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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國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國字第12號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裁定具狀聲明不服。核其狀首雖記載「民事聲明異議狀」,惟觀該書狀內容係對本院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理由及結論為指摘,顯見其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