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亭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被上訴人,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行準備程序,為釐清確認該次準備程序筆錄記載內容與實際開庭情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115年3月23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釐清確認該次準備程序筆錄記載內容與實際開庭情況,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