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簡乾上列再審原告簡乾、簡美麗(簡美麗以次18人均為簡哮之繼承人)、簡美惠、簡富賢、簡啟鎮、簡素蘭、簡塗城、簡堯霖、劉簡秀枝、簡秋梅、加哈用羅莎仁達、呂簡秀景、陳簡秀香、侯簡秀蓮之繼承人、簡秀菊、簡振垣、簡振榮、簡秀貞、簡素琴、簡國振、簡國明、簡清風、李葡萄與再審被告謝明卿、許惠諭、許金助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3,7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5,26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