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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金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侯乙瑄被 上訴 人 廖桑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85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在LINE投資群組中遭暱稱為「天利客服-Vivian」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佯稱可經由「天利基金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伊陷入錯誤,而依指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12時49分及同年月17日11時57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及62萬元,至上訴人所開立且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旋經該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款項轉出,致伊求償無著而受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伊誤信對方為辦理銀行貸款之合法機構,始按對方指示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密碼,倘伊能預見對方為詐欺集團成員,豈會提供伊領取薪資之系爭帳戶給對方,以致112年7月20日匯入系爭帳戶之薪資2萬5,197元,亦遭轉帳一空,況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亦認伊雖有提供系爭帳戶帳號及密碼之行為,但無犯罪嫌疑,而對伊以112年度偵字第1418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縱認伊有過失,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屬與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減輕伊賠償責任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0萬元,及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擔保金額諭知准、免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卷第214至215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112年7月1日於臉書貸款廣告留LINE帳號後,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暱稱為「陳文坤」之人(暱稱已變更為「沒有其他成員」)以評估信用狀況為由,邀上訴人加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暱稱「李冠龍」之人(暱稱已變更為「王悅」)為好友,嗣「李冠龍」以上訴人信用額度不夠,要幫忙做金流始能成功向銀行貸款為由,指示上訴人先至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帳號,上訴人於112年7月6日至銀行設定其指定帳號為上訴人所申辦之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後,於112年7月7日10時8分,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予「李冠龍」。

2、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暱稱為「天利客服-Vivian」、「美玲〜Emily」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某日起,藉由被上訴人瀏覽不實投資廣告而主動聯繫之機會,向被上訴人佯稱可經由「天利基金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被上訴人陷入錯誤,而於112年7月12日12時49分及7月17日11時57分許,分別匯款108萬元及62萬元至系爭帳戶,致被上訴人受有17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3、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記錄。(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080406號卷,下稱警卷,第82至86頁)㈡兩造爭點:

上訴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致被上訴人受有170萬元本息的損害?

四、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所謂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1、依兩造不爭執事項1至2,堪認被上訴人確因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而於上揭時間,匯款共170萬元至上訴人所開立且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系爭帳戶,而受有17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2、上訴人雖抗辯其交付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並無過失云云。惟按以申辦貸款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顯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申辦貸款僅需提供申辦者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該申辦者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或帳號及密碼等資訊,易言之,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正當理由(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於申辦貸款之情況下,應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將其個人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交付他人,俾免造成其他人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復遭提領一空之損害結果發生,是謹慎理性之銀行帳戶申設人在申辦貸款情況下,自不應將帳號及密碼交付放貸方,否則即有背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而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經查,依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記錄及兩造不爭事項1,可知上訴人為成年人,二專畢業,並有正當工作,且有申辦貸款之經驗,具有相當程度之學識、社會經驗及金融消費貸款常識,理應知悉現今一般商業習慣,申辦貸款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並不需要提供帳號及密碼予放貸方使用自己銀行帳戶,且上訴人於112年7月1日即已知悉與其聯絡貸款事宜之LINE帳號「全球融資理財公司」之人,並非銀行,而係「按你的分數來定製方案」之「代辦公司」,後續聯絡對象亦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帳號「李冠龍」之人,已與一般正常向銀行貸款必會知悉代辦公司或銀行承辦人之真實姓名及職位等情形迥異,又「李冠龍」於112年7月6日指示上訴人至銀行設定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再於次日交付帳號及密碼,更是違反社會上正常貸款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上訴人理應注意、能注意、竟不注意一般具有此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謹慎理性之銀行帳戶申設人,在申辦貸款之情況下,亦不應將帳號及密碼交付放貸方之注意義務,竟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向銀行申辦貸款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反而在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率依對方指示交付系爭帳戶帳號及密碼,則依上訴人已成年、有工作、二專畢業、有貸款經驗、社會上正常貸款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等情形觀之,上訴人應已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上訴人辯稱其無過失云云,應不足採。

