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劉癸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銘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所為114年度上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前訴訟程序就再審原告第二審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438元,本件再審之訴之價額,自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許育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