自殘情形(見本院卷第122頁),足見兩造間確實已難以溝通及互動,亦無法調整彼此間互動之方式,而此情形自113年9月起,迄今已1年6個月,仍未有任何改善,兩造復不爭執雖同居一屋,但迄今卻分房而眠(見本院卷第

120、121頁),可見上訴人之真實心情及兩造相處之客觀現實已不可能改變,兩造業已不再具有繼續共同生活基礎,僅被上訴人仍執著堅持維持婚姻存在之外觀,是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僅消極維持婚姻形式外觀,婚姻難以回復等語,尚非子虛。至於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有時會留餐點及飲料給其,也有一起用參與活動及用餐云云,並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05至111、445頁),然上訴人辯稱伊有2名子女,有時吃很多,有時吃很少,所以伊很難準備,會準備多一點,照片中之食物,係子女吃剩下的,子女要求伊不要倒掉,說要留給爸爸,伊當然會尊重子女之請求;至於飲料是因有時多買或少買,價錢都一樣,那就不如多買,讓子女可以送給爸爸,是子女要求伊要買給爸爸喝,這都是子女的意見,是子女想要對爸爸好,伊當然不能忽視。至於與子女一起參加活動是被上訴人與伊跟子女會合去參加子女之寫生活動,用餐是伊答應子女要去吃東西,因為伊要與被上訴人朝友善父母方向行動,伊想讓子女知道,就算兩造離婚了,伊依然是其等之母親,其等並未損失任何一方之關懷,上述這些都是因為子女的緣故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審酌兩造間仍有未成年子女,縱使兩造情愛已逝,無法挽回,然上訴人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心意,仍有上開行為之可能,且觀諸被上訴人提出參加活動及用餐之照片,並無兩造互動、合照之行為,此顯與夫妻攜同子女出遊,多會一同合照,甚至舉止互動之情形不同,是上訴人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相處之權利,基於友善父母之態度,讓未成年子女得以獲得兩造共同陪伴之時光,並順從其等之心意,而有留下餐食與購買飲料給被上訴人,尚難遽以此認定兩造婚姻尚未達無法回復之地步,而逕以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認定。另被上訴人辯稱伊於115年3月9日,告知上訴人有關伊祖母住院之消息,上訴人也主動關心詢問等語,並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49至457頁),惟上訴人主張:伊很小就沒有祖母了,故伊把被上訴人祖母當成自己祖母一樣看待,伊剛好在醫療院所上班,所以才會傳送那些訊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18頁),審酌上訴人係對於被上訴人無夫妻感情,對於被上訴人並無怨恨之情,故其聽聞被上訴人祖母住院後,盡其所能以求可幫忙被上訴人祖母,尚難解為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仍存有夫妻間之情感。

⒌此外,兩造已於本件起訴前,透過新家藝心理諮商中心進行

婚姻諮商,其出具被上訴人之諮商紀錄記載「⒈個案目前面臨婚姻重大轉折,呈現低自我價值感與依附困擾,呈高度情緒焦躁與心理壓力,主要焦點為挽回配偶及維持家庭完整性。⒉表達對婚姻的強烈依附與控制傾向,並可能對親密關係中自主界限的理解較為模糊。⒊儘管個案有意願調整自身行為,但對伴侶之情感需求與界限認知尚需探索與覺察。⒋諮商晤談中觀察顯示其語言表達流暢但有防衛特徵,情緒以焦慮、失落為主,思緒清晰。⒌情感狀態 呈現憂慮中帶有期盼,未見解離或重大認知扭曲。⒍個案情緒雖有起伏但穩定,無自傷或他傷行為意圖表述。⒎情緒狀態觀察為情緒平穩,情感反應與言談一致,意識清晰,人、時、地、事皆可正確辨識。」(見本院卷第155頁);上訴人之諮商紀錄記載:「⒈想離異但承受家庭內成員不諒解,情緒中不斷頻繁處於擔心、焦慮、害怕、憂鬱、無望,透過身體變化、情緒變化轉移到關係決策中。⒉個體化成長歷程:尋求自我肯定。」(見本院卷第160頁),其後因上訴人拒絕繼續諮商而未實際執行伴侶諮商,足見兩造間確實業因上述種種事件而生破綻,上訴人無繼續為婚姻諮商之意願,且兩造婚姻關係之隔閡已深,又欠缺互信基礎,至今仍無法修復關係,婚姻破綻業已無法透過婚姻諮商得以挽回,另兩造亦無從就維持婚姻關係與否達成共識,堪認兩造婚姻關係已出現重大破綻,且難有修復之可能。

