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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上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鄭方形(原名鄭宇呈)

李沐柔(原名李嘉娜)被 上訴 人 王廼鈞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鄭方形、李沐柔連帶負擔百分之38,餘由上訴人鄭方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所生之婚生女鄭○○(下稱A女)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9月16日止至伊擔任園長之「○○○○○○○○○非營利幼兒園」(下稱系爭幼兒園)就讀,詎上訴人竟為增加網路聲量,基於侵害伊名譽之故意,推由上訴人鄭方形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共同不法侵害伊之名譽,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且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11至15、17至19、21所示貼文及影片(下稱系爭17則內容)現仍存在,鄭方形應刪除下架系爭17則內容以除去其侵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鄭方形應刪除系爭17則內容,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被上訴人逾此範圍之其他請求,部分經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後未據其聲明不服,部分經其於本院撤回請求,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李沐柔並未參與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之製作,無共同侵權行為可言;縱李沐柔有參與,伊等係因A女就讀系爭幼兒園期間出現異常反應,並表示其遭園長性侵,復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診斷疑似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始合理懷疑A女曾遭被上訴人性侵及在系爭幼兒園遭虐待,而於合理查證後,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並非憑空杜撰,且係對高度公共利益事項為評論,非屬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開部分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20萬元本息及鄭方形應刪除系爭17則內容,並就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聲請酌定擔保金額諭知免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20萬元本息及鄭方形應刪除系爭17則內容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卷二第82至83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為「○○○○○○○○○非營利幼兒園」園長。

2、上訴人於110年10月所生婚生女A女自113年8月1日開學起至9月16日止至系爭幼兒園上課,為系爭幼兒園之學生。

3、鄭方形於如附表所示之社交媒體及影音平台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對於李沐柔是否共同發表,兩造有爭執)

4、鄭方形於113年12月6日前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在秘書室外沙發洽公區之公眾場所指摘「王廼鈞是天王老子逆啦,他性侵不用負責逆啦」、「被王廼鈞性侵的那個」。(附表編號61)

5、李沐柔以被上訴人利用其與鄭方形所生之A女為系爭幼兒園之學生於000年0月0日至9月16日間至系爭幼兒園上課之機會,對A女為猥褻等行為等為由,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性自主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檢)檢察官為113年度偵字第30045號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為114年度上聲議字第547號駁回再議處分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原審法院刑事庭於114年6月20日以114年度聲自字第12號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卷一第131至142頁)㈡兩造爭點:

1、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2、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鄭方形刪除系爭17則內容,有無理由?

五、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㈠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要旨參照)。末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非不法。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參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參照)。

2、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之內容,尚難認為真實,詳述如下:

(1)李沐柔以被上訴人性侵A女等為由,向南檢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經檢警檢視搜索、扣押之系爭幼兒園監視器硬碟6顆、園長室監視器記憶卡3張、被上訴人手機,並進行數位鑑識還原,均未發現有學生獨留於園長室內與園長獨處,或A女(或其他學童)遭性侵之照片或影片檔案等情,有南檢113年度偵字第30045號卷附警方職務報告、數位鑑識報告、監視器表格、系爭幼兒園平面圖、現場照片、手機匯出資料截圖、檢察官勘驗筆錄等可稽。且南檢檢察官就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後,以:A女於113年10月8日、25日經司法詢問員協助訊問,均無法提及遭被上訴人性侵,且113年9月24日驗傷結果無明顯外傷,又扣押之硬碟、記憶卡、手機經數位鑑識還原,並無學童獨留於園長室或妨害性自主之照片或影片,難憑李沐柔單一證述,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認定等為由,於114年2月5日以南檢113年度偵字第30045號為不起訴處分,李沐柔不服,提起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14年3月17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547號為駁回再議處分,李沐柔仍不服,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原法院刑事庭於114年6月20日以114年度聲自字第12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卷證資料可參,堪認檢察官詳盡調查後,仍未發現任何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性侵A女之證據,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性侵A女之行為。

(2)李沐柔於113年9月18日向警方指稱A女於113年9月12日12時許在系爭幼兒園教室內,遭到老師陳○○徒手拉扯受傷,經警通報A女受虐待,經警方調閱是日教室監視器畫面後,於113年9月24日以陳○○因A女當時有跳躍動作抓住其手臂制止,並已有幫女童擦藥為由,認陳○○並無傷害行為;嗣李沐柔於113年9月20日再向警方指稱系爭幼兒園另一代課老師李○○於113年9月13日造成A女嘴唇左上方傷痕,經警通報A女受虐待,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認A女與李○○互動甚好,尚無異狀等情,有南檢113年度他字第5550號卷(下稱他字卷)所附通報表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9月24日函可稽,難認被上訴人或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有何虐待A女之行為。

(3)本件既難認被上訴人有性侵A女之行為或A女在系爭幼兒園遭受虐待,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之內容,竟直接指述被上訴人有性侵A女之行為、A女在系爭幼兒園遭受虐待,自難認內容與事實相符。

3、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應為上訴人所共同發表,詳述如下:上訴人雖辯稱李沐柔並無共同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云云。惟查: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係以「○○○○○」、「○○」名義發表,其中「娜娜」、「nana」顯係指原名李嘉娜之李沐柔。縱使該帳號形式上係由鄭方形單獨申請註冊,仍無礙於李沐柔以「娜娜」、「nana」參與。且李沐柔於113年9月18日、20日向警方指稱A女遭系爭幼兒園老師虐待云云後,隨即由鄭方形於113年9月24日向警方指稱A女自113年8月1日起至9月16日止,在系爭幼兒園遭被上訴人摸身體及拍照,其與李沐柔已帶A女至成大醫院檢傷云云,經警依法通報後,李沐柔再以被上訴人性侵A女等為由,向南檢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及如前述之後續程序(再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有南檢他字卷所附通報表3份及前述上揭案號卷證資料可稽,堪認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發表A女遭被上訴人性侵、在系爭幼兒園遭受虐待云云,李沐柔亦居於共同主導之地位,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應為上訴人所共同發表。上訴人辯稱李沐柔並無共同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云云,尚無足取。

4、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前,未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無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詳述如下:

(1)經查,李沐柔於113年9月18日、20日向警方指稱A女遭系爭幼兒園老師虐待云云,嗣鄭方形於113年9月24日向警方指稱A女遭被上訴人摸身體及拍照,其與李沐柔已帶A女至成大醫院檢傷云云,雖經警通報,但成大醫院驗傷採證醫師於113年9月24日檢查結果為A女全身均無明顯外傷等情,有南檢113年度他字第5550號卷(下稱他字卷)所附通報表3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可稽,堪認上開驗傷結果並未提供足以支持A女曾遭虐待或性侵之客觀佐證,上訴人於此時(113年9月24日)應知已不得憑其等主觀懷疑,即認有足以客觀合理相信A女曾遭被上訴人性侵或在系爭幼兒園遭虐待之依據。次查,A女在上訴人全程陪同下,經南檢檢察官指派司法詢問員(國立大學專案助理教授)於113年10月8日、25日在該署溫馨談話室,以專業方式與A女進行對話時,A女僅有陳述其遭陳○○老師拉扯受傷,並表示有另一女老師欺負她等語,並未陳述曾在系爭幼兒園遭受虐待或性侵,甚至未曾提及「園長」(即被上訴人)等情,有他字卷附該2次訊問筆錄可參,足證上訴人此時(113年10月8日、25日)已可知其等先前自行詢問之方式及所得結果,均與司法詢問員之詢問方式及所獲結果,相去甚遠,難以作為A女曾遭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虐待或被上訴人性侵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已無可合理相信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有虐待A女、被上訴人有性侵A女之理由,然上訴人竟仍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12月14日止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自難認上訴人已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內容為真實。

(2)上訴人雖辯稱依卷內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云云。惟查:

