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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耿漢生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謝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