3、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係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交付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云云。惟查,系爭帳戶係上訴人用以領取其薪資之銀行帳戶,於112年7月20日匯入系爭帳戶之上訴人薪資2萬5,197元,亦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一空等情,有系爭帳戶往來明細可證(見警卷第22至23頁),堪認上訴人「並無」預見其交付系爭帳戶帳號及密碼後,系爭帳戶內之款項(含上訴人自己之上開薪資2萬5,197元)將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一空之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否則上訴人豈會容任定期入帳至系爭帳戶之自己薪資,亦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一空之結果發生,堪認上訴人應非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交付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云云,尚不足採。

4、承上,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將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冠龍」,致被上訴人受詐欺所匯款至系爭帳戶之170萬元遭提領一空,係過失對實施詐欺行為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予以助力,促成其等向被上訴人詐欺行為之實施,屬過失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此觀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過失相抵之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無論何人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轉嫁於他人,係基於支配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原理與指導債之關係之誠信原則而建立之法律原則。此項法律原則,縱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倘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兩造攻防及調查證據之所得,已知有與有過失之事實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仍得於賦與兩造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後,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尚不能置之不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兩造就過失相抵之過失比例乙節,雖均主張自己過失比例是零,對方為全部云云(見本院卷第191頁)。惟查:

1、政府近來以各種方式宣傳投資必定有風險,在投資前應先做足功課並循政府認證的官方管道進行投資,任何號稱有「內線交易」、「穩賺不賠」的管道一定就是詐騙,詐騙集團常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使用標榜穩賺不賠、高報酬零風險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的投資LINE群組,並誘使民眾下載不明的投資軟體APP進行投資,初期小有獲利,等民眾加碼投資後,歹徒立即音訊全無,讓民眾辛苦錢一夕之間成為泡沫。被上訴人擔任公務員(見警卷第12頁),對於政府上開宣傳,應甚熟悉。然依兩造不爭執事項2,及上訴人於112年9月28日警詢時陳稱:伊約112年5月初於網路上看見廣告,點入後而加入詐騙LINE群組,之後對方慫恿伊至投資網站投資天利基金證券,並稱保證獲利及高機率抽中股票,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等語(見警卷第12頁),暨被上訴人所提出其與詐欺集員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某詐欺集團成員:早安,我們創益投顧的VIP會員群組…全方位提高大家的週期獲利率,以及買賣股票技術的能力!小妹已經幫您申請好VIP群組名額,請點擊下方連結進入我們VIP…」(見本院卷第157頁)、「被上訴人:

可設幾碼?都是數字?」、「某詐欺集團成員:一般申購的中籤概率很低,建議姐姐多申購一些,因為就算中籤也不會全中只會中籤10%左右」(見本院卷第159頁)、「某詐欺集團成員:https://app.fv…jd.com。這是天利基金證券的下載連結,妳複製連結,然後打開瀏覽器下載,line是不能直接下載的」(見本院卷第155頁、警卷第46頁)、「天利客服-Vivian:綁約定帳戶您今天就要去綁約定喔。這樣明天才能透過網路銀行辦理匯款。」、「被上訴人:先試看看綁約...怕銀行有意見。」、「天利客服-Vivian:綁約帳戶您講生意往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堪認被上訴人係在明知其投資之網站,並非正當之投資管道,且不知與其聯絡投資事宜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對方不但保證獲利及高機率抽中股票,甚至須依對方指示欺騙銀行「講生意往來」,始能綁約定帳號,進行投資及資金往來,顯係政府近來廣為宣傳之典型之假投資詐欺,則依被上訴人已成年、擔任公務員、有相當之社會經驗、社會上正常投資交易之習慣,及洗錢防制法等法令規定等情形觀之,被上訴人只要不予輕信,顯然得以避免其損害之發生,竟仍為獲取高額利得,匯款高達170萬元至系爭帳戶,亦屬與有過失,被上訴人自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全數轉嫁於上訴人。

2、上訴人雖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依兩造不爭事項

1、3,及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記錄,堪認上訴人係因週轉困難,急於申辦貸款,始交付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並致自己亦受騙2萬5,197元。

