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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陳馨

被上訴人 陳韻文

陳珮甄上 一 人輔 佐 人 郭千亘被上訴人 陳志明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