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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重上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上 訴人 秦意淨

秦意雯秦健如

連淑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