3、兩造雖就其過失比例均主張對方為全部、自己為零云云,惟本院斟酌前述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比例,認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各負50%之過失責任,爰依職權減輕上訴人之賠償金額至85萬元(170萬元X50%=85萬元),以謀求兩造間之公平。

五、綜上,被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5萬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並就該部分依被上訴人之聲請,酌定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該部分之上訴。至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生影響本院所為上開論斷,自無再予逐一審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菱附件(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記錄) 一、第82-反面頁之對話記錄 【112年7月1日】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侯乙瑄小姐,你好」 侯乙瑄:「你好。請問您是?」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我這邊是全球融資理財公司的。我有收到你的貸款諮詢。請問你還有需要嗎」 侯乙瑄:「有。」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我這邊看到你需求100萬資金要降低月付金。是還需要100萬嗎?」 侯乙瑄:「對」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幫我填個表單。然後附上身份證正反面。讓我幫你做個初審評分」 侯乙瑄:「你們是銀行的嗎?」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再按你的分數來定製方案,確保銀行能過件。我們是代辦公司。我們前期是不收任何費用的。銀行下款到你的帳戶裡我們才會收取5%的代辦費。要讓我幫你處理嗎?」 侯乙瑄:「好。」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姓名:職業:年齡:居住地址:手機號碼:家用電話:公司電話:LINEID:最高學歷:方便聯絡時間:現職工作有/無薪轉:有/無信貸或其他貸款(請列舉欠費銀行家數):有/無房貸/汽貸/機貸:是/否/銀行為警示戶:有/無信用卡:有/無信用卡使用卡循(繳最低/全額清):卡循金額大約多少:有/無銀行協商或貸款遲繳:有/無汽車:有/無機車:有/無/前科:本次需求金額:本次資金用途:近半年有無申辦過貸款(有過/沒有過都算):近半年申請的貸款項目有什麼?(有過/沒過都算):以上資料請先幫我填寫,以便加速審核(麻煩複製到對話上,填好貼上來)。幫我填個表單。附上身份證正反面。侯先生你好。你這邊有時間填保單了嗎?」 侯乙瑄:「還沒,稍等。」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好的。」 侯乙瑄:「姓名:侯乙瑄職業:健身房業務年齡:26居住地址:嘉義市○區○○街000-0號00樓0手機號碼:0000000000家用電話:公司電話:000000000LINEID:000000000000000最高學歷:二專方便聯絡時間:中午11-12點,晚上10點後現職工作有/無薪轉:有有/無信貸或其他貸款(請列舉欠費銀行家數):貸款銀行:花旗、星展、富邦貸款金額:399000、280000、75963貸款期數:36/84/36貸款已繳期數:8/6/52貸款月繳多少:13635/5198/6796有/無房貸/汽貸/機貸:有,汽車是/否/銀行為警示戶:否有/無信用卡:有有/無信用卡使用卡循(繳最低/全額清):有,最低卡循金額大約多少:20萬有/無銀行協商或貸款遲繳:有有/無汽車:有有/無機車:無有/無前科:有本次需求金額:100本次資金用途:清償貸款近半年有無申辦過貸款(有過/沒有過都算):有近半年有無申辦過貸款(有過/沒有過都算):信貸、車貸以上資料請先幫我填寫,以便加速審核(麻煩複製到對話上,填好貼上來)」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麻煩附上身份證正反面。」 