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金汝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參 加 人 陳勝二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金汝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參 加 人 陳勝二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