A、本院勘驗上訴人所提出與本件有關之影像檔,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其中附件編號(1)僅能證明A女確有夜間哭鬧,然幼童夜間哭鬧原因甚多,或為入學適應、生病、作息改變等,此應為一般正常父母所明知;附件編號(2)所示A女在學校哭泣之情形,係幼童上學時經常出現之正常情緒表現,此為眾所皆知之常情;附件編號(3)僅能證明A女曾表示「不想說出來我的秘密」、「會害怕」等語,並未涉及被上訴人或任何具體遭受性侵、虐待之事實;附件編號(4)則係李沐柔不顧A女多次轉移話題,仍堅持以封閉式、誘導式提問及動作,引導A女點頭附和;附件編號(5)中A女本已明確表示「園長沒有欺負我、沒有壞壞」,鄭方形卻仍一再以誘導方式扭曲A女原本之認知;附件編號(6)A女在車上哭鬧,乃幼童日常生活一部分,亦眾所皆知之事;附件編號(7)A女已否認「脫褲

子、脫衣服」,鄭方形仍以極度封閉誘導企圖改變A女說法,但A女仍說:「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鄭方形卻仍持續以誘導方式扭曲A女之認知;附件編號(8)A女已明確表示「園長是不可能的」,鄭方形仍以誘導方式扭曲A女認知,誘導A女說出「脫褲子」、「秘密」;附件編號(9)A女捏鄭方形下體之影片,僅有片段,且A女之動作並無任何性含意,可能僅是幼童頑皮行為;附件編號(10)僅是校園走廊環境之照片;附件編號(11)僅為校園走廊之正常師生走動;附件編號(12)A女所述「玩玩具、拍照、回家」屬一般幼兒園日常活動紀錄;附件編號(13)中「大台的」、「喀嚓喀嚓」等相機特徵,係李沐柔先於問題中提出後,A女始為附和回答;附件編號(14)係鄭方形密集誘導詢問脫衣褲等事,A女敷衍答「有」,惟詢及「腳有沒有打開、有無看到生殖器」,A女仍明確回答「沒有」;附件編號(15)成大醫師稱照片根本看不到處女膜,並無任何令人足以聯想A女曾遭虐待或性侵之疑慮;附件編號(16)被上訴人抱幼童(非A女)走公開樓梯走道,並無任何躲避鏡頭之可疑舉動;附件編號(17)成大醫師表示照片無法判定處女膜狀況;附件編號(18)係老師帶3名男童到保健室集體擦汗換衣服,並要求3名幼童躲避攝影鏡頭換衣服,但有幼童頑皮故意要讓攝影鏡頭「拍腳」,顯屬一般幼兒園日常活動情形;附件編號

(19)係幼童或獨自或老師陪同進出左側辦公室(園長室),同時走廊有其他教職人員及幼童走動,與一般幼兒園生活動態無異;附件編號(20)係上訴人先以「你有去過園長的房間嗎」、「他有給你拍照嗎」等特定內容詢問A女,其提問已預設特定人、地及行為,所得回答易受提問人誘導,真實性不高;附件編號(21)係李沐柔先主動誘導A女說出園長碰她身體,並進而引導A女改口說出「尿尿的地方」;附件編號(22)A女雖稱「不,不想要……因為園長弄痛我尿尿的地方」,惟其後接受驗傷並未發現明顯外傷,該陳述顯欠缺相應之客觀醫療證據佐證,參以上訴人先前已有多次以封閉式、誘導式問題詢問A女之情形,而該影片僅為片段,無從得知完整對話脈絡,自難認A女上揭陳述為真實;附件編號(23):A女陳稱其可自己一人前往園長室玩玩具,惟其所述與前揭監視器及數位鑑識結果,均未發現A女於園長室與被上訴人獨處之情不符,不足據此認定A女曾單獨與被上訴人相處;附件編號(24)「脫鞋、立正、黏好你的腿腿來」均為幼兒園測量身高體重機之口令,依影片完整前後情境觀之,與幼兒進行身高、體重測量之活動相符,尚難認有何異常;附件編號(25)老師協助幼童拿取物品入班,為幼兒園日常生活;附件編號(26)顯是老師見幼童(非A女)要拿物品到園長室,乃詢問其是否要找園長,並無異常。綜觀附件編號(1)至(26)所示影像內容,其中部分僅屬A女之一般生活、情緒反應或系爭幼兒園之日常活動,部分則係上訴人自行詢問A女所得之片段陳述,而其詢問過程多有預設特定事實、反覆或封閉式提問之情形,尚不足以使上訴人客觀上合理相信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確有虐待A女,或被上訴人確有性侵A女之行為。至附件編號(4)、(5)、(7)、(14)、(21)、(22)所示A女雖有涉及被上訴人對其為不當身體接觸或性侵之陳述,惟依前揭對話完整情境觀之,上訴人於提問時多已預設特定之人、地、行為或答案,並有反覆或封閉式提問之情形,而A女於回答過程中復數度轉移話題、否認或為前後矛盾之陳述,足見其回答易受提問方式影響,可信性及證明力均屬有限,自難以此作為上訴人客觀上合理相信被上訴人確有性侵A女之依據。

B、上訴人雖又辯稱依其所提光碟2份(見本院卷一第463頁、卷二第185頁)所示被上訴人拒絕上訴人查看監視畫面;另有案外案;被上訴人有接觸其他幼童身體;系爭幼兒園正常量體重情形與附件編號(18)影片不同;二樓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多名幼童曾進出園長室;園長室內備有玩具;教育局說要保護園方,且扣押全部監視器畫面遺漏園長室部分;系爭幼兒園有「門神」影響調查;教育局指導園方不要承認;教育局長拒絕上訴人調閱監視畫面等,足證上訴人已窮盡查證手段云云,惟上開2光碟之內容實係:被上訴人不同意無調查權限之鄭方形觀看監視器錄影畫面;系爭幼兒園某教職員向被上訴人表示臺南市教育局扣押監視畫面可能會發現某教職員所為與本件無關之事而衍生案外案;被上訴人抱起幼童並拍背安撫等一般幼兒園園長均會出現之照顧幼童之正常行為;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帶其他幼童測量身高體重;警方製作之二樓監視器時間「皆為連續未中斷,影像時間無誤差」之整理資料;系爭幼兒園園長室之內部照片;臺南市教育局人員向系爭幼兒園之教職人員表示其調查後並未發現異狀且該局「多做」調查係為保護園方教職員;臺南市教育局人員表示已將系爭幼兒園硬碟全數扣押;系爭幼兒園某教職員表示:「他應該還會再繼續鬧警察局…警察已經火大了,他真的不怕惹到門神」等語,依前後語意,門神極有可能係指已經火大之警察,而非系爭幼兒園之園長或教職員;臺南市教育局人員表示只要知悉有人舉報,不待承認或證實,即應通報;教育局長接獲鄭方形致電時表示鄭方形應按程序辦理並以忙碌為由掛斷電話等情,有本院製作之光碟檔案內容列印及譯文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67至505頁、卷二第33至37頁),與上訴人所述未盡相符,且顯然無從證明上訴人客觀上有任何可合理相信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有虐待A女或被上訴人有性侵A女之情事。上訴人所辯,應不足採。

C、上訴人帶同A女至成大醫院精神科就診之診斷證明書雖記載「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病患因上述診斷,於2024年10/17、10/30,至本院門診掛號就診。因上述狀況,孩童出現明顯焦慮情緒,家長並觀察到睡眠及情緒行為困擾。」等語(刑事聲自卷第131頁),惟A女初至系爭幼兒園就讀,生活作息變動,本即有可能出現焦慮情緒,且A女至系爭幼兒園後發生老師拉扯等事,亦有可能造成A女於113年10月17日、30日經診斷有「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上開診斷證明書並未記載其上開症狀係因遭被上訴人性侵或在系爭幼兒園遭虐待所致,無從僅憑該診斷證明書推認A女有在系爭幼兒園遭性侵或虐待,自不足據此認為上訴人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有虐待A女或被上訴人有性侵A女。

D、綜上,上訴人所提上揭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上訴人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亦無可合理相信其等所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之內容為真實之依據。

5、上訴人所共同發表之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內容直指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虐待A女、被上訴人性侵A女,難認為真實,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上訴人於發表前,未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無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自屬共同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非無據。被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為之請求,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6、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前判例參照),審酌慰撫金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參照)。經查,本院審酌上訴人明知尚未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無可合理相信其內容為真實,竟仍罔顧被上訴人之名譽,共同發表之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嚴重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且內容非但有羞辱被上訴人人格,甚至有威脅等遠逾一般人可以忍受之言論,復於事後辯稱自己係為公益,並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議遭駁回,及法院駁回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確定後,仍未主動刪除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使對被上訴人名譽之侵害狀態持續,甚至於附表編號5、10、16、20、22至61所示貼文及影片因被檢舉遭平台強制下架後(見本院卷一第429頁),仍不主動下架系爭17則內容,足見其於事後亦未採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害,造成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尚非輕微,並非一時可以除去,應有重大影響其生活;又鄭方形為大學畢業,曾從事立委的攝影助理工作,現在無業,與父母、配偶及子女同住於其父母之房屋,須扶養2名子女,經濟情況普通;李沐柔為高中畢業,曾從事市議員助理工作,現在無業,與配偶、公婆及子女同住於公婆之房屋,須扶養2名子女,經濟情況普通;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現擔任幼兒園園長,每月收入約5萬元,與配偶及2名子女同住於父母之房屋,須扶養2名子女,經濟情況普通(見本院卷一第329、374頁);再觀諸兩造經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情形(見本院限閱卷)、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認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㈡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鄭方形刪除系爭17

則內容,有無理由?