侯乙瑄:「侯乙瑄身份證正反面。」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好的。我現在馬上幫你做資料送初審。大概需要一個小時左右。這邊有結果了我會馬上通知你。請耐心等候。」 侯乙瑄:「好。」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謝謝。侯先生你好。初審結果出來了。已經提交到主管那裡了。具體方案主管會跟你講。等一下我會把主管的聯絡方式給你。那也會把你的聯絡方式給主管。看是你加他還是他加你都OK。(李冠龍LINE聯絡資訊)。那你有時間先密他哦。有什麼是找我找他都OK。」 侯乙瑄:「好。」 全球融資理財公司:「嗯嗯。」 【112年7月6日】 侯乙瑄:「(電話取消)。請問有聯絡到嗎。(電話取消)。?。(電話取消)。(電話取消)。(電話取消)。他已讀不回。請他明天上班時回覆我。謝謝。」 【112年7月21日】 侯乙瑄:「(電話取消)。今天下午3點前沒回我我就報警。(電話取消)。(電話取消)。我真的是耖你媽幹詐騙的人都不得好死。你家一年內全家死光,你出門也會被車撞。」 【112年7月22日】 侯乙瑄:「已讀不回是怎樣。(電話無回應)。」 【112年7月24日】 陳文X(無法辨識)離開聊天 二、第83-85頁反面之對話記錄 【112年7月1日】 李冠龍:「姓名:侯乙瑄職業:健身房業務年齡:26居住地址:嘉義市○區○○街000-0號00樓0手機號碼:0000000000家用電話:公司電話:000000000LINEID:000000000000000最高學歷:二專方便聯絡時間:中午11-12點,晚上10點後現職工作有/無薪轉:有有/無信貸或其他貸款(請列舉欠費銀行家數):貸款銀行:花旗、星展、富邦貸款金額:399000、280000、75963貸款期數:36/84/36貸款已繳期數:8/6/52貸款月繳多少:13635/5198/8796有/無房貸/汽貸/機貸:有,汽車是/否/銀行為警示戶:否有/無信用卡:有有/無信用卡使用卡循(繳最低/全額清):有,最低卡循金額大約多少:20萬有/無銀行協商或貸款遲繳:有有/無汽車:有有/無機車:無有/無前科:有本次需求金額:100本次資金用途:清償貸款近半年有無申辦過貸款(有過/沒有過都算):有近半年有無申辦過貸款(有過/沒有過都算):信貸、車貸以上資料請先幫我填寫,以便加速審核(麻煩複製到對話上,填好貼上來)剛接到你的貸款通知。」 侯乙瑄:「嗯嗯。我會不定時回覆。」 李冠龍:「了解我今天假日我明天幫你處理。」 侯乙瑄:「明天也是星期日耶。」 李冠龍:「我明天早上回公司。」 侯乙瑄:「好。」 【112年7月2日】 侯乙瑄:「你好。請問您今天幫我審的如何呢?」 李冠龍:「今天跟你確定可以所以我今天幫你追蹤資料。你的信用分數有點低。會比較麻煩。我明天問問管理看怎麼處理」 侯乙瑄:「好。麻煩了 謝謝」 【112年7月3日】 侯乙瑄:「請問有消息了嗎?」 李冠龍:「我們主管中午過才會過來。」 侯乙瑄:「好。請問有消息了嗎」 李冠龍:「你放心有消息會馬上跟你聯絡。」 侯乙瑄:「好。」 【112年7月4日】 李冠龍:「你好。」 侯乙瑄:「你好。請問有消息了嗎?」 李冠龍:「請問方便通話嗎?」 侯乙瑄:「要晚一點。可以先用打字的。我晚點回覆。剛下班。 【112年7月5日】 李冠龍:「你好。」 侯乙瑄:「你好。」 李冠龍:「請問方便通話嗎?」 侯乙瑄:「稍等。」 李冠龍:「好。」 侯乙瑄:「可以了。(語音通話)。手續費有辦法低一點嗎?」 李冠龍:「我們的資料大約都在五萬左右而已。這個你放心我們是要業績的。」 侯乙瑄:「但如果60萬15%=9萬。」 李冠龍:「對。