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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吳春美

廖章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柏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4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春美、廖章盛與相對人遷讓房屋事件,經原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聲請人遷出並將房屋騰空返還相對人,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下稱系爭案件)。

因吳春美已高齡88歲,業已失智症,並罹有多項疾病,廖章盛亦已63歲,目前在服刑中,無法工作賺取薪資,聲請人均無營生能力,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因上情而已無營生能力,故無資力支出系爭案

件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原審判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表、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25至47頁,系爭案件卷第61、63頁)。依上開查詢結果表所示,足認吳春美於民國114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亦查無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廖章盛於114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有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2萬元。廖章盛名下財產固有上開投資,然其價值不高,且變現不易,日後縱然變現,所得之收入甚少,供其維持日常生活基本開銷後,應已所剩無幾。又依個人基本資料所示,吳春美為00年0月00日出生,年歲已高,而廖章盛目前則在服刑中(見上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衡情難認其等猶有籌措訴訟費用之技能。綜上,堪認聲請人確實有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2萬4,363元,則聲請人前開主張,尚可採信。

㈡次按當事人如獲准訴訟救助,僅係發生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

效果,並非謂終局免除依法所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繳納義務。本件斟酌聲請人上開經濟狀況與其基本生活之需要,及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遷讓房屋之抗辯是否可採,仍須經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尚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謝濰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