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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葉素真

李淑芳蔡偉文蔡茵絜蔡語純蔡旻翰李侑達李家豪蔡俊祥蔡宜蓉蔡宜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原告葉素真、李淑芳、蔡語純、李家豪、蔡俊祥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蔡偉文、蔡茵絜、蔡旻翰、李侑達、蔡宜蓉、蔡宜庭訴訟標的金額均為6萬元,應每人各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