㈡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

,須夫妻雙方互助、互愛、互信、互敬、相互包容、扶持,遇事則應理性溝通、求取共識,始能協力完成一段美滿之婚姻與家庭生活。惟綜合上情以觀,上訴人因上開種種事件,身心受創嚴重,卻因本身個性隱忍不與被上訴人家人發生衝突,被上訴人明知該情,要無實質之作為以體諒上訴人心情,並維護其權益,任令此問題日益嚴重,進而影響兩造夫妻情感惡化,終致難以改善,已損害兩造夫妻間應有之互信互愛關係,又於此期間復有兩造間從事性行為及對於是否生育第三個小孩溝通不良,其後再發生上開購車事件之矛盾,而就個別事由觀察,乍看之下,固多數屬夫妻生活中經常發生之瑣事,然夫妻之結合在於情感,每日共同生活相處,事雖小而無法溝通,齟齬日益擴大,前開促成兩造夫妻生活圓滿幸福條件之互助、互愛、互信、互敬基礎,殆亦因之不斷流失,而使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感情,因上開各情,終致消失殆盡,甚至出現自殘情形,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在共同生活在文化路住處期間,應早已生重大裂痕,並致使上訴人於113年7月間搬離文化路住處,迄今已逾1年6個月,此間無論被上訴人如何表達其真摯之愛意,仍未能解免兩造客觀上溝通困難,主觀想法差異甚鉅,情感漠然,並分房已久,渠等之間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長期如此,任何人均無法忍受,對兩造危如累卵之婚姻關係,更無異再給予重重一擊,足使兩造之婚姻關係完全破毀,已無積極挽留婚姻之主觀意圖及客觀上能回復婚姻之有效作為,尚難僅憑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已處於情愛已失之情況下,單方主動示好之舉,即一味強求上訴人必須維持已無誠摯相愛基礎之夫妻關係,兩造就婚姻關係所面臨之困局,實已難透過溝通或婚姻諮商尋求解決方法,更堪認兩造共營家庭生活之誠摯情感及互信基礎已失,感情已難回復,兩造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亦難期待兩造日後仍可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關係,依上情形,可認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已達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足徵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復審酌婚姻發生破綻原因在於上訴人長期隱忍及被上訴人長久漠視上訴人內心傷心、恐懼及憂鬱之身心情況,以其自以為是方式來處理有關事務,可見婚姻發生破綻,被上訴人同有可歸責之處。而因上訴人非兩造婚姻產生破綻唯一有責之人,依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謝濰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建元【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事件(以下均係上訴人以其角度為敘述與稱謂,例如我即指上訴人、他即指被上訴人) 1 108 年間 ,C01 未滿1歲期間 公公會認為小孩不必睡眠正常,小姑好不容易回來,應該要犧牲小孩睡眠。