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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勞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再字第3號再 審原 告 李茂長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鎮武宮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5年8月19日本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3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本應徵再審裁判費14,5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90元,故應先徵收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