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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A○1法定代理人 A○2

A○3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6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