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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余志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泓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抗字第182號主文第2項所示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意再執行假處分,爰聲請撤銷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82號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7號裁定參照)。

㈡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82號

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嘉義市政府0000嘉市府都建執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中000(1幢1棟1層1戶)部分不得變更起造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電子檔核閱綦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