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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吳秀鶯

陳艷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冬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民國114年9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秀鶯、陳艷紅係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0號(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系爭事件民國114年9月9日準備程序中被上訴人張秋冬訴訟代理人張宇杉及被上訴人王連瑩當庭陳述之內容,故聲請上揭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許可自費交付上述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葉淑儀法 官 謝濰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