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葛茂顯
葛于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博仁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6,008,553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聲請(115年度家聲字第4號),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補繳107,7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