並說我小氣,不讓人玩小孩。 2 當時還住在公寓,常常要我去他們公司倉庫帶小孩(就是一間小型辦公室,有兩張辦公桌,旁邊有一個大桌子可泡茶聊天),忽視我需要親餵小孩的隱私性以及小孩睡眠的品質(常有客人來辦公室找公公聊天之類的)。 3 小姑有個感情非常好的同性友人,若小姑回家該友人友陪同,婆婆會暗示該友人較乖,識大體,並表示我小氣小孩都顧緊緊的。 4 108年農曆七夕 大女兒剛滿一歲,尚未準備要有二寶,有向丈夫表示應該要戴套,他回覆沒那麼容易懷孕,他不會射精於體內,但後來還是強硬內射。 5 109年間剛搬進嘉義事香湖,農曆過年前 懷二寶孕中期,(那時住市區)公公說不能一直回民雄娘家,應該要關在家裡。 6 公公表示不能一直回娘家同期,婆婆在我獨自在房間休息時,跑來房間罵我同時說她兒子眼光不好,怎麼會想娶我。 7 每次只要見到C01就會說,手機中有照片者為110年12月21日 日常生活時不時的酸言冷語、指桑罵槐,如:妳那麼胖,希望大孫女不要像到妳、好險大孫女像我兒子一樣聰明。 8 妳已經嫁來我們郭家,請你不要像你在娘家那樣奢侈(我的生活支出是我爸媽給我的) 9 妳都把我孫女打扮得像老雞婆一樣,很難看 10 110年( 上訴人誤載為109年)間D01尚未出生之近農曆春節前 因為疫情的關係,收入不穩,唯獨扣先生(另外一個員工沒扣)的薪水,若有支出,則說我們很會花錢,我還需要回娘家向母親借錢檢驗小孩是否有唐氏症。 11 即將離盆,過年期間,公婆說就學婆婆一樣沒有回娘家就好,在家顧小孩與煮三餐給奶奶吃,順便請姐姐載過來園區給我們吃。 12 110年過農曆春節後 初二沒有聽取公婆的意見,被大姑說我媽下班就幫忙煮三餐,你們不考慮媽媽的辛苦,沒回來吃也不說,但事實上早上先生載我出門就有說。 12.1 懷D01期間 我曾經自學裁縫,並創業製做小孩子的衣服、圍兜等販售,後來懷孕第二胎時,他及他父母以懷孕不能碰針線為由,要求我結束這些小生意,否則會生出畸形兒之類的,我聽從他們之意見結束這些工作。如今竟仍成他及他父母說嘴攻擊之理由,諸如:「小孩之所以有問題,就是因為上訴人當年碰裁縫機的關係」云云。 13 D01000年0月00日出生後 平常公婆就喜歡與親戚朋友相聚(約十人左右),但因考量疫情期間,我父母喜靜,他們可在家長達一禮拜不出門,所以講好由父母協助帶大女兒,後期因國家政策禁止不必要外出,停止八大行業營業,公婆想幫忙帶小孩,但也無停止非必要外出,保持與親戚朋友的群聚,同時施壓先生說你的薪水我發的,為什麼孫女我不能幫忙帶,先生沒有向他父母表示疑慮,還向我施加壓力,要我把小孩給他父母顧。後來是犧牲月子休息時間,將小孩帶來由我自己顧。 14 婆婆表示不要浪費錢去月子中心坐月子,你就在家叫月子餐,自己帶小孩,我媽不認同,直接出資讓我住月子中心。婆婆不悅,說我浪費錢。 15 從嘉基要移至月子中心當天 生產完,醫院有表示僅能我與先生來院帶小孩出院,不得有第三者陪同,婆婆無視醫院政策,使我遭醫護人員罵。 16 110年做完月子後 疫情間婆婆常向我與先生表示他壓力很大,家裡快沒錢,我表示我還有結婚時的黃金,可賣掉支援家裡,婆婆回應沒差你這點錢,我差的是大條錢 17 110年12月間 (國家政策已解禁)夫家為服務業,六日較為繁忙,若無先生帶我出門,父母會想帶我與孫女外出走走(百貨公司添購衣物或風景區散心),不要總是待在家裡,婆婆說我與小孩野腳,關不住,又愛亂花錢。 18 111年1月間 因原生家庭對於生活較為講究(對吃無講究),所用之物相較昂貴,婆婆常對大女兒說你外公比較有錢,你叫外公買,同時又說,你是郭家的小孩,不可以一直去外公外婆家。 19 111年( 上訴人物載為110年)過年後 大女兒二歲,會因不順她意以哭鬧方式讓大人妥協,我教導她(先讓她哭,等她穩定情緒在好好引導),婆婆說我虐待小孩,插手教育方式(開我房門,直接將小孩帶走),後期造成小孩對我說,媽媽妳很壞,你滾回外婆家,不要在我家。 20 前住在公寓時至疫情期間 日常中公公會依自己心情購買食物,造成冷凍櫃食物過剩,想到就會罵我說,妳也不會去煮一煮,食物都擺在那邊浪費(但他與婆婆常會外出聚餐,不在家吃飯)。 21 111年5月25日 原本已經說好小孩生日就一家四口過就好,先生與我商量與公婆一起過,我妥協前提是僅有爸媽,但後來甚至連公婆的朋友也來了(說因為朋友也生日,一同慶祝)。 