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黃浩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銘、林國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