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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周蕙鈴訴訟代理人 謝卓欣律師

邱昱勳律師再審被告 蔣禮茂

蔣禮欽蔣禮東

蔣麒麟鄭惠文鄭明德

蔣志雄

顏詩育

顏佐伊顏佑年顏碧凡顏李秀鑾顏兆呈顏汝亘

顏力妃(兼胡美玲之承受訴訟人)

顏宥鳴顏佩仙曾木煌曾正忠曾韻如

曾玉玲

曾玲玲

曾玉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