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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家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A01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A02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