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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簡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耿漢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5元,應徵裁判費2,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