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王文君即文君美食企業社代 理 人 吳東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