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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0號再 審原 告 李雯苑即嘉義市私立恩光幼兒園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4,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107,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