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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抗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66號抗 告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