1、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查上訴人共同發表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如附表所示貼文及影片,其中附表編號5、10、16、20、22至61所示貼文及影片因上訴人自承被他人檢舉而遭平台強制下架(見本院卷一第429頁),且被上訴人已於本院撤回其關於請求鄭方形刪除上揭已下架貼文及影片部分之訴(見本院卷一第382、422頁),而所餘系爭17則內容,僅由具有平台管理權限之鄭方形1人即能刪除,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鄭方形刪除系爭17則內容,即非無據。

3、鄭方形雖辯稱系爭17則內容係對高度公共利益事項為評論,並無全部刪除之必要云云。惟系爭17則內容均是直接指述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虐待A女、被上訴人性侵A女,應屬事實陳述之性質,非屬意見表達之性質,且鄭方形在無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系爭幼兒園教職人員有虐待A女或被上訴人有性侵A女下,其發表系爭17則內容,更非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且侵害被上訴人名譽,自有全部刪除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20萬元本息及鄭方形應刪除系爭17則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應為連帶給付及鄭方形應刪除上揭貼文及影片,並就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聲請酌定擔保金額諭知免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生影響本院所為上開論斷,自無再予逐一審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上訴人鄭方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其餘均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雅菱【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編號 發布日期 發布平台 妨害名譽之內容 證據出處 備註 1 113.11.12 Facebook帳號「○○○」 (圖片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1月6日通知書,記載:本案因無證據證明檢舉事實為真等語)貼文:「○○○○○○○○○非營利幼兒園性侵案件,證據都在教育局,但教育局不交付教室外監視器畫面等。」,並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通知書其中事由欄記載:「王姓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侵害案」。 原證1-1(原審卷第27頁) 2 113.11.18 (圖片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某員工)貼文:「幼幼班女兒說他被園長性侵拍照」 原證1-2(原審卷第28頁) 3 113.11.20 貼文:「我女兒說被園長在教室外性侵拍照,教育局卻故意不給我看教室外的畫面,直接說我證據不足,不成立。…女兒被0000公托幼兒園虐待…」 原證1-3(原審卷第29頁) 4 113.11.22 (圖片為被上訴人之照片及簡歷)貼文:「剛跟"疑似"性侵我女兒並拍照的0000園長王廼鈞通電話。他說他沒性侵我女兒,我約他出來跟我女兒對質,被他拒絕了,還被園長掛電話。我是真的不想冤枉園長,但園長的總總舉動真的讓我懷疑他就是有性侵。大家覺得他有無性侵?還是沒有性侵呢?」 原證1-4(原審卷第30頁) 5 113.11.25 (轉發YouTube頻道「○○○○○」113.11.16發布之影片【即編號58】,影片封面為「○○○○○○○○○非營利幼兒園,集體虐童案」)貼文:「請大家幫忙分享,真的是太可惡太可惡,這樣的老師到今天還在任職!人神共憤」 原證1-5(原審卷第31頁) 「○○○○○」YouTube頻道現已消失,【編號58】影片已無法觀看。 6 113.11.29 (轉貼Instagram帳號「○○」圖片,內有臺南市長)貼文:「偉哲:我女兒的事說她被園長性侵攝影的事,你明明都知道…」 原證1-6(原審卷第32頁) 7 113.11.29 貼文:「幹你娘我女兒說她被市府公幼園長性侵攝影…」 原證1-7(原審卷第33頁) 8 113.11.30 (圖片為臺南市長黃偉哲名片)貼文:「…我女兒說被台南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園長王廼鈞性侵,還有集體虐童…」 原證1-8(原審卷第34頁) 9 113.12.1 (圖片中有「我幼幼班女兒說他被園長性侵拍照」等文字)貼文:「虐童影片又被下架…我想是教育局跟幼兒園吧!?…」 原證1-9(原審卷第35頁) 10 113.12.2 轉發YouTube頻道「○○○○○」113.11.16發布之影片【即編號58】 原證1-10(原審卷第36頁) 「○○○○○」YouTube頻道現已消失,【編號58】影片已無法觀看。 11 113.12.4 (圖片中文字:「家長鄭先生表示,『下體稍微紅腫,我們以為是屁屁疹,幼兒園只有園長是男生,我就下意識地問她說,妳有沒有去過園長的房間,她就跟我說有,園長給她玩具、給她吃糖果、然後溫柔地撫摸她的身體,然後拍照。」)貼文:「…兩歲女兒說被0000公幼園長性侵…」 原證1-11(原審卷第37頁) 12 113.12.4 (圖片中文字:「我2歲女兒說被0000公立幼兒園園長性侵並攝影…」)貼文:「…難怪園長王廼鈞嗆說不怕我,原來就是你在罩他喔?這個園長以前就是你們教育局的員工,以為我不知道嗎?台南市幼兒園虐童及性侵案頻傳,就是你們包庇的結果嘛...」 原證1-12(原審卷第38頁) 13 113.12.5 (圖片中文字:「我是鄭方形,就是我女兒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我女兒說被園長性侵攝影…」) 原證1-13(原審卷第39至40頁) 14 113.12.6 (圖片為上訴人與台視記者對話訊息截圖)貼文:「幼兒園園長疑性侵我女兒…台視高層也不敢報,那我強烈懷疑園長就是有性侵我女兒。而且不只我女兒,可能有大量女童受到性侵並攝影。…」 原證1-14(原審卷第41頁) 15 113.12.6 貼文:「0000園長王廼鈞性侵疑案」 原證1-15(原審卷第42頁) 16 113.12.6 轉發YouTube頻道「○○○○○」113.12.6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0】 原證1-16(原審卷第43頁) 「○○○○○」YouTube頻道現已消失,【編號60】影片已無法觀看。 