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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劉志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燦芳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再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燦芳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再字第5號),聲請本院承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已經終結,聲請人於該案終結後,於114年7月23日始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