22 111年1月間 我名子(○○)是我尚未出生之時爺爺向媽祖求來,公公聽取其他命名老師說我原有的名子不好,中間是玉,為王,脾氣會非常強硬且剋婚姻,要求我改名,鬧的家裡不愉快,後來我妥協才恢復 23 113年2月間 買車(無論任何代價都要買),此前我有跟他說我不想買車,我想存錢買屬於我們一家四口的家。 24 為什麼車子要掛劉的名下(他們家之前開租車行,他媽媽之前名下更多車),承上,當天我就有表示,不然退掉,訂金浪費而已不要再匯款;他與他父親說好還是要買所以又再度匯款給車行;他媽媽生氣離家出走;兩父子軟下來,請我協助請車行退款;後續我爸處理,全額爸爸出資買下。 25 妳太聽我兒子的話,都妳的錯。 26 113年6月12日周裕軒診所 發現自己好像生病,有就診,就診後認為自己應該沒病沒吃藥(不想面對自己生病,認為自己沒那麼脆弱) 27 113年2月間買車後不久 與先生溝通從以前到現在所發生的事,為什麼你都沒有作為,他回覆我「我以為妳還能忍」。 28 113年9月間 離婚念頭,並婚姻諮商,結論的時候他對諮商師說:寧願看著我痛苦,就是不離婚。 29 113年中左右 家母帶我去宗教信仰,說我被下符,及外遇兩個男人(?) 30 113年8月間 家母父強硬帶我出國,同意我面試前天即可回國,面試前天沒收護照不給回國,我強硬要拿回,被我媽打巴掌。 31 113年9月間 回國後生病發燒,所有外出工具都被收起來,不得外出,並請先生買成藥給我吃,我拒吃,後來是由父母購買。 32 被母親拐回去住市區請我再次給他機會 33 身體狀況很差,感冒長達二個月,看中醫調理,中醫開立舒肝解鬱、寧心安神的藥物,協助我改善憂鬱症。 34 壞女人叫警察抓走 35 不准離婚,不然當沒有妳這女兒 36 請律師遞出存證信函 37 113年9月25日開始在慈濟上班 38 進行離婚程序 39 他跑來我家住 40 114年4月24日 發現自己一直想不開,有輕生的念頭,後來在慈濟精神科就診,吃藥。 41 上開時間後 他承認故意不帶小孩來給我,但發現這樣小孩不會想找我,且小孩因奶奶寵溺造成思想越來越偏差。 42 帶小孩來我娘家住 43 一直看到他,情緒不穩定,自傷 44 我媽請我搬至和室房間(無法鎖門) 45 他擅自 開房門,有請他不要這樣 46 114年6月27日 法院駁回離婚請求,當天晚上想不開,自殺 47 駁回判決書出來,原本律師不想讓我看,怕我想不開,但我認為自己可以面對該判決書內容,並請律師給我看。 48 114年7月6日 自殺第二次,不斷回想判決書內容,想解決痛苦,無意識下把所有憂鬱症的藥物吃完,發現自己做錯事打119彌補。 49 上項時間點後 他說妳如果去死,我帶小孩去找妳 50 先生說若離婚成功,我會將小孩留給妳,我會去死。附表二(被上訴人傳送):

時 間 LINE對話內容 113年8月29日 對不起。 我明白了,其實讓妳受傷的並不是事情的對或錯,而是當妳需要我站在妳身邊時我沒這麼做,當妳需要我來說話時,我沒站妳身邊替妳說話,當妳需要溝通時我沒能成為和家人之間溝通的橋樑,這些曾經帶給妳很痛的傷害我真心向您懺悔。 我為媽媽買房子把理由掛在妳身上的事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媽媽亂說話,說妳高攀的事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媽媽沒有把云云教好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媽媽買車時所說錯的話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媽媽叫妳可以找工讀工作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媽媽說話時沒有讓妳感到被尊重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姊姊某年初二時說怎麼沒有幫媽媽的忙這件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不懂得妳帶小孩的辛苦,還要求東要求西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