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權哲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上訴人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