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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上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241號

參 加 人 周文鎮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王治詔與被上訴人沈進寶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王治詔與被上訴人沈進寶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241號)參加訴訟(本院卷第135-137頁),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許育菱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