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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林志冠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法 官 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