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志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燦芳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再字第10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