17 113.12.10 貼文:「幼童版N號房創意私房大本營,黃偉哲市長不接電話不回訊、鄭新輝局長掛我電話封鎖我台南市政府、0000公立幼兒園,隱匿證據、提告家長…剛出生的兩歲幼童,卻要帶著被玷污的身軀苟活一生,我們要是要查真相,我也不想冤枉0000公幼園長王廼鈞,但你們聯合起來打壓我,大量吃案,斷我工作,斷我工作,派人來我家堵我,在我車上裝GPS,地檢開庭兄弟人開車跟蹤我,我現在出門要穿防彈背心局長,甚至在新聞上抹黑我,還亂告我們夫妻倆刑事,我小孩說被性侵攝影,你們還要讓他們失去爸媽,園長王酒鈞說他沒幹,卻不敢跟我女兒對質,園長王酒鈞說他沒幹,卻跑去給議員送禮,黃偉哲不接電話訊息不回,鄭心灰局長掛我電話封鎖我號碼,是你們花招不斷在掩蓋真相,不惜違法剝奪我的權益,才讓我們疑心越來越重,這局我跟你賭大的,大不了進去關,但你不要讓我抓到你們真的有幹,還是你們就是互傳幼童裸照的共犯,我們絕對會處理你們,窮人命賤沒錯,但窮人團結起來,你們一定會怕」 原證1-17(原審卷第44頁) 18 113.12.10 分享編號17貼文 原證1-18(原審卷第45頁) 19 113.12.12 分享編號17貼文 原證1-19(原審卷第46頁) 20 113.12.12 轉發YouTube頻道「○○○○○」113.12.10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1】內容 原證1-20(原審卷第47頁) 「○○○○○」YouTube頻道現已消失,【編號61】影片已無法觀看。 21 113.12.13 (圖片中文字:「我幼幼班女兒說他被園長性侵拍照」) 原證1-21(原審卷第48頁) 22 113.12.13 文字內容同編號17。節錄YouTube頻道「○○○○○」113.12.10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1】內容截圖 原證1-22(原審卷第49頁) 「○○○○○」YouTube頻道已消失,【編號61】影片已無法觀看 23 113.12.14 文字內容同編號17。節錄YouTube頻道「○○○○○」113.12.10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1】內容截圖 原證1-23(原審卷第50頁) 「○○○○○」YouTube頻道已消失,【編號61】影片已無法觀看 24 113.11.20 Instagram帳號「○○」 同編號3 原證2-1(原審卷第51頁) 25 113.11.22 同編號4 原證2-2(原審卷第52頁) 26 113.11.29 同編號6 原證2-3(原審卷第53頁) 27 113.11.29 同編號6 原證2-4(原審卷第54頁) 28 113.11.29 同編號7 原證2-5(原審卷第55頁) 29 113.11.30 同編號8 原證2-6(原審卷第56頁) 30 113.12.4 同編號11 原證2-7(原審卷第57頁) 31 113.12.4 同編號12 原證2-8(原審卷第58頁) 32 113.12.5 同編號13 原證2-9(原審卷第59頁) 33 113.12.6 同編號15 原證2-10(原審卷第60頁) 34 113.12.10 貼文:同編號17。影片內容:「上訴人前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中途有數位警員在場,上訴人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隱匿證據,且自身安全受到威脅等,並表示王廼鈞性侵其女兒」。 原證2-11(原審卷第61頁) 35 113.12.11 貼文:同編號17。影片內容:「上訴人前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並表示自己女兒遭性侵,要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幼兒園教室內外之影片,並讓其觀看」。 原證2-12(原審卷第62頁) 36 113.12.12 貼文:同編號17。影片內容:「上訴人前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並表示其女兒遭到性侵」。 原證2-13(原審卷第63頁) 37 113.12.13 同編號21 原證2-14(原審卷第64頁) 38 113.12.13 貼文:同編號17。影片內容:「上訴人前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並表示其女兒遭到性侵,要申請調閱0000公立幼兒園教室內外及園長室之影片」。 原證2-15(原審卷第65頁) 39 113.12.14 貼文:同編號17。影片內容:「上訴人前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並表示其女兒遭到王廼鈞性侵,要申請調閱0000公立幼兒園影片,並有提及王廼鈞性侵不用負責等語」。 原證2-16(原審卷第66頁) 40 113.11.13 Facebook粉絲專頁「○○○○○」。 同編號1 原證3-1(原審卷第67頁) 【目前已搜尋不到】Facebook粉絲專頁「○○○○○」。 41 113.11.18 同編號2 原證3-2(原審卷第68頁) 42 113.11.20 同編號3 原證3-3(原審卷第69頁) 43 113.11.22 同編號4 原證3-4(原審卷第70頁) 44 113.12.4 同編號12 原證3-5(原審卷第71頁) 45 113.12.6 同編號40,並加上YouTube頻道「○○○○○」113.12.6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0】 原證3-6(原審卷第72頁) 46 113.12.6 同YouTube頻道「○○○○○」113.12.6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0】 原證3-7(原審卷第73頁) 47 113.12.10 文字內容同編號17。影片同YouTube頻道「○○○○○」113.12.10發布之影片【即編號61】 原證3-8(原審卷第74頁) 48 113.12.13 (圖片內容同編號21) 原證3-9(原審卷第75頁) 49 113.11.20 Instagram帳號「○○」,現改名為「○○」 同編號3 原證4-1(原審卷第77頁) 50 113.11.22 同編號4 原證4-2(原審卷第78頁) 51 113.12.6 同編號12 原證4-3(原審卷第79頁) 52 113.12.6 貼文內容同編號14。影片內容:「上訴人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詢問為何申請的影片不能觀看等」 原證4-4(原審卷第80頁) 53 113.12.10 同編號34 原證4-5(原審卷第81頁) 54 113.12.11 同編號35 原證4-6(原審卷第82頁) 55 113.12.12 同編號36 原證4-7(原審卷第83頁) 56 113.12.13 同編號38 原證4-8(原審卷第84頁) 57 113.12.14 同編號39 原證4-9(原審卷第85頁) 58 113.11.16 YouTube頻道「○○○○○」之內容。 全影片片段右上角常駐:我女兒說被園長性侵拍照數次說下體疼痛 原證5-1(原審卷第87頁) 先改名為「鄭方形」後,又改名為「鄭方形-為人民發聲」。【目前已搜尋不到。】 59 113.12.5 片名:幼童姓侵案教育局長隱匿證據包庇幼兒園園長王奶鈞全影片上方常駐:我2歲女兒說被0000公立幼兒園長性侵並攝影 原證5-2(原審卷第88頁) 60 113.12.6 片名:性侵疑案,鄭新輝教育局長隱匿證據(0000 園長王廼鈞疑似性侵)並擷取他人直播影片再次撥放12月5日之影片 原證5-3(原審卷第89頁) 61 113.12.10 影片說明同編號17影片0:56、24:50處「王廼鈞是天王老子逆啦,他性侵不用負責逆啦」影片26:01處「被王廼鈞性侵的那個」影片29:06處同編號17 原證5-4(原審卷第90至94頁)

