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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家上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葛茂顯

葛于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博仁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6,008,553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聲請(115年度家聲字第4號),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補繳107,7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