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A01被 上訴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