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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4號異 議 人 王瑞麟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伊於原審起訴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388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相對人不得持臺南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001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異議人強制執行。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債權為: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17萬6,507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開執行名義債權之利息,算至異議人於原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日止,為60萬4,854元,則系爭執行名義債權本息合計178萬1,361元,已逾得上訴第三審之150萬元限額,114年10月8日書記官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卻將判決正本教示條款更正為「不得上訴」,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4條、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書記官於其權限範圍內,對於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稱之為處分,若關係人對之不服,固得提出聲明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惟按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對於不得上訴者,應記載「不得上訴」,均係由法院書記官所製作,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最高法91年台抗字第163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訴訟事件得否上訴或抗告及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不因法院書記官於裁判正本上有無記載或其記載錯誤,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依此,法院書記官就

「得否上訴」之曉示文句雖有誤寫,而將不得上訴之裁判,誤載為得上訴者,該誤載並不使依法不得上訴之裁判變為得以上訴,自非不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以處分更正之。另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為第三審上訴利益最低限制之規定,而司法院業於91年1月20日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112年11月2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該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異議人係起訴

請求: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相對人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異議人強制執行,經臺南地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異議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駁回異議人之上訴,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全部卷宗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系爭債權憑證記載執行名義內容及執請執行金額為:異議

人應給付相對人117萬6,507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系爭債權憑證在卷可憑(見臺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349號卷第36頁)。

㈢綜上,本件異議人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應為本金117萬6,507元,而利息部分不得併入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是本件異議人上訴第三審利益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是本院判決正本文末所示教示文字,雖有上訴人得上訴之誤載,惟揆諸前揭說明,不因此使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判決變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本院於114年10月8日以書記官處分書將其更正為「本件不得上訴」, 於法尚無違誤。準此,聲明異議人對系爭處分書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處分,並非有據。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