很自私的想法,不喜歡妳亂跑這件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自己沒有做好榜樣,卻都怪妳暍飲料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買車時說到卻沒做到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因為妳沒住在家裡傳訊息給妳讓妳有壓力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對不起。 我為爸爸因為妳沒住在家裡傳訊息給妳讓妳有壓力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說話沒有讓妳感到被尊重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爸爸一直給壓力說要求生三寶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云云亂說話讓妳感到非常不舒服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忽略了妳的感受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自己的自私沒有顧慮到妳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以前給自己設限不去做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該站在妳身邊替妳說話卻沒出聲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在小孩面前大聲指責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在妳需要我陪伴時沒有陪伴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在妳需要我幫忙照顧小孩時沒幫忙到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的自以為是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所做過的辯解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不自量力去追求超出能力範圍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沒有好好當一個體貼的老公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妳想找工作卻只顧慮到小孩沒顧慮到妳的感受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妳想找工作卻只顧慮到小孩沒顧慮到妳的感受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沒注意到妳的委屈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的食言跟妳媽媽說的事情害妳被罵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沒顧慮到妳的感受遢想生三寶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 我為我曾經不想去住在妳家的事情向妳道歉,對不起。附表三(上訴人傳送):

編號 時 間 LINE對話內容 1 113年8月6日 ⑴”我跟你講,你真的很賤賤到爆炸不斷把我跟你 的對話外傳,可以!要這樣搞?想要我回去用這 種方法?你以為這樣我們能回到過去嗎沒關係真 的都沒關係了媽寶就是媽寶沒用” ⑵明明就我們倆個之間的事,你偏要扯上外人?手機也都給你檢查了我誰都不想逼,你們偏偏要來逼我可以,真的都可以沒關係我現在才知道我的眼光原來這麼差 2 113年8月11日 ⑴左右不過都只是想欺負我而已,我想離開了你才在那邊獻殷勤,整個我都覺得好笑了,以前不做的、做不到的現在通通可以了?現在什麼都不用做了啦!就是離婚! ⑵真噁心,但我不愛你了 3 113年8月17日 你成功的把一個人對你的感覺從不討厭到恨了 我恨你 認真恨你 為什麼不能好好放我走 要逼死一個人你才甘願嗎 不愛了就放手 很難嗎 為什麼要緊抓著不放 我恨你 恨你家 就是離婚 沒別的了 一開始我以為香湖是牢籠,卻沒想過給我牢籠的是你,而所謂的愛其實很脆弱,讓婚姻走到毀滅破裂的都不是因為一件小事,而是無數的積累,有了隔 閔後即使再多的道歉再多的補償都挽回不了初心。 "我試著放過一切,保留彼此曾經相愛過的痕跡,給 予彼此最後的體面,但我發現都是我自己的一廂情 願最終你還是自私的認為我還有回頭路,緊揪著我 的痛不放, 我也認為多跟你講我想要的是什麼,講久了你會懂…,但我發現我終究只是對牛彈琴,你終究不知道我要的是什麼 就連我想放手了,你還是不懂我要什麼,人類終究是自私 如果都這麼自私,何不毀滅? 原來你說的保護我就是如此保護 將我推到萬惡深淵 我就只想離婚 沒別的 剩下的你都不用做了 完全不用 噁心 4 113年8月21日 很噁心 我不需要你改變 也不要你改變 我不愛你 不懂嗎 沒關係 你就繼續跟我父母一起逼我 長不大 也聽不懂別人要的是什麼 自以為別人要的是你改變的這些 但我已經告訴你了 我都不要 唯一的路就是離婚 沒別的 你以為你的改變 終究是沒改變 還是用著你以為的愛 在對付我 你以為這是愛? 笑死 這些根本都不是愛 你說你愛我 好啊 走啊 離婚啊 那你怎麼不做 講來講去你就是沒改變,依舊是自私 依舊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最前面 講一講又不理人,還說有改變? 哈哈哈哈哈還不是都一樣 5 113年8月27日 還有 請把車還我 最好是都這樣教大女兒 什麼叫做媽媽跟別人走 真的很不要臉 怎樣 知道我會看女兒 監視器密碼換掉 方便你們亂 教嗎 沒關係,真的要這樣搞我都可以 小孩要亂教,連監視器都要把密碼換掉 笑死人 還說沒有亂教小孩 偷雞不成蝕把米是不是 一下外遇 一下中蠱 一下車關 …… 我媽自己也很清楚我什麼時候就跟她說想離婚的事了啦 我從云云出生沒多久 被你們家壓榨的時候我就講過 一次 再後來 淇淇出生我也講過 …… 你還要說有 到底是誰說我以為妳還能忍 是誰? 到底是誰說我還能忍? 不就是你嘛 如果你有聽 有些事你會堅持嗎 生三寶 你也挺堅持的不是嗎 會什麼啦 馬後炮我也會講欵 …… 不都是我吵到要離婚了你才處理 我都不能忍了你才要處理 …… 不是很可笑嗎 以前做不到的;現在吵成這樣了才做得到 以前說不能拜我家祖先 現在都能了 不是很可笑嗎 以前做不到的;現在吵成這樣了才做得到 以前說不能拜我家祖先 現在都能了 …… 從以前到現在你都很愛找我媽來罵我 你以為我不知道嗎 …… 今天造成這種局面的不是我 我已經跟你講過了 我忍了11年了 …… 我給那麼多次機會了 還要給什麼 你到現在還在袒護你媽我要給誰機會 我只想給我自己機會 你如果珍惜那幹嘛不跟我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講那麼多 我就問你啦 你們改監視器密碼做什麼 不就是想繼續講有的沒有的 怕我又聽到 …… 都幾歲的人了 離間小孩跟母親 你跟我說他第一次當奶奶 你爸也是第一次當爺爺 怎麼不會離間 …… 我就問 你媽有沒有說你媽跟別人跑是你媽這句話 有沒有嘛 …… 你看吧 我就說你還是偏袒你媽 相信你媽還說沒有繞兜子 我就問 你媽有沒有說你媽跟別人跑是你媽這句話 你還要在那邊 …… 笑死人 沒關係啦 還說給你機會 我看你倒是給了你媽挺多機會的 你幫你媽講話也是事實 還說你要改變 你到底改在哪裡 6 113年8月28日 ⑴"我想了一個晚上都沒睡,我接受你的道歉可是我 不願意原諒你,我現在不想跟你有任何實質上以及名義上的婚姻關係,何況你都能在孩子面前兇我讓孩子怕你了….你真的不用再做任何事了,因為你不管怎麼做都是在傷害我,請好好當孩子的好榜樣,才是你該做的,而不是一直讓孩子的母親受到傷害進而去影響孩子,讓孩子的心靈受到影響,這些傷害遠比你說的單親家庭來的傷害更加深,唯一停止的方式就是,找時間好好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吧。