附件(本院於115年7月8日勘驗上訴人所提影像檔之勘驗結果,見本院卷一第390至411頁) (1)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影片8」中24段影片、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6」、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A-5-2024年9月孩子不斷夜驚惡夢哭喊不要」】。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畫面時間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8日間女童於晚間哭鬧影片) (2)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影片7」中「1八月七日」.mp4、「2八月二十七日」.jpg】。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影片內容為女童哭泣)(照片為女童在學校哭泣,老師在一旁) (3)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3」.m4a】。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6)李沐柔:你剛剛說什麼?你不想說你的什麼? (0:06-0:13)女童:我不想說出來我的秘密 (0:13-0:15)李沐柔:怎麼了?因為什麼? (0:15-0:19)女童:我會害怕 (0:19-0:27)李沐柔:你會害怕?你要躲被被了喔 (0:27-0:27)女童:嗯 (0:27-0:34)李沐柔:媽媽保護你,不害怕好不好 (4)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 4」.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2)鄭方形:園長爸爸有沒有親你? (0:02-0:03)(女童略微搖頭) (0:03-0:05)李沐柔:有還是沒有? (0:05-0:08)女童:有一點點 (0:08-0:09)鄭方形:有一點點是不是? (0:09-0:09)女童:對 (0:09-0:11)鄭方形:有抱你喔? (0:11-0:18)女童:有。黑色,你喜歡哪一個顏色? (0:18-0:24)李沐柔:園長有親你喔?園長有給你親親嗎? (0:24-0:24)女童:有 (0:24-0:30)李沐柔:有喔,親哪裡?你指給媽媽看 (0:30-0:33)女童:鼻子 (0:33-0:35)李沐柔:他親你的鼻子喔 (0:35-0:35)女童:嗯 (0:35-0:42)李沐柔:園長爸爸,幼兒園的園長爸爸?是嗎? (0:42-0:43)女童:你喜歡哪一個顏色? (0:43-0:46)李沐柔:幼兒園園長爸爸有親你的鼻子喔? (0:46-0:46)女童:對 (0:46-0:49)李沐柔:然後他又摸你的腳腳這樣嗎? (0:49-0:49)女童:對 (0:49-0:52)李沐柔:然後他還有拍你的腳腳這樣嗎? (0:52-0:52)女童:一點 (0:52-0:55)李沐柔:有拍你腳腳一點點,有摸你喔? (0:55-0:55)女童:對 (0:55-0:57)李沐柔:有摸你這裡嗎?(李沐柔用手摸女童胸口詢問) (0:57-0:58)女童:有 (0:58-1:00)李沐柔:有?還是沒有? (1:00-1:00)女童:一點點 (1:00-1:09)李沐柔:他摸你哪裡?你摸給我看,你摸媽媽,哪裡?他摸你哪裡? (1:09-1:12)(女童摸李沐柔腳趾) (1:12-1:23)李沐柔:園長爸爸摸你哪裡?他怎麼摸的?園長爸爸怎麼摸你的?你摸給我看 (1:23-1:24)李沐柔:這樣子摸喔?還有哪裡呢? (1:24-1:25)女童:對 (1:25-1:26)李沐柔:身體還有嗎? (1:26-1:28)女童:對 (1:28-1:30)李沐柔:身體哪裡?還有摸你身體哪裡? (1:30-1:32)女童:肩膀(女童摸自己的肩膀) (1:32-1:34)李沐柔:肩膀喔? (1:35-1:35)女童:對 (1:35-1:41)李沐柔:怎麼摸?你摸我,這樣子摸?(李沐柔摸女童肩膀到腰) (1:41-1:42)女童:對 (1:42-1:45)李沐柔:你說從肩膀開始摸下去喔 (1:45-1:45)女童:對 (1:45-1:50)李沐柔:那有摸這裡嗎?(李沐柔摸女童下體)屁股有摸?(李沐柔摸女童屁股) (1:47-1:48)(女童點頭回應) (1:48-1:52)李沐柔:屁股有摸?(李沐柔摸女童屁股) (1:51-1:52)女童:有(女童點頭回應) (1:52-1:58)李沐柔:他怎麼摸的?你摸給我看?你說他這樣子摸喔?(李沐柔從肩膀到腿來回摸女童) (1:58-2:00)女童:很溫柔的 (2:00-2:02)李沐柔:很溫柔的這樣子摸你喔(李沐柔摸女童從肩膀到腿) (2:02-2:02)女童:對 (2:02-2:06)李沐柔:然後他給你玩具玩,這樣子嗎? (2:06-2:06)女童:嗯(點頭) (2:06-2:07)李沐柔:那慈慈老師去哪裡? (2:07-2:09)女童:走了 (2:09-2:12)李沐柔:慈慈老師帶你去,然後慈慈老師走了? (2:12-2:13)女童:對 (5)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5」.mp4,與原審卷第26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檔案名稱:「影片10」.mp4相同】。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5)女童:我會辦大事情喔 (0:05-0:06)鄭方形:辦什麼事情? (0:06-0:11)女童:快坐好 (0:11-0:16)鄭方形:你不用做什麼事情 (0:16-0:20)女童:因為老師壞壞嘛 (0:20-0:22)鄭方形:對,老師壞壞,爸爸要處罰他 (0:22-0:25)女童:懲罰才對啦 (0:25-0:35)鄭方形:對,懲罰,園長也不乖,園長欺負你 ,我也要懲罰他,對不對,園長有沒有欺負你? (0:35-0:37)女童:沒有 (0:37-0:38)鄭方形:阿不然園長怎麼樣? (0:38-0:46)女童:園長有摸我的身體內,沒有壞壞 (0:46-1:13)鄭方形:摸你的身體就是壞壞,爸爸是不是有跟你講過,不可以讓任何人摸你的身體,你忘記了嗎?對啊,沒關係爸爸沒有生氣,我只是在跟你說,爸爸媽媽之前是不是有說,不可以讓任何人摸你的身體,你還記得嗎?爸爸沒有生氣喔,好不好,妹妹…(後續內容與本案無關) (6)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9」.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女童在車上哭鬧影片) (7)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00000000」.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2)鄭方形:不要理園長,園長是壞人 (0:02-0:13)女童:這是不對的,老師這樣對我生氣、打我 (0:13-0:15)鄭方形:壞人。爸爸處罰。你先站好,你先告訴我園長說什麼? (0:15-0:24)女童:我要跟你一起去處罰 (0:24-0:30)鄭方形:那你告訴我園長說什麼好不好?可以嗎?我保護你,爸爸保護你。 (0:30-0:33)女童:會懲罰嗎? (0:33-0:35)鄭方形:不會,絕對不會 (0:35-0:40)女童:會懲罰我的草莓班老師嗎? (0:40-0:46)鄭方形:不會,都不會,沒有人會被懲罰,那你可以告訴我了嗎? (0:46-0:48)女童:我說慈慈老師 (0:48-0:49)鄭方形:也不會 (0:49-0:49)女童:會 (0:49-0:53)鄭方形:不會,爸爸決定 (0:53-0:56)女童:會懲罰嗎? (0:56-0:57)鄭方形:也不會 (0:57-0:59)女童:會抓走懲罰嗎? (0:59-1:05)鄭方形:都不會,現在都換了,都不會了,所以你可以跟我講了 (1:05-1:08)女童:都換了了嗎? (1:08-1:14)鄭方形:對啊,那你可以告訴我阿,所以園長說什麼東西不可以說? (1:14-1:18)女童:都換學校了嗎? (1:18-1:25)鄭方形:不會再見到他們了,你想吃棒棒糖你跟我講 (1:25-1:32)女童:絕對、絕對都不對 (1:32-1:35)鄭方形:好阿,那你跟我講一下 (1:35-1:36)女童:這樣是不對的 (1:36-1:45)鄭方形:是,這樣你可以跟我說一下嗎?可以嗎?園長說 (1:45-1:45)女童:不對的 (1:45-2:11)鄭方形:好啦,園長說什麼東西不能講,你告訴我啦,你告訴我園長說什麼好嗎?你去園長的房間喔?是不是?阿,我知道了,園長脫你的褲子,告訴你不能告訴爸爸媽媽,是不是?有嗎?他有脫你的褲子喔?有嗎? (2:11-2:11)女童:有 (2:11-2:13)鄭方形:他有脫你的褲子喔? (2:13-2:17)女童:對 (2:17-2:25)鄭方形:阿有脫衣服嗎?有喔?脫你的褲子嗎? (2:17-2:27)女童:沒有、沒有、沒有 (2:27-2:29)鄭方形:講真的啦,到底? (2:29-2:30)女童:沒有 (2:30-2:32)鄭方形:你去園長的辦公室做什麼? (2:32-2:33)女童:沒有 (2:33-2:43)鄭方形:你告訴爸爸阿,爸爸會幫你 (2:43-2:45)女童:解決問題 (2:45-2:53)鄭方形:對,爸爸會解決問題,你可以告訴爸爸嗎? (2:53-2:56)女童:解決問題 (2:56-3:03)鄭方形:你可以跟爸爸說嗎?