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61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管轄權之法院是否有「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之特別情形,須以客觀具體事實決之,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以相對人枉法判決上傳司法院網路,故意侵害伊名譽為由,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因相對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法官,由臺南地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爰聲請指定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泛稱本案事件由臺南地院審判,恐有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等情形,惟並未提出有何該事由之具體客觀事實,核屬其個人臆測。本件既無確切事證足以認定由該法院審判,有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聲請人所為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主筆)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