好好善終這段關係才是最好的選擇。 ⑵離婚啦 少在那邊裝深情人設,依舊是拿我父母親壓我傷害我,都給你幾次機會了,是我跟你結婚還是我跟你父母親結婚?都跟你講你媽講的話傷害我了還在替你媽媽講話?什麼叫做媽媽跟別人跑?我跟誰跑?我哪裡外遇了? 證據拿出來啊? 7 113年9月6日 我想我必須拿回自己的能量,我以為回來市區我可以因為孩子而減少想離婚這件事的想法,但我發現是更加堅定了離開這個環境的想法,你要怪力亂神說我中蠱我也是無奈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才是根本之道,難道你看著我夜夜難眠都沒有一點憐憫之心嗎?我看真的沒有,你依舊是照著你自己的想法做著你覺得對的事情,我只能說你還是你沒變!B01,再跟你說一次我們到頭了,只能彼此放手不是我冷酷無情,而是我想為自己而活,我只想當我自己孩子的媽媽,但不想當你的太太,以及郭家媳婦這個身分,你想繼續往我媽那邊燒我也無所謂了,繼續承擔不孝女讓他們在國外還要擔心我的狀況我也是挺無奈,畢竟我們都長大了,自己的事情得自己解決,絕非還是繼續媽媽媽媽(或者爸爸?)幫我的叫,至於孩子的部分也就請你繼續好好教導她們,跟她們說爸爸媽媽還是愛他們的,長輩的事跟她們沒有關係,只是有了更多的選擇,可以選擇住爸爸家或者媽媽家,並不存在什麼單親家庭,我只知道你越害怕什麼就越會得到什麼,在孩子的身上也是。你自己要有愛的能力,而非害怕的能力,很多你的認為,其實一直都存在,小孩玩過頭本來就會夜哭,小孩沒有安全感,就給予安全感而已,事實也就如此。我自己就是個很明確的例子。友善父母就是我們多年來的感情最好的句點了"…但事實是,我因為你們的精神壓迫加重了我的憂鬱症,我現在只能認真的過好自己的日子,守護好我僅存的能量,告訴自己我自己可以的,我絕非像你們說的那樣。…我其實自殺兩次了,一次在深圳、一次在民雄;第一次自殺是因為我想轉移注意力找工作卻被自己深信的父母給欺騙了,第二次是你依舊堅持己見,認為你自己才是對的,我A04就是中蠱了,所以才想離開你的身邊,但是事實是我想離開的是你們郭家,以及你的太太這個身份。我很清楚的知道我是劉家的女兒,我的父母再怎樣終究是我的父母,那是根本。…我想你終究還是不了解我的點,你都已經不了解我的點了,哪裡有價值關以及生活理念的很好?你終究是站在你的角度去看我的角度,你認為的很好是你認為,如果真的那麼好我為何要不斷的與你溝通,甚至換來你的一句我以為妳還能忍? 8 113年9月8日 唯一覺得無助感以及絕望是對於想離婚卻又離不掉而造成的…我的想自殺單純是因為遭受到你們的壓迫以及難以溝通 9 113年9月12日 在你身邊真的非常窒息,寧願讓我痛苦也不願意放手,你讓我看清原來這就是你,A05不要再用你自以為是的方法改變改不了的事實好嗎,面對現實! 10 113年9月21日 B01,面對現實吧!不要在那邊自欺欺人,對我來說都只是傷害而已,你說為了孩子,但終究是為了你自己 我最信任的你們教會我不要相信任何人 11 113年10月19日 我想孩子 但我根本不想看到你 12 113年11月16日 可以不要在我家這樣走來走去很吵 要走回去你家走 13 113年11月21日 我唯一的訴求只有離婚 剩下的都不用跟我講 什麼你改變還是什麼的 都跟我沒有關係 我要什麼,希望你改變的,我給過很多次機會都直接跟你講了 14 113年11月22日 你知道你就是我情緒來源的本身 ,沒辦法改變的,那你還要改變什麼? 我也說過了,我要的就是離婚。 "你自己也清楚,想要一件事很久一直要不到,到後面要給的時候通常都會覺得不想要了….就像是之前剛生完云云的時候,你一直跟我討要性行為,但我一直不想要,一直拒絕你,拒絕到後來你生氣,我要給的時候,你的反應是生氣跟不想做了同樣的,我現在的狀況是不管你做什麼,說什麼,我就是不要了……我現在自己生活的很好、很習慣,唯獨的遺憾是沒辦法一直陪在孩子的身邊,但這不代表我不愛他們、也不代表我不要她們 15 114年1月28日 跟你沒辦法繼續過 你做好你自己 我不需要你們任何人給我時間 我只想離開你們 我討厭你 …… 你媽說我很自私 那就這樣吧 你爸說我有病 ,也行 都行 16 114年2月11日 我先聲明,我沒有要和好我不想跟你在一起我只想分開、離婚剩下的請你不要越界,請不要再自以為是的做了一些讓我感到惱怒的事,請把小孩顧好就好剩下的跟你沒關係 17 114年3月2日 B01 請您面對現況 以前的事終究是以前 …… 1.