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家全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B01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28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假扣押,亦有準用。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釋明,否則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現經鈞院以114年度家上字第28號審理中,並經兩造合意將本件移付調解,惟伊於調解中經調解委員告知,相對人稱若伊不願意離婚,將把所有財產移轉予相對人之弟,伊為保全自身權益,爰聲請就相對人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為證。而兩造現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相對人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下稱臺南地院)起訴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關係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經臺南地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以114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28號審理在案,並經兩造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42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114年4月18日移付調解,並改期續行調解中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後查證屬實。則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因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並非基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所提起,當無未經扣押,日後即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顯無請求假扣押之原因甚明。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已有釋明假扣押請求及原因,與前述假扣押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劉秀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