好,沒關係,不說就算了 (8)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名稱:「影片二0924」.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1)鄭方形:就這樣子而已喔? (0:01-0:01)女童:對 (0:02-0:03)鄭方形:啊,坐在哪裡? (0:05-0:06)女童:飛機裡面 (0:06-0:07)鄭方形:哪裡有飛機? (0:08-0:09)女童:天空 (0:10-0:13)鄭方形:啊,園長的房間怎麼會有飛機? (0:16-0:17)女童:飛機玩具啊 (0:17-0:18)鄭方形:飛機玩具喔? (0:19-0:21)鄭方形:啊,園長跟你玩什麼遊戲? (0:23-0:24)女童:飛機遊戲 (0:25-0:26)鄭方形:啊,還有什麼遊戲? (0:26-0:28)女童:只剩這樣 (0:28-0:28)鄭方形:蛤? (0:30-0:31)女童:只剩這樣而已 (0:31-0:31)鄭方形:好 (0:33-0:34)鄭方形:阿園長有沒有脫褲子? (0:35-0:36)女童:蛤? (0:37-0:38)鄭方形:蛤? (0:38-0:38)鄭方形:有沒有? (0:38-0:42)女童:蛤?他講這個事會很可怕 (0:42-0:45)鄭方形:這個事會很可怕,為什麼?園長說不能講嗎? (0:45-0:45)女童:嗯 (0:47-0:48)鄭方形:園長說不能說喔? (0:48-0:48)女童:嗯 (0:48-0:57)鄭方形:他怎麼說?嗯?他怎麼說?他怎麼說?他 說不可以告訴別人嗎? (0:57-0:57)女童:嗯 (0:58-0:59)鄭方形:他怎麼說?你告訴我 (1:01-1:02)女童:我不要 (1:02-1:04)鄭方形:你告訴我,園長爸爸怎麼說? (1:05-1:06)女童:不要說了 (1:06-1:13)鄭方形:為什麼?很可怕是不是?哪裡可怕?有人會生氣嗎?誰? (1:15-1:16)女童:那麼兇 (1:16-1:17)鄭方形:誰兇? (1:17-1:18)女童:我 (1:18-1:19)鄭方形:你兇? (1:19-1:20)女童:對 (1:20-1:24)鄭方形:兇什麼? (1:25-1:34)鄭方形:園長都跟你玩什麼你告訴我沒關係,因為我們現在不去學校了,所以沒有人可以兇你,好不好 (1:34-1:35)女童:我不要 (1:35-1:35)鄭方形:嗯? (1:36-1:37)女童:我不要 (1:37-1:49)鄭方形:園長都玩什麼?你可以告訴我不會怎麼樣,爸爸是超級英雄會保護你,好不好。園長跟你說什麼? (1:50-1:51)鄭方形:嗯? (1:52-1:55)女童:不可以告訴別人 (1:56-2:00)鄭方形:不可以告訴別人是不是?會怎樣? (2:00-2:01)女童:會生氣 (2:01-2:01)鄭方形:會生氣誰會生氣 (2:01-2:02)女童:是 (2:02-2:04)鄭方形:園長會生氣是不是 (2:05-2:14)鄭方形:啊我跟你說來來來,爸爸不是別人耶,爸爸是最愛你的,你告訴爸爸,園長不會生氣 (2:14-2:14)女童:會 (2:14-2:16)鄭方形:不會不會不會 (2:16-2:22)鄭方形:我已經打電話跟園長說過了,可以講的 (2:22-2:22)女童:不可以 (2:22-2:23)鄭方形:為什麼 (2:26-2:31)女童:園長是不可能的 (2:31-2:32)鄭方形:蛤?不可能什麼? (2:34-2:34)女童:不可能 (2:36-2:39)鄭方形:你跟園長玩什麼?他說是秘密嗎? (2:39-2:39)女童:對 (2:41-2:46)鄭方形:什麼秘密?什麼是秘密?嗯? (2:46-2:46)女童:秘密 (2:50-2:52)鄭方形:說給我聽啊 (2:52-2:52)女童:秘密 (2:52-3:05)鄭方形:我保護你,沒有人可以生氣,我保護你就可以說,好不好?玩什麼?嗯? (3:05-3:15)鄭方形:那我問你我問你?園長有沒有脫褲子?嗯? (3:16-3:24)鄭方形:園長跟你玩什麼?拜託你跟我說啦, 我們很安全的,我們很安全,爸爸會保護你 (3:24-3:31)鄭方形:啊,我知道了,這樣這樣,我們躲在被子裡面,這樣就沒有人知道了 (3:31-3:31)女童:好 (3:30-3:32)鄭方形:好,那你跟我說 (3:32-3:33)女童:我要躲起來 (3:34-3:34)鄭方形:躲起來說是不是 (3:34-3:38)女童:陪我,你抱著我 (3:38-3:41)鄭方形:抱著你是不是?抱著你才可以說嗎? (3:41-3:42)女童:對 (3:43-3:47)鄭方形:這是那個超級英雄的,超級英雄的 (3:47-3:47)女童:被子 (3:51-3:54)鄭方形:會保護我們喔,所以躲在裡面是最安全 (3:55-3:56)女童:最安全 (3:57-3:59)鄭方形:最安全,爸爸也會保護你 (3:59-4:04)鄭方形:你看,只要我蓋住,壞人就不知道在哪裡囉 (4:06-4:09)鄭方形:那你可不可以跟我說,園長都跟你玩了什麼? (4:11-4:13)女童:等一下會出現甜甜圈 (4:13-4:25)鄭方形:來先給我一下,那你跟我說一下啦,園長說什麼東西不可以說? (4:25-4:26)女童:不不 (4:26-4:28)鄭方形:說一下拉 (4:28-4:31)女童:哥哥不不 (4:31-4:32)鄭方形:爸爸知道 (4:32-4:35)女童:媽媽,爸爸媽媽不不 (4:35-4:36)鄭方形:為什麼? (4:36-4:44)女童:嘻嘻嘻嘻,我要去裝水一下 (4:44-4:45)鄭方形:好,等一下在來講是不是? (4:45-4:47)女童:對 (9)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74-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影片」,檔案名稱:「影片十1023」.mp4,與原審卷第26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檔案名稱:「影片11」.mp4相同(但「影片11」已模糊處理畫面,且有後續6-24秒之畫面)】。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5)(女童用手捏鄭方形下體) (0:00-0:06)鄭方形:你都跟誰玩?你玩誰的雞雞?阿!好痛 (0:06-0:17)鄭方形:你為什麼會捏雞雞?誰教你的阿?阿,誰教你的?你在學校也有在玩這個嗎? (0:06-0:24)(女童鑽到鄭方形上衣裡) (10)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97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影片」,檔案名稱:「哈外CH14」.jpg】。上開照片為教室外走廊。 (11)勘驗標的:【原審卷第197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影片」,檔案名稱:「園長帶學生進去」.mp4,與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C-118名孩童上課時間離開教室去園長室」.mp4,其中1:35-1:40相同】。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0:00-0:07)(畫面左邊隔板後方有幼童與成年男性一前一後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隔板外有其他幼童及成人在走廊上走動) (12)勘驗標的:【原審卷第26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檔案名稱:「影片6」.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1)李沐柔:他拍你的腳喔 (0:01-0:02)女童:對 (0:02-0:05)李沐柔:還有拍什麼?為什麼要拍腳? (0:05-0:13)女童:拍完,就玩具收起來了 (0:13-0:16)李沐柔:拍完照玩具就收起來了喔 (0:16-0:29)女童:玩具就給我玩玩,玩一玩就拍照,拍照,玩一玩就回家 (13)勘驗標的:【原審卷第26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檔案名稱:「影片7」.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1)李沐柔:那他拍你腳腳喔 (0:01-0:01)女童:對 (0:01-0:04)鄭方形:用手機還是相機嗎 (0:04-0:06)女童:相機 (0:06-0:08)鄭方形:用相機拍你的腳啊 (0:08-0:08)女童:對 (0:08-0:14)李沐柔:手機是這種手機,相機是爸爸拿的那種,喀嚓喀嚓那種喔,是一種? (0:14-0:16)女童:嗯 (0:16-0:18)鄭方形:這種的嗎手機這種的 (0:16-0:20)李沐柔:你拿的是這個還是喀嚓喀嚓,大台的那種 (0:20-0:23)女童:大台的 (0:23-0:24)鄭方形:大台的哦 (0:24-0:26)李沐柔:你說園長拿的是那個大台的嗎 (0:26-0:29)女童:對那麼重的 (0:29-0:30)鄭方形:那麼重的? (0:30-0:31)女童:對 (14)勘驗標的:【原審卷第261頁光碟,檔案資料夾:「鄭宇呈」,檔案名稱:「影片8」.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12)鄭方形:好,請說去園長室做什麼?