我沒有外遇 2.破了的東西就是破了 3.現在您對我來說就是壓力 若您的家人一直要搬弄是非 ' 我也愛莫能助 會犯錯…以前要你改你理我了嗎 現在不需要改變了 唯一要改變的我改好了,只剩下法律上尚未改變 1.我不要當您的妻子 2.我不要當郭家的媳婦 18 114年4月23日 "我看完你的訊息了,也能感受到你這段時間的努力與思考。你願意正視過去的問題,也願意承擔責任,這點我不否認,也謝謝你願意為孩子、為這個家做出改變的可能性。 但我還是必須坦白說,我已經不是當初那個願意「試看看」或「為了誰而委屈自己」的人了。不是因為我不愛孩子,也不是我不懷念一起生活的溫暖,而是我真的太清楚那樣的生活對我造成多大的壓力與耗損。 你提到搬出去住,對我來說,這本來就是我們早該做的事,但它應該是出於兩人共同的尊重與合作,不是為了「維持表面和平」或「延後離婚」,更不是交換我對關係的態度。 我現在需要的是情緒的穩定、安全的界線與喘息的空間'而不是任何帶有「或許妳會改變心意」的提議。我能給孩子陪伴、愛與安全感,但前提是我必須先照顧好自己,這才是我現在努力的方向。 這段路,我不是不願意合作,而是希望我們能各自站穩,再談合作。不是為了演戲,也不是為了延遲,而是為了真正的尊重彼此。我相信你也是愛孩子的,那就也請你相信我的選擇,是為了孩子好,也是為了我自己能繼續活下去。 所以還是希望你能儘快在上法院以前趕快出來簽字,若不能,那也只能上法院解決了 19 114年4月26日 你們郭家的人只想別人聽你們的想法 遵守你們的意思 你跟你爸都一個樣 若不是我要離開,我想我還在那邊被你爸媽罵 哦想離婚,主要原因是:在你們家受到的傷害太重了。我想離開「郭家媳婦」這個身分,也想結束「你的太太」這個角色。小孩是我生的,我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打算拋下他們。所以我一直都堅持「共同監護」,正確的事情我也從來沒有阻擋過。包括你向我借身分證去幫小孩開戶這件事,我都是配合的。你一直提到7月1日,對我來說,只讓我更確定:你仍然停留在怪力亂神的想法裡。之前你帶淇淇去外縣市收驚,明明民雄就有可以收驚的地方,你卻特地跑去別的縣市,其實目的,說實話,你自己心裡也很清楚。這些事都讓我更加確定,我想要的是:劃清界線,讓彼此都回到各自該走的路上。我已經做了該有的努力和等待,但我不想再繼續留在讓我受傷的地方" 20 114年6月4日 我媽再次為了你跟我說,要跟我斷絕母女關係,要我搬出去住 真是謝謝您喔 21 114年6月30日 "我真的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跟你好好講你才會願意出來不好好與我簽字,我只能說,我,A01非常討厭你,我只想與你分開,你認為你這樣不願意放手,死皮賴臉的不願意離婚,對我來說真的能夠幫助我嗎?我對你從來也都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甚至一直以來都是幫襯著你,現在我只是需要你好好跟我離婚你卻做不到,我說真的,現在你所做的任何改變對我來說都是壓力的來源,也因此我的藥越吃越重,從焦慮症的藥吃到變需要用安眠藥輔助我睡覺,甚至於我現在就連吃安眠藥也沒有用了,你說你不想看到我死,但你現在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在逼著我去死,因為你現在做的都已經不是我要的了,我這樣說好了,我愛我的孩子,所以我忍受聽到你聲音,我愛我的孩子,所以我在自殺之後還趕快去急診,接受加護病房觀察,我不知道我的最後一根稻草何時會被壓垮,不顧一切的直接去死,但,我煩請您請遵守你之前答應我的事,7/1出來好好簽字這是我對你的最後信任" 22 114年11月13日 回去市區就這麼難嗎? 自以為是守在這邊是怎樣?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