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周蕙鈴訴訟代理人 謝卓欣律師
邱昱勳律師再審被告 蔣禮茂
蔣禮欽蔣禮東
蔣麒麟鄭惠文鄭明德
蔣志雄
顏詩育
顏佐伊顏佑年顏碧凡顏李秀鑾顏兆呈顏汝亘
顏力妃(兼胡美玲之承受訴訟人)
顏宥鳴顏佩仙曾木煌曾正忠曾韻如
曾玉玲
曾玲玲
曾玉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