你不是說他可以拍照嗎?有嗎? (0:12-0:13)女童:有 (0:13-0:17)鄭方形:嘿啊還有什麼?他有沒有脫衣服? (0:17-0:17)女童:有 (0:17-0:19)鄭方形:園長有沒有脫衣服? (0:19-0:20)女童:有 (0:20-0:21)鄭方形:那他有沒有脫褲子? (0:21-0:22)女童:有 (0:22-0:23)鄭方形:也是有嗎? (0:23-0:24)女童:對 (0:24-0:26)鄭方形:有幫你換尿布嗎? (0:26-0:26)女童:有 (0:26-0:30)鄭方形:有喔?園長幫你換尿布是不是? (0:30-0:30)女童:對 (0:30-0:31)鄭方形:還有什麼? (0:31-0:34)女童:老師 (0:34-0:35)鄭方形:他有沒有給你拍照?拍這裡? (0:35-0:35)女童:有 (0:35-0:37)鄭方形:也是有喔 (0:37-0:39)女童:也是有拍腳 (0:39-0:41)鄭方形:拍腳喔 (0:41-0:41)女童:對啊 (0:41-0:42)鄭方形:腳有沒有打開? (0:42-0:43)女童:沒有 (0:43-0:50)鄭方形:沒有喔,怎麼拍你告訴我?躺著嗎?你躺著還是站著?你是躺著還是站著? (0:50-0:53)女童:站著 (0:53-0:54)鄭方形:你站著喔 (0:54-0:54)女童:對啊 (0:54-1:03)鄭方形:他有脫衣服嗎?園長有脫衣服喔?啊他有脫褲子嗎? (1:03-1:04)女童:有 (1:04-1:04)鄭方形:有喔 (1:04-1:08)鄭方形:那你有看到他的雞雞嗎 (1:08-1:09)女童:沒有 (1:09-1:10)鄭方形:不然他穿內褲喔 (1:10-1:11)女童:對 (1:11-1:12)鄭方形:然後嘞 (1:12-1:14)女童:嗯嗯 (15)勘驗標的:【原審卷第329頁光碟,檔案名稱:「成大婦產科醫師蘇美慈證明急診醫師的報告看不到處女膜」.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7)鄭方形:我這邊有4張照片想要藉由醫師的專業幫我看一下,這是第一張 (0:07-0:09)醫師:怎樣嗎?你要問什麼? (0:09-0:12)鄭方形:這是第二張,先給你看完,這是第三張,這是第四張 (0:12-0:13)醫師:你要叫我看什麼? (0:13-0:17)鄭方形:就是看這四張,能不能判斷處女膜有沒有破裂 (0:17-0:19)醫師:你這個沒辦法看阿 (0:19-0:20)鄭方形:沒辦法看,是看不到處女膜是不是? (0:20-0:23)醫師:對啊,本來這樣就看不到阿 (16)勘驗標的:【原審卷第385頁光碟,檔案名稱:「6.說謊的王廼鈞園長,抱走女童躲監視器死角」.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11)(鄭方形與王廼鈞間之對話,與本案無關) (0 :11-0:54)(畫面上方成年男性抱著幼童走上樓梯,消失在畫面) (17)勘驗標的:【原審卷第385頁光碟,檔案名稱:「8.造假驗傷單的醫院」.mp4,其中0:00-0:55、1:02-1:07間影片內容與本案無關,另外0:47-0:56,與原審卷第329頁光碟,檔案名稱:「成大婦產科醫師蘇美慈證明急診醫師的報告看不到處女膜」.mp4相同。以下為0:56-1:02部分,此部分亦與本院卷一第185頁,檔案名稱「F-2其他成大婦產科醫師說驗傷照片看不到處女膜」.mp4之影片相同】。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56-1:00)鄭方形:我拿給成大的婦產科醫生,他跟我說這看不到處女膜 (1:00-1:02)醫師:這個角度當然看不到阿,處女膜要撐開才看得到阿 (18)勘驗標的:【原審卷第385頁光碟,檔案名稱:「11.攝影機拍到裸體童,孩子提到拍腳」.mp4,與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C-3孩子被帶入保健室,老師要求孩子換衣服躲避監視機,孩子也提到拍腳」.mp4之影片,從0:30-1:04為相同影片】。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12)(無聲) (0:12-0:16)老師A:借一下位子,換一下衣服,來進來裡面換(畫面時間0000-00-00-00:04:48-16:04:52,下略) (0:16-0:20)老師B:哇,怎麼變這麼乾淨阿,可以借我們過去一下嗎? (0:20-0:30)老師A:可以,等一下,等一下換完就換你,等一下在這邊換衣服,毛巾拿出來擦,你們兩個在交東西 (0:30-0:33)老師A:你過來這邊,跨過來 (0:35-0:38)老師A:跨過來,對,這邊(老師出現畫面中,指導幼童跨越某東西) (0:38-0:40)老師A:這邊可以,這邊不會被人家看見 (0:40-0:43)老師A:好來。幼童:那邊有攝影機啦(老師指導幼童位置,並看向監視器) (0:43-0:47)老師A:這邊這一區,這裡,你這邊(老師持續指導幼童位置) (0:47-0:47)幼童:哪裡有攝影機? (0:47-0:49)老師A:好,你這裡 (0:49-0:53)老師A:對,好,可以開始換衣服,拿毛巾擦汗換衣服 (0:53-0:55)幼童:我沒有毛巾,我用衣服 (0:55-0:56)老師A:可以,自己來 (0:56-0:59)幼童:我有一條毛巾在xx (0:59-1:04)幼童:你想要拍腳,給你、給你、給你 (1:04-1:15)(無對話,畫面亦無改變) (1:15-1:20)幼童:因為身上流汗,因為剛剛搬一堆很重的東西 (1:20-1:23)幼童:我剛搬也很重阿 (1:23-1:25)幼童:我剛搬也很重 (1:25-1:29)老師A:為什麼只有你們三個? (1:29-1:32)幼童:因為他只有一次帶三個而已 (1:32-1:36)幼童:有三個男的一樣搬積木 (1:36-1:39)老師A:去哪裡表演? (1:39-1:46)幼童:沒有什麼表演啦,拿積木吧 (1:46-1:49)老師A:幫忙搬積木喔 (1:49-1:53)幼童:對,我放積木然後把積木拿上去 (1:53-1:53)老師A:你站起來 (1:53-1:56)幼童:嘿咻 (1:56-2:13)(有幼童在嬉鬧的聲音) (2:13-2:14)老師A:XXX你在這邊換 (2:14-2:38)(畫面中幼童似乎在擦頭髮、身體) (2:38-2:40)老師A:來來來,裝起來吧 (2:40-2:43)老師B:你好了,裝到自己包 (2:44-2:44)幼童:我還沒折好耶 (2:44-2:46)老師A:快折阿,自己折阿 (2:46-3:20)(幼童似乎在折衣服) (3:20-3:33)幼童:我跟你說,這個是在日本買的,在日本買的,我告訴你我也有去過日本你是去哪裡? (3:33-3:34)幼童:我有去東京,有去仙台還去北海道 (3:34-3:39)幼童:我有去過名古屋,是日本的東西 (3:39-3:44)幼童:我有去過鬼屋 (3:44-3:54)幼童:鬼屋,阿,是鬼屋,是鬼,我去日本的遊樂園,我去日本的遊樂園,然後有鬼屋 (3:54-4:13)老師A:你放好,毛巾也要放進去,因為你有擦汗,然後你可以放好書包之後,你就要上樓,然後我想請問一下,你今天的口罩去哪裡了?我覺得XXX的方法不錯,他把口罩都放口袋裡,所以不需要擔心口罩的事 (4:13-4:15)幼童:今天是運動拍照的那個 (4:15-4:19)幼童:對啊我也是 (4:19-4:26)老師A:去吧,再見,他可以 (4:26-4:31)老師A:這個呢? (4:31-4:34)幼童:我不知道 (4:34-4:34)老師A:轉過去 (4:34-4:43)幼童:耶我的鞋子也是這個白 (4:43-4:45)幼童:我的鞋子也是阿 (4:45-5:15)幼童:掰掰,我先走了(畫面中幼童把地上的衣服拿起,並穿上) (5:15-6:23)(幼童在嬉鬧) (6:23-6:25)老師A:需要我幫你的忙嗎? (6:25-6:25)幼童:不用 (6:25-6:31)老師A:喔好,我覺得你都穿很帥 (6:31-6:34)幼童:XXX (6:34-6:49)老師A:OK (6:49-6:54)(關燈) (19)勘驗標的:【原審卷第385頁光碟,檔案名稱:「13.十八段孩童進入園長室影片」,與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C-1-18名孩童上課時間離開教室去園長室」.mp4相同】。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9)(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法之情形) (0:10-0:19)(畫面時間0000-00-00-00:49:21至14:49: 30,下略)。幼童獨自走進畫面上方之教室或辦公室。 (0:19-0:28)(幼童獨自走進畫面上方之教室或辦公室,左後方有成年女性從旁經過,同時亦有三位幼童從畫面上方迎面走來) (0:28-0:37)(男童拿著包包從畫面右邊走到畫面左邊,並有一成年人從畫面上方門口走進來) (0:37-0:46)(畫面右上角有一幼童走進教室或辦公室) (0:46-0:52)(畫面右上角有一幼童走進教室或辦公室) (0:52-1:00)(畫面右上角有一幼童走進教室或辦公室) (1:00-1:07)(畫面中有男童從畫面右邊走到畫面左邊) (1:07-1:22)(男童從畫面左邊教室或辦公室出來,走進畫面左邊教室或辦公室,後方有一成年女性跟著走進教室或辦公室) (1:22-1:32)(男童從畫面中間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後方有一成年女性陪同走進教室或辦公室) (1:32-1:35)(幼童從畫面右邊跑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 (1:35-1:40)(畫面左邊隔板後方有幼童與成年男性一前一後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隔板外有其他幼童及成人在走廊上走動) (1:41-1:48)(一成年女性陪同幼童從畫面右邊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途中以手指前方引導幼童方向) (1:49-1:59)(一成年女性從畫面中間走向畫面右邊,一男童則從畫面右邊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 (1:59-2:15)(幼童從畫面右邊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途中在隔板後面停留7秒才繼續往前走) (2:15-2:22)(幼童從畫面右邊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 (2:22-2:23)(幼童從畫面右上角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途中畫面下方有成年女性從畫面下方走過) (2:23-2:27)(幼童從畫面右邊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 (2:27-2:53)(幼童從畫面右邊走進左邊教室或辦公室,有一成年女性在畫面右邊靠著欄杆,另有一女童在畫面右下角下樓梯,其後又有一成年女性走下樓) (20)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A-1-2024年09月孩子第一次錄影提到去園長室用相機拍攝腳」.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2)鄭方形:你有去過園長的房間嗎? (0:02-0:03)女童:有 (0:03-0:04)李沐柔:他有給你拍照嗎? (0:04-0:05)女童:有 (0:05-0:05)李沐柔:有喔 (0:05-0:07)鄭方形:他給你拍照喔 (0:07-0:08)女童:對 (0:08-0:08)鄭方形:拍哪裡? (0:08-0:11)女童:嗯,腳 (0:11-0:12)鄭方形:拍你的腳? (0:12-0:13)女童:對 (0:13-0:15)鄭方形:裡面只有你一個小朋友嗎? (0:15-0:16)女童:對 (0:16-0:17)李沐柔:阿慈慈老師呢? (0:17-0:20)女童:慈慈老師跟我 (0:20-0:24)李沐柔:在園長的辦公室嗎? (0:24-0:24)女童:對 (0:24-0:28)李沐柔:那個房間,就你們教室隔壁的那個房間 (0:28-0:28)女童:對 (0:28-0:29)李沐柔:阿他拍你的腳喔? (0:29-0:30)女童:對 (0:30-0:33)李沐柔:還有拍什麼?為什麼要拍腳? (0:33-0:42)女童:拍完就玩具收起來 (0:42-0:44)李沐柔:拍完照,玩具就收起來了喔 (0:44-0:57)女童:玩具就給我玩玩,玩一玩就拍照,拍照玩一玩就回家了 (0:57-0:59)鄭方形:用手機還是相機嗎? (0:59-1:01)女童:相機 (21)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A-2-2024年09月孩子主動說出被碰觸尿尿的地方」.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1)李沐柔:園長碰你哪裡呀 (0:01-0:05)女童:碰一下奶奶的 (0:05-0:07)李沐柔:妹妹喔? (0:07-0:08)女童:對 (0:08-0:10)李沐柔:還是奶奶?奶奶是上面,妹妹是下面 (0:10-0:11)女童:妹妹 (0:11-0:12)李沐柔:妹妹阿? (0:12-0:13)女童:尿尿的地方 (22)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A-32024年09月孩子主動說園長弄痛尿尿的地方及陰部被手伸進去」.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2)鄭方形:那你要不要跟我講園長的事? (0:02-0:05)女童:不,不想要 (0:05-0:05)鄭方形:為什麼? (0:05-0:16)女童:因為園長弄痛我尿尿的地方 (0:16-0:20)鄭方形:怎麼弄?來這是你尿尿的地方,你弄給我看他怎麼弄? (0:20-0:26)女童:那個,就是那個這樣伸進去(女童用手示意) (0:26-0:27)鄭方形:手伸進去喔? (0:27-0:27)女童:對 (0:27-0:28)鄭方形:那伸進去的時候會痛嗎? (0:28-0:29)女童:會 (0:29-0:29)鄭方形:多痛? (0:29-0:32)女童:那麼那麼痛 (0:32-0:33)鄭方形:很痛是不是? (0:33-0:33)女童:對 (0:33-0:39)鄭方形:那你沒有跟他說很痛喔? (0:39-0:39)女童:有 (0:39-0:41)鄭方形:那你怎麼說? (0:41-0:50)女童:其實是那個,很生氣的講 (0:50-0:51)鄭方形:你跟他很生氣的講? (0:51-0:52)女童:對 (23)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A-4-2024年9月孩子說出會自己去元長室玩玩具」.mp4】。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16)女童:後來我就會去園長辦公室喔,我自己去的,有一次、三次,我去園長辦公室 (0:16-0:16)鄭方形:你自己去阿? (0:16-0:16)女童:對 (0:16-0:21)鄭方形:你怎麼跟老師說你要去?還是老師叫你去? (0:21-0:28)女童:嗯,老師沒有叫我去,園長也沒有叫我去 (0:28-0:30)鄭方形:那你怎麼會去? (0:30-0:33)女童:我自己去 (0:33-0:35)鄭方形:你自己去阿 (0:35-0:35)女童:對 (0:35-0:36)鄭方形:那你裡面有誰? (0:36-0:44)女童:園長阿,園長的辦公室的園長 (0:44-0:47)鄭方形:那進去做什麼? (0:47-0:51)女童:進去玩玩具阿 (24)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185頁光碟,檔案名稱:「C-4-孩子被帶入保健室,老師說到沒穿,老師說到次屁股,孩子問到在拍什麼」.mp4,其中1:03-3:11,與原審卷第385頁光碟,檔案名稱:「12.孩子問到在拍什麼,老師說到沒穿」相同】。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23)(畫面時間0000-00-00-00:39:39至10:40:01,下略。老師A牽著一幼童進入教室後開燈,並引導幼童坐台階上等待) (0:23-0:28)(教室進來老師B將幼童帶走) (0:28-1:03)(老師A帶數名幼童進教室,進來後坐著脫鞋子) 畫面轉換到另外一畫面 (1:03-1:15)A:脫鞋鞋 (1:15-1:31)B:等一下喔 (1:31-1:45)A:手沒有摸,手走開 (1:45-1:51)A:站好,看前面 (1:51-1:59)B:沒穿 (1:59-2:01)A:下來 (2:01-2:15)B:好,過來 (2:15-2:16)A:可以嗎? (2:16-2:17)B:再來、再來 (2:17-2:22)幼童:在拍XX。B:站上去、站上去 (2:22-2:26)B:好,不要動喔。幼童:轉過來 (2:26-2:27)幼童:轉過來 (2:27-2:32)B:轉過來看慈慈,看老師,轉過來看老師,站好,立正站 (2:32-2:36)C:站好不要動 (2:36-2:37)B:刺屁股 (2:37-2:38)B:不要動喔 (2:38-2:44)B:沒有摸摸、沒有摸摸,NONO、沒有摸摸 (2:44-2:47)A:黏好你的腿腿來 (2:47-2:48)B:來看這裡喔 (2:48-2:50)A:黏好,黏好屁股 (2:50-2:59)B:好,OK,再來再來 (2:59-3:06)B:感謝,走 (3:06-3:11)(房間關燈) (3:11-3:54)(教室內數名幼童坐在木地板上,老師帶入一名幼童,該名幼童開始哭鬧,老師將其引導至木地板上仍不停止,老師翻找櫃子內的資料) (25)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349頁光碟,檔案名稱:上證1:鄭方形女兒被單獨帶入、書包及尿布置於鞋櫃上之監視器影像。】。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15)(畫面時間0000-00-00-00:54:48至11:55:03,下略。畫面教室內中間有1名幼童、左上角數名幼童) (0 :15-0:28)(畫面右下角老師進入教室,手提放在鞋架上的學生書包、尿布,將其放在教室內的桌上,後方跟隨一名女童,一名小學生) (26)勘驗標的:【本院卷一第349頁光碟,檔案名稱:上證2:教師單獨詢問幼兒「你想要找園長爸爸嗎?」之監視器影像。】。上開影音檔之內容為: (0:00-0:08)(畫面時間0000-00-00-00:06:59至10:07:07,下略。畫面全黑,之後有人開燈) (0:08-0:10)A:你想找園長爸爸嗎? (0:10-0:23)A:園長爸爸XXX (0:23-0:32)(關燈並且關上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