你確定好的時候跟我說。」 侯乙瑄:「利率大約落在哪呢?」 李冠龍:「這是銀行貸款到時候是本金加利息。」 侯乙瑄:「我知道。依照你們的經驗。依照你們的經驗,我的利率大約落在多少呢?」 李冠龍:「我們會幫你做資料所有90%會過。」 侯乙瑄:「這我了解我的意思是銀行會落在幾趴的利息?」 李冠龍:「對。」 侯乙瑄:「會落在幾趴的利息?」 李冠龍:「我不懂你的意思。我等一下忙完打給你」 侯乙瑄:「好。我出門了」 李冠龍:「(問號貼圖)。還是現在方便通話」 侯乙瑄:「(OK貼圖)」 李冠龍:「(語音通話)」 【112年7月6日】 李冠龍:「所以還需要嗎?」 侯乙瑄:「需要。」 李冠龍:「那你確定什麼時候要去銀行的時候再跟我說。」 侯乙瑄:「好。。我等等到永豐打給你。我沒實體簿子應該沒差吧?」 李冠龍:「(語音通話)」 侯乙瑄:「(語音通話)」 李冠龍:「銀行華南銀行分行○○分行公司名○○○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銀行陽信銀行分行○○分行公司名○○○○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銀行國泰銀行分行○○分行公司名○○○○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傳送文件照片其中包含存摺封面)。」 侯乙瑄:「我要怎麼跟銀行說呢?。把你傳給我的這些列印出來就好嗎?」 李冠龍:「(傳送文件照片其中包含存摺封面)。(傳送文件照片其中包含存摺封面)。(語音通話)。有什麼不懂再跟我聯絡」 侯乙瑄:「我明天用,用完跟你說。」 李冠龍:「好。」 侯乙瑄:「我來辦了。下禮拜一才會生效。需要兩個工作天。」 李冠龍:「好的。」 【112年7月7日】 李冠龍:「戶名:證號:電話:銀行:分行:帳號:代號::使用者代碼:使用者密碼:SSL轉帳密碼:金融卡密碼:(李冠龍):客戶資料姓名:身份證:生日:戶籍地:現居地:電話: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電話:父親:母親:信箱:星座:生肖:國中:國小:學歷:兵役:工作:有沒有開通外幣帳戶:公司名稱:銀行名稱:銀行分行:戶頭帳戶:網銀帳號:網銀密碼:網銀手機號碼:網銀信箱:帳號本身銀行有無貸款信用卡:無最近補過卡是在哪個分行:金融卡密碼:名下銀行有何:」 侯乙瑄:「你這筆下來我會先把花旗的還掉。」 李冠龍:「好我盡量趕。」 侯乙瑄:「麻煩了謝謝(拜託貼圖)。」 【112年7月19日】 侯乙瑄:「請問今天會接到照會嗎?」 李冠龍:「我看一下。」 侯乙瑄:「好。有消息嗎?。我明天是發薪水的日子,你們應該也使用都差不多了吧?。因為薪資會直接轉到永豐哪一個戶頭。 」 李冠龍:「我今天有確定星期五才能。工作人員去銀行辦理。」 侯乙瑄:「好。(語音通話)。再麻煩你打方案給我。謝謝」 【112年7月20日】 侯乙瑄:「(傳送手機截圖)。我剛剛查了,還沒處理,您說星期五請人去辦理,不可能星期五就會撥款吧?」 李冠龍:「我們不是用這個申請的。星期五。對寶好三天前就撥款了」 侯乙瑄:「三天前??」 李冠龍:「(語音通話)」 侯乙瑄:「(傳送圖片)。幫我轉到25197到。012(富邦)000000000000。謝謝。」 李冠龍:「明天。還是今天。?」 侯乙瑄:「今天。」 李冠龍:「我下午幫你處理。」 侯乙瑄:「謝謝。請問今天大約幾點能幫我轉呢?」 李冠龍:「五點。」 侯乙瑄:「(無法辨識)。請問有轉了嗎?」 李冠龍:「稍等一下我現在問。」 侯乙瑄:「麻煩了,謝謝。有嗎?。(電話取消)。我要繳卡費...。(電話取消)。(電話無回應)。(電話取消)。麻煩忙完回電給我。(電話取消)。(電話取消)。?。(電話無回應)。(電話取消)。麻煩您明天回我,謝謝。」 【112年7月21日】 侯乙瑄:「(電話取消)。請問現在是?。今天下午3點前沒回我我就報警。(電話取消)。(電話取消)。(電話取消)。(電話取消)。25000也要坑是不是。(電話取消)。我真的是耖你媽幹詐騙的人都不得好死。你家一年內全家死光,你出門也會被車撞,」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