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劉子菁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返還薪資差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